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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各種類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寫法。那麼你有了解過通知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通知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通知書

勞動合同通知書1

同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接此通知後,你應當自 年 月 日(即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於 年 月 日前與本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本單位將依法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人:

簽收時間

勞動合同通知書2

————————有限責任公司:

因貴公司有下列第——項之情形,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通知方(簽字):

20xx年x月 日

勞動合同通知書3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鑑證機關各一份。

格式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同志(先生、女士):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__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________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________月工資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2)説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出有因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後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在雙方的基礎上變更和解除合同。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終止和解除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客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客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勞動合同通知書4

 一、解除合同的形式

從主體的角度區分,勞動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雙方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可細分為過錯解除、非過錯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於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裁減成批人員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包括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兩種。

主動辭職是勞動者提前三日(試用期內)或者三十日(試用期滿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被動辭職是指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動議,並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二、勞動者的解約權

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的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建議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要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保留交接清單。

 三、解僱員工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於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以下幾種情形時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哪些情形不得解僱

《勞動合同法》在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同時,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限制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對勞動者實行解僱保護,即不允許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過,即使有上述六種情形,勞動者如果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受此限制。

四、解約的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實行過錯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實行非過錯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個工會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哪些情況無須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等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補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按照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六、違法解除的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從該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在不選擇恢復勞動關係或客觀上不能恢復勞動關係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時適用的法律概念,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時適用的法律概念,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通知書5

先生/女士:

基於您 年 月 日向公司提出的離職通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具體情況,您與公司的

勞動合同將在 年 月 日終止,請接到本通知後,在 年月日前到所屬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同時,也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人力資源部門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執一份。

XX公司

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員工確認書:

本人已知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勞動合同通知書6

陳xx、李xx、張xx、楊xx:

因你們四人於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繫,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勞動合同通知書7

如果員工被公司辭退了,請注意向公司要求最重要的一份證據:辭退通知書。

公司辭退員工,會有很多理由,有的説員工業績不好,有的説員工嚴重違紀,有的説雙方協商,無論哪一個理由,請員工注意,不要計較公司辭退你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公司要你離開,在你離開之前,一定要公司向你出具一份書面的辭退通知,而且通知上一定要公司蓋上公章。

如果公司只是口頭通知你,或者電子郵件通知你,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要離開,要主動地向公司提出出具書面通知的要求,或者要求公司在電子郵件上蓋個公章確認一下。

下面我們用兩個案例來説明一下這個問題:

北京電視台食堂科有個廚師,在職已經六年多了,忽然有一天,科長通知他,他被辭退了。他回到家後,越想越不對,於是開始諮詢律師,發現自己原來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在此情況下,他向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結果仲裁開庭時,北京電視台委託律師出庭答辯説,根本沒有辭退此員工,此員工屬於自動離職,員工當時有苦難言呀。結果仲裁結果駁回了此員工的仲裁請求。

提醒:辭退通知書,是證明員工被公司辭退的最有力的證據,有了這個證據,才能最有力地保障員工仲裁可以勝訴。沒有此證據,將會有風險。

再説一個案例:

某外企工作人員,其公司工作慣例是通過電子郵件來安排和彙報工作。忽然有一天,公司領導向此員工發了一個解聘的電子郵件,此員工十分驚詫,與領導面談之後,領導也是這個態度。沒有辦法,此員工只有進行了手頭工作的交接,同時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但是員工的要求被公司拒絕。此員工不服,手持此電子郵件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結果仲裁時,公司律師出庭,答辯時不認可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同時説此員工屬於自動離職的員工。結果仲裁結果也是駁回了此員工的申請請求。

律師提醒:電子郵件,在實際的工作中,固然可以成為一種工作的方式,但是在被辭退時,在這種非正常的時刻,一定要注意,電子郵件,在勞動爭議中,除非對方認可,否則,仲裁委也好,法院也好,都不認可這種證據的真實性。其原因在於,這種證據,很難作出認定。所以,光一個電子郵件的辭退通知還不行,要記得向公司要求書面的蓋有公章的辭退書。

勞動合同通知書8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

尊敬的 先生/女士:

年 月 日到期,

您與本公司簽訂的派遣員工勞動合同將於

現很榮幸地通知您,本公司希望與您續簽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其他合同條件不變。

□除以下條款變更外,其他合同內容不變:

□新勞動合同的內容以附件為準。

請您在接到本通知書後將《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回執》填好後按以下聯繫方式發回,並於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超過該時限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我公司將保留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

聯繫人: 傳真號: 電子郵箱:

北京智聯易才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回執函

本人已於年月日收到公司發出的《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 通知內容如下:

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其他合同條件不變。

□除以下條款變更外,其他合同內容不變:

□新勞動合同的內容以附件為準。(本人已完整閲讀附件內容)

請您在接到本通知書後將《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回執》填好後按以下聯繫方式發回,並於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超過該時限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我公司將保留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

聯繫人: 傳真號: 電子郵箱:

本人已完整閲讀相關信息,(同意/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員工簽字:

日期:

勞動合同通知書9

同志: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符合(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已發給相當於本 人 月工資 元整。

甲方(簽字蓋章)

勞動合同通知書10

陳x平、李x平、張x佑、楊x平:

因你們四人於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繫,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綦江縣長宏煤業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