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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申請書格式模板

書信函1.01W

篇一:異議申請書

異議申請書格式模板

異 議 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區XX路XX花園X棟X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案外人。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20XX)深福法執字XXX號XX裁定/行為,解除對XXXXX的查封/扣押。

事實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從被申請人XXX購買了被查封的房產(房產地址:XXXX),房款已經交清,並已經入住XX年。由於歷史和政策等原因,沒有及時過户,被貴院認定為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財產,特向貴院申請,解除位於XX路XX花園X棟X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單位):XXX

XX年X月X日

篇二: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書

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某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下崗工人,住某某縣某鎮玉蘭路。(聯繫電話:14789567543)

事由:申請人就王佳訴某縣國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查封某某鎮玉蘭路東側的鼎鑫樓地下室一案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依法解除屬於申請人的鼎鑫樓地下室的查封,並依法返還該地下室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份,某縣國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申請人擁有的位於某鎮玉蘭路東側振湘賓館後面的房屋及土地(原某供銷社內院),準備開發房地產即現在的鼎鑫樓。後來由於各種往來,該國發公司合計欠申請人人民幣1367900元。申請人多次索還,但其不願還錢。2014年元月18日,該國發公司向申請人出具承諾書一份(詳見承諾書),在申請人同意再借給該公司100萬元的前提下,將鼎鑫樓地下室整體作價2374600元出售給申請人,待簽定正式合同時一併結算,在歷次借款中扣減(因當時整個鼎鑫樓的掃尾工程沒有完工,且該地下室不能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故雙方只能達成書面的買賣協議)。同時,該國發公司要求申請人繳納全部購房款,但是申請人要求在房屋交付時全部結算清楚,故該國發公司只出具了全部購房款2374600元的一半即1187300元購房款收據,作為確認購房的憑證。前欠款1367900元,另加100萬元新借款,作為購房總價款,由該國發公司另出具借條,只須在結算時抵減即可。所以申請人購買鼎鑫樓地下室的全部房款實際已給付完畢。又由於借條未扣1187300元,故申請人向國發公司出具了1187300元的欠條。

20XX年5月份,申請人得知王佳訴某縣國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準備查封或就該鼎鑫樓地下室達成調解協議。在此,申請人向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與該國發房地產公司達成了購買鼎鑫樓地下室的買賣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

二、申請人並已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部交付了購房款,故雙方按照買賣協議的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的義務;

三、該地下室因為無法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故應當以開發商即國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購房户之間簽訂的買賣協議為準。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某縣國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鼎鑫樓地下室所有權已經出售給申請人龍秋紅,某縣國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權再將地下室抵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也無權對該地下室申請財產保全等措施。故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准許申請人的異議所請!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6月18日

篇三: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曹樹勛,男,漢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29371127073,住址:重慶市永川市勝利路48號,聯繫電話:13983800425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07)永民執第00020--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07)永民執第00020--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事實與理由:

2009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户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998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

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複印了相關資料後,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託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

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麼,申請人應當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0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