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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養兒童協議書

書信函1.42W

甲方: 敬老院(兒童福利院)

家庭寄養兒童協議書

乙方: (家庭住址 , 聯繫電話 )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迴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國家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寄養孤兒:姓名: ,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籍貫:。

(二)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2、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4、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當地民政部門,保障孤兒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將孤兒納入低保範圍,在因災享受自然災害救助時給予優先照顧。

2、甲方負責向慈善組織聯繫,為孤兒爭取助學、助醫等幫扶。孤兒年滿18週歲即成為成年人,需自行解決生活、就業等相關問題。

3、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並指導寄養工作。

4、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5、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三、寄養協議的履行

1、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後在家庭寄養協議書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2、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後,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4、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縣民政局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