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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四金的會計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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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四金”的會計處理,簡單來説,“四金”一般都是企業從單位職工工資裏面扣除的,叫做代交吧,在扣除時:借:應付工資,貨:其他應交款-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在交納的時候:借:管理費用-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應付福利費等,其他應交款-基本養老保險費等,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四金的會計處理細則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税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福利費”,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根據財政部財企(2000)295號文件精神,為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企業住房週轉金管理制度相應取消。通知第二點規定,從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業不再實行住房基金和住房週轉金管理金制度。通知第八點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税中計算應付工資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例:某企業2005年的“應付工資”科目的發放額為30萬元,其中住房補貼為10萬元,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為8萬元,企業職工人數為20人,當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資為人均960元。税前准予列支的工資限額=20×960×12=20.4萬元,應納所得税調增的工資額=(30-8)-20.4=1.6萬元。由於税收上僅允許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8萬元,對企業多發放的'2萬元應作為工資薪金,所以,企業從工資總額中扣除的部分僅限於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税還是個人所得税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目前,關於住房補貼的提取基數,尚有很多政策不明細之處。主要原因在於目前企業實行薪酬制度改革,對工資不再像以前一樣劃分為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各種補貼等名目,而是實行統一的一個數額的崗位工資,對於這種情況下,住房補貼的基數如何確定,尚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對於企業職工來講,如果不扣除,肯定不合理;如果按照企業發放的全部工資作為扣除基數,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政策規定只有按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與基數發放的部分才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税。但按多少作為扣除基數合理且税收風險最小呢?筆者認為,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項目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税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税工資來提取,這樣税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税務機關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