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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合作協議

書信函2.65W

甲方:

農業經營合作協議

乙方:

為了引進優質蔬菜、香豬和**等品種在**繁育、經營、推廣,供應**市場,並以此為依託建設休閒觀光農業、生態循環農業。乙方通過廣泛的市場調研,確定在甲方經營開發**畝土地,建設****都市型農業示範園。雙方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投資合作意向:

一、乙方向甲方租賃土地**畝(以實際面積為準)投資開發****都市型農業示範園,主要建設內容有蔬菜種苗繁育基地**畝、香豬養殖基地**畝、牧草種植場**畝和********。

二、租賃年限:租賃期限到****年止。

三、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每畝每年為**元,**年開始根據租賃行情適當上調,調幅經雙方協商另定。

四、甲方職責:

1、做好當地農户工作,協調好土地流轉。

2、交地時間以不影響乙方投資建設進展為前提。

3、乙方自己負責土地平整、溝、渠、路配套。

4、幫助協調周邊農户及其他關係,為投資方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五、乙方職責:

1、設投計方資和總案佈局規體劃。

2、投資金資及時位到並啟。動

3、必投資須相關業農生產不得改,土地性變。質

4、照按協規定議時及繳納地租金。土

六、本協議合作為向協議,經意甲乙方進雙步一商協後簽訂正式議,協以立的訂正式協議準為。

七、協本議式一份二,乙甲雙各方一執份。

甲方 : 乙方 :

代表人籤(名) : 代表人( 簽名):

二〇**年*月*** 日 二 *〇年**月***日

農業經營合作協議 [篇2]

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農業經營合同條例》,已經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施行。

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10月30日

武漢市農業經營合同條例

(1999年7月30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農業經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農村集團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經營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以下稱農業經營者)之間,在不改變集團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為利用土地資源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訂立的承包、租賃、經營權拍賣合同。

沒有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行職權。

本條例所稱土地資源,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灘塗等,不包括地下資源及埋藏物。

第三條訂立農業經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有利於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四條農業經營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應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保持地力,不得閒置拋荒,不得毀林,不得擅自改變土地資源的農業用途。

第五條農業經營者享有經營自主權和收益權,並有權抵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或勞務。

第六條農村集團經營組織服從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土地被徵用而終止農業經營合同時,農業經營者享有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第七條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轄區內農業經營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條土地承包、租賃及經營權拍賣方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通過的方案簽訂農業經營合同。

第九條農業經營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資源的名稱、區位、數量和等級;

(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同經營期滿,地上附着物的處置辦法;

(四)違約責任;

(五)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取提留和統籌費用的,合同中應有相應的內容。

農業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雙方就農業經營合同條款協商一致,並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集體經濟組織須蓋公章,合同即成立。

農業經營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鑑證或公證的,應當依法提交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農業經營合同分別由當事人收執並送上一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登記、存檔。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無權、越權、濫用代理權簽訂農業經營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農業經營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是否有效發生爭議的,應提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三條合同經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受損方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農業經營合同期滿,原承包方、租賃方、購買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租賃、購買的權利。

第十五條農業經營合同期滿需簽訂新的農業經營合同,應在原合同期滿6個月前訂立。

第十六條農業經營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農業經營合同在有效期限內,當事人一方死亡或法人單位合併,由繼承人或合併後的法人單位承擔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法人單位分立的,由分立時協議確定繼續經營的法人單位承擔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農業經營合作協議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經過乙方實際考察和雙方的充分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現就乙方在修文縣灑坪鄉的中藥材和經果林種植基地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項目名稱及地址

1、項目名稱:中藥材和經果林種植基地建設。

2、項目地址:xx-xxx。

二、項目開發內容基地規劃用地為3000畝,其中種植中藥材2000畝,種植經果林1000畝,2012年規劃種植中藥材1000畝,種植經果林500畝。

三、經營期限:經營期限:為25年。

四、土地租賃的方式和期限

1、甲方協調**村村委會採用流轉的方式將土地租賃給乙方。

2、租期為25年,自2012年1月25日始至2037年1月26日止;

六、(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負責監督協調土地流轉和租金的分配工作;做好乙方的建設生產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2、做好項目的宣傳工作,並協助乙方申報爭取國家有關項目方面的優惠政策及上級資金的支持。

3、甲方應依法保障乙方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服務,落實好國家、省、市以及縣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4、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的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在乙方擴大經營時,繼續協調做好土地流轉工作;

6、甲方在乙方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後,乙方蓋生活住房時提供前期生活用水及照明用電設施,甲方積極協調電力、水利、國土等部門為乙方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享有合同開發範圍內指定的土地使用權,並按時支付土地的租賃費;

2、項目建設用工和項目區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流轉出土地的農户;

3、做好示範帶動作用,積極引導農户可自願發展同一項目的種植,乙方並免費進行技術指導。

4、乙方須依法建設,依法經營,企業建設和生產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造成的一切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5、乙方享有獨立的效益分配權。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縣政府辦各執一份,複印件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協議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