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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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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草案》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户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申請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表示,如此一來,明確了社會保險法制度的需求,其重點在於解決以前的退保問題和碎片化的問題。

也有專家對草案的個別條款提出質疑。如參保人員因搶救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併實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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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户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齲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户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户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關於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關於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