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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案

書信函2.12W

政協提案是政協委員向人民政協組織,並通過政協組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形式。

建議案

政協提案實行提出提案的時間不限、內容不限、人數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則。提出提案一般有四種形式:政協委員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期間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提案辦理有專門機構負責,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覆。

政協委員提案與人大代表的議案有區別。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人大代表的議案一經通過,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組織,政協委員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另外,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只在大會期間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

政協建議案是以人民政協組織的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政府提出的建議。建議案須經過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討論通過。

把建議案作為政協履行職能的一種方式,始見於1949年9月27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該法第3章第7條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同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亦就此作了同樣的規定。

1982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政協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分別包括“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建議案是政協組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的.一種重要方式。建議案和提案的不同點是:建議案涉及的內容更加重要,形式更加莊重,是政協組織委員通過專題調研,充分論證,經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通過的高層次的重要建議。運用建議案這種方式,更易於發揮政協的整體功能,更易於引起國家機關的高度重視。

標籤: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