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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請宅基地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村民申請宅基地條件

1、農村村民户無宅基地。

2、農村村民户,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回鄉落户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後,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範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計算,4人户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户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農村宅基地申請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5、張榜公佈;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9、審批結果張榜公佈;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1、屬於原地翻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2、屬於異地新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4)屬於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覆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村民申請宅基地條件 [篇2]

向當地村委提出申請,同意後到國土局去辦理宅基地登記手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户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居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户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户且户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户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週歲,又不具備分户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户口未遷來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户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准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對將現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經營場所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於户口已經“農轉非”的人員,應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另外,城鎮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經地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徵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

標籤:宅基地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