【精品】買賣合同模板集合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買賣合同 篇1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着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着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裏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裏,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説,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説,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着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説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裏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説,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説,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説,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着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説,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説,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説。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説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説,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説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説,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後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於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誌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説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願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對於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採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着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佔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佔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誌着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着這一交貨過程發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誌或者説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説,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生。我國《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採用交付主義而不是採用訂立主義。所以説,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2供方:簽訂地點:需方:簽訂時間: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供需雙方
就 購買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產品 名稱 產地 廠家 材質 型號 規格 單 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備註(另附件)
合計人民幣(大寫): 説 明:本單價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場價格,包括: 運費及裝卸費;本單價為固定價格,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國家政策如何調整,本單價均不做調整。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供方所提供的產品必須滿足各種產品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執行。
三、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供方必須滿足需方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材料質量保證期為: 按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期執行。(自材料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
供方負責運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點( ),供方負責及時卸貨。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運雜費用由供方方承擔。運輸過程中要按國家標準包裝、覆蓋,做到無拋灑、無遺漏,不污染環境。
六、計量方式(結算依據):
以運至需方工地,需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需方提供
1、檢斤(過磅)2、檢尺計量方式。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供方提供的包裝標準為:包
裝標準要符合國家標準。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對包裝物不進行回收。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貨到需方工地後,需方按現行業標準進行驗收,供方須隨貨提供產品出廠材質單等技術資料原件加蓋紅章);需方在貨到工地後1日內驗收完畢,如有質量異議須在貨到3日內向供方提出。
十、安全防護:
供方應對送貨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產品應是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並且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要求。
十一、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無
十二、支付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訂時預付定金元,餘款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結算,每次結算供方應提供相應的正式發票。
十三、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無
十四、雙方責任:
(一)、需方責任
1、 按需方指定時間交貨的,需方提前 3 天通知供方具體的供貨時間、規格、數量(或施工計劃安排)等信息,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貨準備。
2、 需方負責提供材料存放場地,派專人指揮供方送貨車輛。供方駕駛員須服從供方收料人員的指揮,把貨物卸到指定地點;
3、 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廠內進行實地考查,供方應提供方便條件並給予配合。
(二)、供方責任
1、供方負責供應滿足業主、監理和需方試驗室檢驗合格的材料,需方對材料質量有監督權。
2、供方所供應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且已經卸料的,供方要及時負責清理出場,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方自行承擔。
3、供方供應量不能滿足需方或材料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並另選合格供貨商。
十五、違約責任:
1、供方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供需方所訂購的產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據影響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全部由供方承擔。
2、經證實因供方產品質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供方承擔 。
3、因需方計劃不及時而影響供方的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承擔。
十六、不可抗力:
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十七、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工程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其他約定事宜:
1、 需方若因業主原因發生設計變更,需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則供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需雙方同意且以書面形式確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繼續有效;
