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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勤人員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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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xx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乙方(公安協勤人員):

協勤人員承諾書

為了規範我市公安協勤人員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就乙方擔任甲方公安協勤人員簽訂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乙方是指已與甲方簽訂《公安協勤人員派遣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經甲方同意,為甲方工作的公安協勤人員。

二、乙方須在甲方的公安民警帶領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二)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或交通管理秩序,開展治安檢查、維持大型活動現場秩序;

(三)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物品,保護案件(事故)現場;

(四)將現場抓獲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機關;

(五)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佈置的其他非執法性工作任務。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視情節予以批評、訓誡,結合考核規定給予相應處罰;並將具體情況書面告知乙方所在勞務派遣單位:

(一)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對甲方部署的工作、命令、決定執行不力,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或損壞警用器械和標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辦事、報警、報案、求助的羣眾態度冷漠、生硬、

蠻橫,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工作期間隨意脱崗,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情節輕微的;

(五) 曠工2日以下或上班遲到、早退,影響輕微的;

(六)不遵守甲方有關言行舉止、環境衞生、公共財物 等要求,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或違反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其他行為。

四、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將乙方退回派遣公司,並且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一)散佈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泄露國家祕密和警務工作祕密;

(二)違反規定使用或損壞警用器械和標誌,被上級部門通報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單獨執法執勤或在無民警帶領下接處警的;

(四)工作期間接待羣眾態度“冷、硬、橫、推”造成惡劣影響的;協助辦理案件中,非法扣押財物,吃拿卡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請、禮品、錢物等;為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干擾正常辦案秩序的;

(五)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知情不報,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七天的;

(七)違反《五條禁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參與黃賭毒等活動的,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該參照有關規定對乙方予以表彰獎勵:

(一)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

(二)忠實履行職責,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生

命財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其他應予表彰獎勵的行為。

六、乙方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權利,並嚴格遵守以下請銷假制度:

(一)本人根據請假理由寫出申請,由甲方具體用人部門領導簽字,報甲方政治處審批同意備案後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

(二)乙方在假期結束後必須及時向甲方銷假,並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

(三)乙方病(事)假超過1個月的,甲方按照區、市、本單位及勞務派遣單位有關病(事)假工資規定,向勞務派遣單位通報請假有關情況,由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工資。

七、乙方在派遣期內的工資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甲方通知勞務派遣單位按時支付,並按照甲方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公安協勤人員派遣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代扣代繳。如勞務派遣單位拖欠乙方工資和“五險一金”,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向勞務派遣單位索賠。

八、乙方在派遣期內,無論因公還是非因公發生糾紛、訴訟、傷病、意外傷亡等情況,甲方應按照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公安協勤人員派遣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國家政策原因致本協議或相關條款不能繼續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對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協議期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就本協議是否終

止或續訂進行協商,並按協商結果辦理終止或續訂協議手續。如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協議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乙方,則視為續訂同一期限的協議,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本協議手續。

十、其他

(一)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爭議,應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屬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所屬勞務派遣單位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本人親筆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辦公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警-察網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協勤人員管理,提高協勤人員保密意識、責任意識,確保公安祕密不被泄露。近日,華寧縣公安局與交-警系統全體協勤人員簽訂了《華寧縣公安局協勤人員保密承諾書》。

承諾書標明瞭公安局協勤人員應該明確自己所處的工作崗位將涉及的7項國家祕密和17項警務工作祕密。並承諾,在華寧縣公安局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該説的祕密不説;不該知悉的祕密不問;不該看的祕密不看;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開發表的作品中涉及祕密;不在非保密場所閲辦、談論祕密;不擅自記錄、複製、拍攝、摘抄、收藏祕密;

不擅自攜帶祕密載體去公共場所或者探親訪友;不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設備、普通郵政和計算機互聯網傳遞祕密。在華寧縣公安局複製期間及工作結束後,都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守國家祕密和警務工作祕密。在工作結束時,妥善移交本人保管、使用的涉及國家祕密和警務工作祕密的文件、資料等一切物品,在離職後不再保留上述物品的複製品、複製件或者抄件。

同時,承諾書規定,協勤員本人如違反承諾規定的,縣公安局將根據相關規章制度對本人作出相應處理,本人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