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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環保政策

環境保護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只有堅持環保政策,才能夠坐到可持續發展。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aa,希望大家喜歡。

2018年環保政策
  環境保護政策

環境違法成本不再過低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2005年,我國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為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為100萬元,成為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着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全程參與新環保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認為,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

根據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查封扣押

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着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

“拿霧霾天氣來説,如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要求某企業停產、限產30%,而企業未按要求執行,環保部門就有權查封企業。”姬鋼表示。

限產停產

注重經濟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是新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參與修訂環保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認為,這個目的決定了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需要考慮並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

竺效舉例説,一個化工廠可能有多條生產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後,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產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麼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產線,“考慮到經濟發展,程序設計要留足空間,需要有限產、停產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

據瞭解,《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後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範要求。

信息公開

切實保障公眾參與權利

新環保法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源頭。”竺效表示,在基本法中把公眾參與列入基本原則意義重大,“只要確立了公眾參與,其他法規條例就一定要參照執行。”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範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範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竺效介紹,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環境保護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佈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税收、價格、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税收、價格、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關於環保政策的解讀

2016全國兩會:白巖鬆談媒體人的環保角色

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二場記者會進行到第35分鐘,第六位提問的記者拿起話筒,“提問白巖鬆委員,作為媒體人您怎麼看媒體在生態環保中的作用……”

接過話筒,白巖鬆也打趣説,“我以為我將要回答的第一個問題是‘你怎麼會坐在這兒,是不是因為你的名字很綠色?’”引得現場一片笑聲,接下來的8分鐘,白巖鬆的一答一問以及胡存智委員的回答,收穫了多次笑聲和熱烈掌聲。

白巖鬆説,媒體要做"喜鵲",當有了與環保有關的政策、法律、目標,媒體人要報道出來,固化它,讓它變現,但是絕大多數的時候媒體要當啄木鳥,通過叼出樹幹上一個又一個害蟲,維護整個森林的健康。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環保工作重點

國務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今後五年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今年的環保工作重點,加強環保督察、建設生態安全屏障、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和節能環保產業,這些內容引人關注。

關於兩會 這四大環保熱詞你該知道

想知道政府工作報告的這些內容傳遞出什麼樣的信息嗎?

報告原文

加大工業污染源治理力度,對排污企業全面實行在線監測。強化環境保護督察。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必須嚴格執行,對超排偷排者必須嚴厲打擊,對姑息縱容者必須嚴肅追究。

專家解讀

被稱為“長了牙齒”的新環保法實施至今已有1年。作為新環保法的配套措施,環保督察在這一年頗為搶眼。

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國務院在作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要強化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在當前推進生態環保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進一步強化環保督察工作,使其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

2016年的第一個工作日,中央環保督察組正式亮相,首站進駐河北

新成立的中央環保督察組主要督察省級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情況,解決和處理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情況,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責任追究等。其中,在“黨政同責”方面督察,環境領域更是首開先河。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常紀文看來:為了避免環保督察出現“雷聲大雨點小”現象,要進一步完善環保督察主體和對象、內容、手段、程序,使環保督察實現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

據瞭解,國家正在組織編制環保督察辦法,出台細則,督察程序、主體等問題都將明確。

開展環保督察,首先要明確誰來督察,督察誰。

業內專家表示,為了避免走過場,真正做到真抓、真督、真查,必須在“誰來督察”方面下功夫,讓紀委和組織部門參與到環保督察中來,提前介入最好。

而在責任追究方面更要不袒護、不護短,要嚴格落實“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到底哪些人有責任要明確。

現在的環保督察是以督促地方落實整改為目標,很少涉及責任追究。

如何將環保督察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制度有效結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常紀文認為:要進一步完善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中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環境保護相關指標的權重,將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同時,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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