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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樣板

單位(本人)與你(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本人)決定繼續與你(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於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於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覆單位(本人)。

續簽勞動合同樣板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合同範本《續簽勞動合同》。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續簽勞動合同的回執要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拿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