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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養老保險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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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獨特網小編整理的遼寧省養老保險條例細則全文,歡迎閲讀,希望對同學們有幫助。如有變動,以官網為準。

遼寧省養老保險條例細則

遼寧省養老保險條例細則全文

(1999年5月27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養老保險條例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保障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及其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組成。

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原則,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企業離退休人員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銀行、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實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管理。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十條企業以職工月工資總額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條職工以本人月工資收入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繳費基數5%,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高不得超過8%。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税基數。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部門對企業的繳費數額進行核定,並開具徵收繳款書。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部門出具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憑證,向開户銀行支取工資。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五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用閒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變現收入繳納。

變現國有固定資產時,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破產企業應當優先從資產變現收益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權或者所有權變更,應當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一方負責。

第十八條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補充養老保險金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九條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自主選擇保險機構。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應當記入下列項目: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照規定應劃轉的部分;

(三)按照規定應當記入的利息。

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二)項之和應為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11%。

第二十三條職工跨統籌範圍變更勞動關係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時,其個人賬户儲存額應當隨之轉移。

職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賬户儲存額不得支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職工、離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户儲存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依法繼承。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利息,並按年結算。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經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

(一)基本養老金;

(二)按照規定應領取的生活物價補貼;

(三)喪葬補助費;

(四)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或者按月領取的救濟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離退休人員依法享受的各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委託的單位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十八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户養老金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户儲存額的1/120計發。

實行個人賬户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和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户支付,不足時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在實行個人賬户制度前已離退休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結算。

第三十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應當適時調整,逐步提高,調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在本人離退休後或者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領取,或者依法繼承。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根據本人意願領取,或者依法繼承。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及省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

第三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息計息。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三十四條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彙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複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繳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檢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部門可以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三十八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及離退休人員有權查詢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組織有權對本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機關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企業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或者未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企業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謊報、瞞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而欠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

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和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追回本金、利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並處冒領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發、減發或者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部門減免或者增加企業、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税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從業人員參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閲讀

參保人羣: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參保手續及流程

1、參保辦理以村(社區、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

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户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區,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週,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照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户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户,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新農保繳費標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時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參加新農保養老金之後應如何計發我參加了新農保,想問一下,我繳費夠15年,達到60週歲後後每月能領到多少養老金?你得到的養老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領取額,二是個人賬户養老金月領取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户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户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