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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給企業建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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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並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員工給企業建議範本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建議事由:簡要説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原有缺失:詳細説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

(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説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四)預期效果:應詳細説明該建議案經採納後,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於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註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並得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一)關於員工建議案件的審議事項。

(二)關於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關於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關於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 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後,認為完全者,應即於收件i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30天外,一般應於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對於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二)對於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後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者。

(三)對於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

(四)對於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於經營效能提高者。

(五)對於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

第十條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建議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並評定分數後,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

第十一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採納施行者,應交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註理由通知原建議人。

第十二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採納並施行於本公司者.應由審委會召集人會同人事部經理於審委會審定後三日內,以書面詳細註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及該建議案施行後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委會各委員的評核表,一併報請經營會議複議後由總經理核定。

惟經審委會定其等級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審委會決議後即按等級發給獎金。經經營會議複議後認為可列為十等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定。

第十三條 為避免審委會各委員對建議人的主觀印象,影響評核結果的公平起見,人事部經理在建議案未經審委會評定前,對建議人的姓名應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建議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十五條 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核獎:

(一)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掌範圍內所作的建議。

(二)被指派或聘用為專門研究工作而提出與該工作有關的建議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為業務、管理、技術的改進或工作方法、程序、表報的改善或簡化等作業,而獲一致的改進建議者。

(四)同一建議事項經他人提出並已獲得獎金者。

企業員工建議改善辦法-三聯閲讀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有任何問題或困難,需求解決或改進時,經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得公開向員工徵求意見,所得建議的審議與獎勵,得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員工建議案的最後處理情形,應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議人,員工所提建議,不論採納與否均應由人事部負責歸檔。經核定給獎的建議案,並應在公司公佈欄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修訂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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