2、 監理、業主對供方提供材料同樣有權檢驗,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3、供需雙方均為獨立核算單位,雙方與第三方的單位、集體、個人發生的任何經濟往來均不牽扯另一方。
4、由於供方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負全部責任,需方不承擔任何連帶影響。 十九、本合同一式 兩 份,供方執 一 份,需方執 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結清帳款後自行終止。
供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月
日 需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年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訂貨單位(甲方):_________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省、市有關預拌商品砼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並同意簽定本商品砼買賣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況
建設單位:_________
施工單位: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
結構形式:_________
總層數:_________
總高度:_________
運距:_________
二、合同總數量及總金額
(預計)總數量:_________m3
(預計)總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砼明細如下:金額單位(元)
商品砼標號
合計
數量(m3)
商品砼單價(含運費)
含泵費單價
不含泵費單價
金額合計
特殊商品砼外加劑計算方法
非泵送部分其他計算方法
混凝土結算量計算方法
其他
如遇國家經濟政策有重大調整,價格另議。
備註
三、對商品砼質量和技術要求標準及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
1.乙方必須按合同的要求供應各種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商品砼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經確認是乙方原因造成商品砼質量問題的,則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2.當商品砼到達現場後,甲方必須按商品砼規範要求進行合理施工,經確認是甲方原因造成商品砼出現質量問題的,則甲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必須派專人在施工現場對澆注前的商品砼數量,坍落度等技術指標及乙方人員的服務態度等進行監督檢查,如有異議可拒籤商品砼發貨單並立即與乙方協商解決,若無異議則甲方必須據實簽收。
4.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四、商品砼簽收要求
1.本合同約定,甲方特指派_________對乙方提供的商品砼進行簽收,除此之外任何人無權進行簽收。
2.乙方所提供的商品砼數量累計達到_________m3時,若乙方提出需甲方對此數量的混凝土進行認證時,甲方必須給乙方出具數量認證憑證,同時收回認證數量部分的混凝土簽收小票。
3.混凝土合理損耗量按國家標準執行。
4.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五、對商品砼驗收標準
1.商品砼的驗收以商品砼生產之日起28天后混凝土抗壓報告結果為驗收標準,若無異議則視為混凝土質量合格。取樣按(供方、施工現場、第三方)為準。
2.其他_________。
六、商品砼的供應時間、方式、地點及其他條件
1.商品砼的供應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束,若超出此供應時間,則乙方有權停止供貨,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在每次澆注前甲方必須提前前_________小時通知乙方所需商品砼的標號、數量、施工地點、部位及施工時間等,並按要求填寫商品砼委託單。如有變化甲方必須提前_________小時通知乙方。
3.每次混凝土施工前,甲方必須平整好施工場地,保證施工現場車輛運行順暢,協調好同有關部門及周圍羣眾的關係等,因此方面的原因造成延誤混凝土施工或混凝土出現質量問題的則乙方概不負責。
4.本合同約定:(供、購、收)貨地點為本合同履行地。
5.其他_________。
七、結算方式及限期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合同簽定後,甲方中途無故解除合同或乙方中途無故解除合同,應向對方支付合同規定預計總價款10%的違約金。
2.甲方若未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貨款結算,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同時甲方必須按日萬分之五承擔滯納金。
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則甲方必須在停工之日起二十日內將乙方的所有混凝土款結算清。
4.在甲方要求的混凝土數量範圍內,乙方已生產而甲方提出退貨時,此部分混凝土視甲方已購買,甲方必須據實簽收。
5.乙方在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後應據實提供給甲方各批次商品砼的實驗報告,若甲方出現違約情況則乙方在糾紛未解決前有權不提供商品砼試驗報告。
6.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可採取第()種方法解決。
1.大連仲裁委員會。
2.本合同履行地法院。
3.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檔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補充協議: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自願將其名下位於 號車庫(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車庫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萬元整( 元)。乙方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款。
三、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上述車庫交付乙方使用。
四、 因該車庫甲方與開發商所籤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後因本車庫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
五、 甲方在乙方付款後,將甲方與開發商簽訂的車庫購買合同與收據交付乙方。
六、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甲方:
乙方:
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房屋為甲方銷售示範樣板房,現甲方向乙方出售此房屋,雙方就房屋基本價格已達成一致,不含裝修的房屋總價款詳見其《商品房購銷合同》。
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房屋的裝修的價格及保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裝修總款
甲乙雙方確定,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房屋的裝修及傢俱的合計總款為:總款為人民幣(大寫):貳佰 叁拾 貳萬 捌仟 柒佰 肆拾 玖元整(小寫:2328749.00元)。
第二條 裝修、傢俱及裝飾項目
甲乙雙方交接此房屋時,乙方已對以下工作已進行確認:
1. 對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的裝修現狀已給予確認。
2. 對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設備清單進行清點並核對無誤。
3. 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房屋無需要維修之處。
4. xx城玫瑰灣x幢x單元x號號房屋的水、電均能正常使用。
第三條 裝修、傢俱及裝飾保修
甲方就乙方所購房屋的基礎裝修部分提供的保修服務期限為3個月,保修服務的開始時間從本協議簽訂並生效之日起計算。若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甲方則不負責保修。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簽訂本協議之日,乙方需與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本協議項下款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如乙方未能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裝修款,逾期超過10天,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1%0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以上,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已付裝修款作為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拒絕對乙方進行交房,並有權解除與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2.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內的物品,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足物品或按市場價作價補償。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終止。
