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書信函

對於擔保人的執行申請書

書信函3.13W

申請人:邊志強,男,47號,漢族,個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水源街和德龍都小區2單元3樓。 被申請人: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該公司董事長,住所地江蘇省泰市鳳凰東路68號。 被申請人:呼和浩特市銘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園藝所東樂花園F2座,法定代表人:何啟德,該公司總經理。

對於擔保人的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公司糾紛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內民一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書,被申請人拒遵照生效判決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二被申請連帶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2000萬元,並支付利息131.4萬元,違約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給予計算。同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事實與理由:2000年4月9日,第一被申請人從申請人處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約定月利息4%,期限三個月,第二被申請為第一被申請人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限兩年,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合同到期後,被申請人未能還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無奈於2017年6月8日訴至呼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審理作出了(2017)呼民二初字第102號判決書,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12)內民一經字第167號判決,判令“被申請人連帶清償申請人借款本金200萬元,並支付利息131.4萬及違約金自2017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予以計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承擔30萬元。申請人承擔82120元。因申請人一審預交199550元訴訟。所以二被申請人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費117430元。

至此,被申請人於終審判決生效10日內未按照判決履行,特申請貴院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7年 月 日

對於擔保人的執行申請書 [篇2]

XX國税強申2017X號

XX市XX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XX區國家税務局 地址: 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張XX 職務: 局長

聯繫電話: XXX—XXXXXXXX 郵政編碼: XXXXXX

被申請執行人: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趙XX 職務: 總經理

聯繫電話: XXXXXXXX 郵政編碼: XXXXXX

XXXX有限公司對我局XX國税XX2017X號決定, 未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並請在15日內將強制執行結果通知我局。 附件: XX國税XX[2017]X號

申請執行機關(簽章) 2017年X月X日

使用説明

一、本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二、適用範圍: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税款、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時使用。

三、填表説明:

(一)本申請書抬頭填寫税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

(二)正文第一段填寫申請理由,申請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內容:

1.對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

2.已對 (《税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和《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申請行政複議,但對 (複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書》( 税復 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

3.已對 (《税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税務行政複議決定書》名稱、字號)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決書或裁定書名稱、字號)的判決(裁定)。

(三)“根據 規定”橫線處依照不同情況填寫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

(四)“附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税務處理決定書》、《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税務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文書名稱、字號。

(五)文書字軌設為“強申”,稽查局使用設為“稽強申”。

四、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裝入卷宗。

註釋

一、文書設立的法律依據

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税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有權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税收徵管法》賦予了税務機關對税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權力,增強了税務機關執法的權威性和税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力。同時也保留了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權力,即經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税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因此,設立本文書。

二、文書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是由於被税務機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逾

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的文書。

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依税務機關申請而發生的。具備了對税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能自動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税務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税務機關使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僅是税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依據。

三、製作和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法定前提條件。申請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與税務機關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法定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被處罰的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税務機關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在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內,或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請求期限內,税務機關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税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僅限於符合申請條件的税務行政處罰。而對於徵收税款、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税務事項,税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