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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建相關注意事項

(一)代建程序

委託代建相關注意事項

1、代建程序按照安政[2017]64號文規定程序進行,依照市發改委確定的項目建議書批准方式實施代建。

2、項目代建單位由我辦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在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招標採取綜合評估法評標,市重點辦對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標辦法應當重點考核投標人的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進行審核

3、代建單位確定30日內簽訂三方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代建項目的監理單位可由市重點辦會同使用單位依法組織招標確定。監理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獨立監理,並按月向組織實施部門報送代建項目監理月報。與項目代建單位有股權或隸屬關係的單位,不得參與該項目的監理工作。

5、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簽訂內容代建,代建單位簽訂的各項合同須經業主單位,市重點辦審核,實施代建過程中應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實施代建。

6、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審定。

7、代建單位按照規定將全部資料進行移交,市重點辦對代建工作予以評定。

(二)履約保函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市重點辦提供銀行出具的金額不低於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項目竣工驗收後予以解除。

(三)代建費用(需發改委、財政局確定)

1、項目代建管理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准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後再支付10%,餘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後清算。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支付10%,餘額待工程保修期滿後清算。

2,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等服務費用。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服務的,由項目使用單位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合同

中約定。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原則上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

3、代建管理費標準。由市發改委、重點辦商市財政局確定。

實行全過程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可以由發改委招標前確定,或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前期代建與後期代建暫按照3:7比例計費)

(一)經批准投資估算5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限額標準為"投資估算值×3%"。

(二)經批准投資估算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限額標準為"15萬元+(投資估算值-500萬元)×1.8%"。

(三)經批准投資估算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限額標準為"60萬元+(投資估算值-3000萬元)×1.5%"。

(四)經批准投資估算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90萬元+(投資估算值-5000萬元)×1%"。

(五)經批准投資估算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40萬元+(投資估算值-1億元)×0.8%"。

(六)經批准投資估算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460萬元+(投資估算值-5億元)×0.5%"。

(七)經批准投資估算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710萬元+(投資估算值-10億元)×0.2%"。

(八)經批准投資估算20億元以上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910萬元+(投資估算值-20億元)×0.1%"。

特殊情況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的,由組織實施部門提出,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局等有關部門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而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項目預備費或者總投資結餘中開支。

4、資金支付

資金支付,按照簽訂的合同支付,資金由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共同組成的,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按建設資金來源的比例分攤支付,節餘資金按合同約定獎勵。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標籤:代建 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