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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安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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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書畫藝術培訓中心安全協議書 尊敬的貴家長:

培訓中心安全承諾書

為了保證孩子的安全,保證孩子們的健康成長,讓我們將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做在前面,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減少培訓學員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增強孩子的安全防範意識,確保您的孩子高高興興上學,平平安安回家,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安全教育與管理協議:

一、博雅書畫藝術培訓中心義務和責任

1、把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反覆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飲食、用電、防火等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防範於未然。

2、對曠課、缺勤的學生,我們將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

3、對學生擅自離開培訓場地等與學生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一旦發現或者知道,應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告知後,該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由監護人自己負責。

二、家長或其監護人的義務和責任

1、家長應督促子女自覺遵守作息時間,及時掌握孩子上學前、放學後的行為動態,教育學生不允許在上學、放學的路途中玩耍,做不安全的遊戲,更不許打架。否則責任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2、教育子女不得私自離開培訓場地,子女因家裏有事,需提前或中途離開的,家長或監護人應及時告知培訓老師,經老師同意方可離開,否則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負責任。

3、學生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異體質、容易產生併發症等情況,應及早告知老師(相關情況),以便給予一定照顧。否則出現意外事故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負責。

4、學生在培訓期間具有潛在危險性的行為,老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引發傷害事故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相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5、要求三年級以下學生家長必須接送,四至六年級以上學生如果家庭離學校較遠,也要接送,以保證孩子的路上安全。否則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監護人負責。

三、本協議由本中心和家長簽字之日起生效,時間為培訓期間。

博雅書畫藝術培訓中心 負責人(簽字):

學生姓名(簽字): 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培訓中心安全生產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我作為企業培訓中心負責人對企業分管範圍內安全教育負全面責任。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及公司有關“”期間安全穩定各類文件精神。本人鄭重作如下承諾:

一、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有關政策,自覺遵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防範各類煤礦安全事故發生。

二、按照上級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百日安全生產專項清理整頓自查,加大隱患排查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嚴防各類事故、事件發生,做好“”期間的安全穩定工作。

三、服從上級的指揮和調度,現場安排的任務雷厲風行的完成,嚴格落實上級的工作安排並積極反饋工作進度。

四、認真組織職工實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和崗位對標培訓工作。

五、認真落實安全管理檢查,落實安全監管檢查職責,加強對職工在期間的安全教育,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六、嚴格落實煤礦安全檢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礦值班工作。

七、自覺履行崗位安全責任,為企業安全負責、為部門安全負責、為個人安全負責。

八、督促各礦新增人員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培(復)訓工作。

九、在安全副總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各礦中專班培訓的資料收集和培訓上課工作,完成學校下達的中專班培訓任務。

十、到三礦督察檢查日常培訓、專項培訓、重點培訓,提升煤礦職工安全意識。

十一、自覺接受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絕不弄虛作假。 十二、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願意承擔安全穩定責任,若違反上述承諾,造成嚴重後果的,本人將自願接受相應處罰。

承諾人簽字:

二0一二年 月

教育培訓中心_安全協議書

甲方(學生): 乙方:xx教育培訓中心 友好提示:

甲方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學習時應經過監護人的同意。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或代理人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諮詢。 甲方或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為了加強星華教育培訓中心安全管理,增強雙方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明確星華教育培訓中心和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在學生安全學習的責、權、利,及時妥善處理學生安全意外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學校(乙方)權利與義務

⑴學校應當根據培訓課程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學大綱要求。

⑵學校定期聘請專職老師,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學校指派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生安全工作,加強學生安全管理。

⑶學校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安排學生參與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⑷學校老師處理學生安全工作,及時瞭解學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

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權利與義務

⑴一旦學生出現意外安全事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瞭解事實真-相,依法確定責任,依責有權享有法定權利。

⑵學生有權在學校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瞭解學生在校教育情況、安全情況等,有權向學校提出有關學生在校教育、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⑶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與學校配合,教育學生不得有曠課、夜不歸宿、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等嚴重違反培訓中心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的不良行為。

⑷學生有事、有病需要請假的,必須向學生管理人員請假;一旦接到學校反映學生有無故曠課或夜不歸宿行為時,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高度重視,主動配合學校及時查找,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請求幫助。

三、違紀責任

出現以下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和其它教育設施引發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在校期間,因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擅離職守而出現的安全管理責任事故;

⑶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期間,因學校組織責任引發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安全保衞、防火防盜等嚴重責任事故引發的學生事故;

出現以下事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放學後或正常節假日在校外出現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不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引發的安全事故;

