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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協議書示例

書信函2.39W

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監督協議書示例

技術服務協議書

FXY-GCZJ-2013-001

項目名稱:盤縣柏果鎮金河煤礦(擴建)

建設單位:盤縣慶源煤業有限公司

監督單位:煤炭工業盤江礦區建設工程

質量監督站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45萬噸/年

委託方(簡稱甲方):盤縣慶源煤業有限公司

服務方(簡稱乙方):煤炭工業盤江礦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暫行規定》

(煤建監字[2008]03號)等有關規定,為保證 盤縣金河煤礦 建設工程質量,

受甲方委託,乙方 盤縣金河煤礦 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服務。甲

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服務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協議內容如下: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盤縣柏果鎮金河煤礦(擴建) 45萬噸/年

2、建設地點 盤縣柏果鎮 。

工程內容包括井巷工程、地面建築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建安工程總造價約

8000萬 。設計能力 45 萬噸/年,法定建設工期為 12 個月,計劃開工時間 2013年 12 月 31 日,計劃竣工時間 20xx年 12月 30 日,就此項工程委託煤

炭工業盤江礦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以下簡稱乙方)。

3、建設單位負責人駐工地代表 敖學才 ,電話 18785885828 。

二、監督技術服務工作範圍

根據 盤縣金河煤礦 工程項目劃分,監督技術服務工作範圍如下:

1、 盤縣金河煤礦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所包含的建設工程內容。

2、完成與工程質量等級核定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本着充分發揮監督機構職能並與 盤縣金河煤礦工程建設管理組織模式相適應

的原則,完成上述工作。

三、甲方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為乙方監督技術服務人員進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技術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為其進入特殊區域實施質量監督技術服務活動辦理必須的許可,並提供各參建單位或相關組織的.聯繫渠道。

3、為乙方監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和資料。

4、對乙方監督機構提出的與工程有關的質量行為問題和工程實體質量問題儘快做出處理決定。

5、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監督機構支付監督技術服務費。

6、當乙方監督機構或乙方監督人員出現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徇私舞弊等違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時,有權向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四、乙方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制定監督技術服務工作方案和監督計劃。

2、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監督檢查。

3、依據政府委託,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和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有權責令改正或局部暫停施工,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行處罰。

4、對單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

5、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技術服務。

6、承擔工程質量監督責任,並對政府委託部門負責。

7、定期或不定期地與建設單位溝通質量信息,並協助 盤縣金河煤礦 聯合試

運轉、安全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驗收所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資料的辦理任務。

8、承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專項規定賦予的責任和義務。

五、監督依據

1、國家、有關部委、省政府頒發的有關法規、法令、規範、規定和質量技術標準。

2、工程設計圖紙和設計變更文件。

3、本工程採用以下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規範實施監督:《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3-2010);《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煤礦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MT5010-95)。

六、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服務費計取方式和付款方式

1、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服務費總金額(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 萬元整)。

2、付款方式:本協議生效後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督技術服務費 10 萬元(總金額的50%)大寫:壹拾萬元整(付款後7個工作日內,乙方提供正式發票);餘下的50 %( 10 萬元,大寫:壹拾萬元整)在本工程進行單項工程認證後30日內結清(付款前乙方須提供正式發票)。

3、乙方收款賬户: 收款單位: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煤礦設計研究院開户行:中國建設銀行貴州省盤縣紅果分理處

賬 號:52001636138052501072

4、本協議中技術服務費包含乙方負責對盤縣金河煤礦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完成煤礦建設期間各單位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和認證工作。

七、保密責任

1、一方因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服務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2、一方違反上述規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或潛在的經濟損失時,責任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受損方有權索賠。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延遲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書面證明材料。

九、補充與變更

1、本協議技術監督服務期限從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如遇工期延遲甲乙雙方協商增加相關技術服務期限和費用。

2、本協議建安總造價增加5%以上,甲乙雙方協商增加相關技術服務費用。

3、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

2、本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當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