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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彙編9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終止勞動合同彙編9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關於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勞動關係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後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八)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與解除條件相重合,否則這一約定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來對待。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的規定:

(一)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二)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六)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七)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元,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元,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補充説明: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如下:

一、根據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月工資合計_____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由於 原因,致使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

簽訂的 家庭居室裝飾設計合同, 以下簡稱“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

協商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已完成設計工作包括:

二、合同費用結算:原合同的設計費總額為元(幣種為 人

民幣 )。根據乙方設計工作實際完成情況和原合同中對設計費的約定,甲方應付

共計元,甲方已付元,甲方應付未付 元(大寫:元整),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擁有包括設計成果在內的本項目資料的著作權。甲方保留在本項目

中繼續使用、深化該設計、或將設計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設計單位參考的權利。

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原合同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鑑於: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年,該勞動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該合同期限屆滿後,甲方決定不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年月日起,甲方不再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為20年月日。乙方應不遲於20

年月日前將屬於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3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

5.關於各項社會保險事宜

(1)養老保險:按照《XX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基本養老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2)失業保險:按照XX市貫徹《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失業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3)醫療保險:按照《XX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基本醫療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4)工傷保險:按照《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工傷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5)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的住房公積金,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6.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於20年月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所約定之經濟補償金。因這些款項所產生的應納税額由甲方代扣代繳。

7.如果乙方違反以上條款,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同時向甲方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

8.如果甲方遲延支付,每逾一日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5%的違約金。

9.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0.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20年月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再無任何糾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葉某於20xx年2月11日入職某公司,20xx年2月20日,該公司的人事書面通知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葉某擔心簽了合同後會束縛自己找更好的工作,於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3月10日,公司以葉某拒籤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葉某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係。葉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微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與葉某的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葉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拓展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當出現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終止的,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拒籤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不僅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_______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內從事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__年__月___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日

簽收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義務的規定。精彩內容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結束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結束,但是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有關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有的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開具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對社會保險問題含糊其辭等。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辭而別,有的則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導致用人單位有關工作陷於混亂,影響正常的生產活動。有的意見認為,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勞動合同文本的缺失,導致了勞動關係難以確認,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很難證明,案件難以處理,建議作出相應規定。本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在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

1999年國務院頒佈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八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義務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了專門規定。首先是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

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着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於因為勞動者換人後有關工作前後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實踐中,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後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本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考慮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送達憑證粘貼處)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

我單位職工 等 壹 名同志(名單附後),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單位名稱(章):青島浩潤通物流有限公司

20xx年 11 月 22 日

注:用人單位與職工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報告書;本報告書一式四份,本單位、個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單位所在區(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各執一份。(其中,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