⑶學生非因教師、學校的教學、教育管理的過錯原因引起的自殺,受他人教唆、脅迫、引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自身不小心或有特異體質未告知學校等原因引發的安全事故和患病未及時治療的傷亡事故。 ⑸學生在正常生活、娛樂活動中,因意外導致學生之間出現的安全事故;

⑹學生教學、生活等設施改造活動中,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四、免責條款:因颱風、龍捲風、暴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安全事故,由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解決。

五、其他:

⑴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⑵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⑶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⑷合同有效期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學生): 乙 方:XX教育培訓中心 監護人: 責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拓展培訓個人安全承諾書

為達到預期目的,保證拓展培訓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保證學員個人人身安全,參訓學員須就外出拓展培訓期間的安全責任向公司承諾如下:

1、參訓學員保證本人身體和心理狀況適合參加本次外出拓展活動,對本次活動的目的、性質、實踐地的情況以及可能的風險有清楚的瞭解(前述風險既可能因本人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或過失而造成,也可能因他人的作為、不作為或過失而造成,或者因對拓展活動的有關設備、設施、道具或場區的狀況條件不熟悉以及活動的規則造成);

2、拓展培訓期間,參訓學員要嚴格服從組織安排,全程按照拓展培訓時間表進行作息(含午休、晚休),未經公司允許不得擅自離隊外出或小團隊單獨活動,做出任何有風險或潛在風險的行為,一旦出現因沒有服從組織安排、訓練要求或私自離隊等造成的事故,所有責任由個人承擔。

3、參加活動的學員負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對參訓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積極主動的組織參與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4、參訓期間,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拓展基地管理規定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作出損壞公司聲譽的'行為,如:酗酒鬧-事、聚眾鬥毆、蓄意滋事等。造成他人傷害或國家和企業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5、講究飲食衞生,不飲食來源不明或過期變質的食品及飲品,預防疾病發生和傳播。

6、本人財物的遺失、被盜、毀壞等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7、本次活動召集人、組織者對參加本次活動者的人身安全不負有民事及相關連帶責任。本人承諾不會就人身或財產損失向東營領航拓展訓練有限公司提起關於無過錯責任和間接責任的訴訟或有關賠償請求。

此承諾書經學員本人簽字確認後生效。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美術培訓安全協議書

甲方(學生): 友好提示: 乙方:經典 7 度美術培訓中心

甲方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學習時應經過 監護人的同意。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或代理人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 請及時諮詢。 甲方或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 部條款。

為了加強經典 7 度美術班安全管理,增強雙方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安全事 故的發生,明確經典 7 度美術班和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在學生安全學習的責、權、 利,及時妥善處理學生安全意外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 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 自願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學校(乙方)權利與義務

⑴學校應當根據美術培訓課程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學大綱要求。

⑵學校定期聘請專職老師,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學校指派管理人員具體負 責學生安全工作,加強學生安全管理。 ⑶學校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 動,學校安排學生參與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學生的健 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⑷學校老師處理學生安全工作,及時瞭解學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 ⑸學校在學生進入美術培訓班後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險種及保額等在後 面另附詳細説明)

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權利與義務

⑴一旦學生出現意外安全事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瞭解事實真-相,依法 確定責任,依責有權享有法定權利。

1 ⑵學生有權在學校接受安全知識教育,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瞭解學生在校 教育情況、安全情況等,有權向學校提出有關學生在校教育、學生安全教育管理 的意見和建議。 ⑶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與學校配合,教育學生不得有曠課、夜不歸宿、 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 者變相賭博等嚴重違反美術培訓學校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的不良行 為。 ⑷學生有事、有病需要請假的,必須向學生管理人員請假;一旦接到學校反 映學生有無故曠課或夜不歸宿行為時,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高度重視,主動配合 學校及時查找,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請求幫助。

三、違紀責任

出現以下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和其它教育設施引發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在校期間, 因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擅離職守而出現的安全管理責任事 故; ⑶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期間,因學校組織 責任引發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安全保衞、防火防盜等嚴重責任事故引發的學生事 故; 出現以下事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放學後或正常節假日在校外出現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不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引發的安全事故; ⑶學生非因教師、學校的教學、教育管理的過錯原因引起的自殺,受他人教 唆、脅迫、引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自身不小心或有特異體質未告知學校等原因引發的安全事故和患病 未及時治療的傷亡事故。 ⑸學生在正常生活、娛樂活動中,因意外導致學生之間出現的安全事故; ⑹學生教學、生活等設施改造活動中,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