2.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法律效力均等。
3. 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的附件。
甲方(簽章):xxxxxxx地產有限公司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品種和數量
1、品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須明確規定羊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等級、質量和檢疫方法
1、等級和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羊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檢疫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衞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勵辦法
1、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貨款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方式: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買方的違約責任
1、買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
2、買方如需提前收購,取得賣方同意變更合同的,買方應給賣方提前收購貨款總值的_______%的補償,買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收購部分貨款總值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賣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飼養費,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3、賣方交售的羊的品種、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可以拒收。
第六條 賣方的違約責任
1、賣方逾期交貨,如買方仍然需要,賣方應如數交貨,並應向買方償付貨物總值的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如買方不需要,賣方應按未交貨款總值的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償付違約金。交貨少於合同規定的,如買方仍然需要,賣方應如數補齊,並應向買方償付少交部分貨物總值_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如買方不需要,賣方應按逾期應交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償付違約金。
2、賣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買方有權拒收。如買方同意接收,不按違約處理。
3、賣方交售羊的品種、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可以拒收。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或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並採用書面形式雙方達成協議。街道要求變更或接觸合同通知的一方,應在七天之內作出答覆(當時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賠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買賣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交賣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賣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蓋章)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出售方: (簡稱甲方) 購買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簽訂地:
二、塔吊説明:
本塔吊由山東省文登市建築機械廠生產,型號為QTZ400,製造許可證編號:TS2410393-20xx,出廠編號20060362,塔身高度為28米,標準節數12節及其他零配件。
三、出售價格:
甲乙雙方確認出售價格為人民幣:113000元(大寫:壹拾壹萬叁仟元整)
四、產權説明:
甲乙雙方簽字確認本合同並在甲方收到全部價款後,塔吊產權歸乙方所有。
五、甲乙雙方責任:
甲方保證塔吊設備在出售前能正常使用,並提供塔吊出廠説明書及相關資料給乙方。塔吊裝運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塔吊出售後的責任:
1
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塔吊在日後的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及質量問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特此聲明!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年 月
乙方: 2 年 月日 日
買賣合同 篇8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
│ 品名 │ 種類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託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於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__%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需方:_____(蓋章) 供方: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蓋章)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 篇9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
4、保險:_________。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
_________。
2、驗收方法:
_________;
3、驗收標準:
_________;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
_________;
5、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_;總價:_________。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
第七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異議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其它約定:_________。
第十一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買賣合同 篇10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 經紀方(丙方)六安市旺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在公平、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下列房屋進行交易,簽訂本合同,達成以下事項,以期共同遵守(本合同是甲、乙雙方唯一真實有效合同)。
1、甲方所售房屋位於。面積 平方米。
2、房屋價格: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元。(¥:
3、付款方式:合同公證時一次性付清。
4、簽訂合同時,甲、乙雙方支付丙方佣金,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簽訂後,如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丙方佣金不予退還。
5、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在辦理完房屋買賣手續,房款交清後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房屋立即交付乙方,房屋質量以交付為準。今後兩證(房產證、土地證)辦理及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無條件配合。
6、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
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7、違約責任:該合同雙方自願達成,自覺履行。籤合同時,乙方交叁萬元押金給甲方,如乙方不願再購買甲方的房屋,甲方不予退還叁元押金。如甲方不履行合同,返還乙方叁萬元押金。並賠償叁萬元。
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
9、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0、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見證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六安市旺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六安市旺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經辦人:
地 址:金安區三十鋪鎮鋪小步行街
業務諮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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