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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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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荊州市教育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行社 合作協議

乙方:

為了貫徹落實《旅行社條例》,加強雙方業務合作,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益,更好的規避團隊運行風險,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發揮各自優勢資源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如下業務合作協議。

一、合作協議構成

本合作協議由正本和附件(即團隊或散客旅遊的傳真確認單)構成。 正本在有效期內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附件為雙方在正本有效期內就單次團隊(散客)旅遊事宜達成的具體約定,在每次團隊(散客)成行前經雙方簽訂的傳真確認件,在單次團隊(散客)行程時間內發生效力。

二、經營資質與經營範圍

雙方經營資質必須符合《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報經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在許可的範圍內合法經營。

甲方資質:入境旅遊、國內旅遊

公司地址: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公園路40號

電 話:0086-716-4317855 傳 真:0086-716-4317822 開 户 行:中國銀行荊州市北京路支行 帳 號:22108408091001 乙方資質:□入境旅遊、□國內旅遊、□出境旅遊

公司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 户 行: 帳 號:

三、合作方式

雙方互為代理,客源提供方簡稱為組團方,客源接團方簡稱為接待方。

四、合作內容

1、雙方確認對方為團隊活動地區指定接待旅行社之一,並將所組旅遊團隊、散客優先選擇交由對方接待。

2、為有利於旅遊產品的推廣、增強市場上的競爭力,雙方應及時準確地提供所在區域最新的地接分項報價,並在保證接待質量的前提下,提供最優惠的地接價格。

3、雙方應優先接待對方所組旅遊團隊,必須保質保量接待己確認的團隊(特別是旺季時),不得無故推團。

4、接待方應及時按組團方要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組團方,以便雙方及時根據市場需求調整價格及標準。

5、團隊(散客)的接待委託書、結算單等均應由雙方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以傳真形式確認。

6、組團方應積極主動的配合接待方協調處理接待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7、如在接待過程中出現安全或質量投訴問題,雙方應及時協調處理,明確責任歸屬後,根據責任歸屬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8、組團方將散客交給接待方參團,必須與遊客簽訂書面協議,註明接待標準,經遊客書面同意後,接待方按標準接待,並承擔相應接待責任。

9、雙方都必須參加旅行社責任險,並按要求為遊客購買人身意外險。

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職責組團方:

1、不在客源地以低於成本價銷售旅遊目的地產品。

2、需要派出全陪時,應委派具有資質的合格導遊擔任全陪,協調處理團隊運行中的各種問題。

3、如遇團隊發生突發事件,應及時協調各方,並會同接待方共同處理,重大事故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赴現場協調處理。

4、按照協議結算方式按時付款給接待方,不得無故拖延。如有困難,必須經接待方同意,方能按照新的約定時間付款。

接待方:

1、在旅遊旺季及特殊情況下,必須確保優先接待組團方的團隊。

2、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行程計劃來接待對方的旅遊團隊,並提供優質導遊服務,以確保團隊質量。

3、組團方查詢線路、報價時,接待方應儘快作出回覆;在同等質量標準的前提下保證向組團方提供的報價低於或等同於市場價;每月25日之前給組團方提供下個月的市場報價及計劃產品。

4、組團方將團隊運行計劃報給接待方後,接待方一般應在8小時內回覆報價並確認(特殊情況除外)。

5、團隊出發前48小時,接待方應按組團方要求確認具體行程、用車、酒店、餐飲、購物、導遊、團款明細等接待標準和細節(特殊團隊除外)。

6、接待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確認的行程計劃在旅遊定點商店安排購物活動,嚴禁計劃外進店;進店次數原則上每天1個(特殊線路另議),每次進店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未經對方旅行社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景點及購物點。

7、應按組團方要求提供具有旅遊車營運資質且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旅遊用車。

8、應嚴格按照雙方確認的餐標計劃安排團隊用餐,不得剋扣餐標;如接待方所安排的餐食因明顯不符合標準而引起客人強烈投訴,組團方全陪在向接待方交涉後仍無改善時,全陪可不徵得接待方同意即時提高餐標或加菜,費用由組團方墊支,組團方在團款中扣減此費用。

9、應確保計劃中的機(車船)票採購。若因故需更改飛機(火車、輪船)班次,應徵得組團方及客人的同意,由此造成團隊行程延誤或滯留,接待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不可抗力除外)。

10、接待導遊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嚴格按照“導遊工作規範”提供服務;導遊不得隨意增減旅遊項目,嚴禁壓縮計劃景點遊覽時間和推銷加點,旅遊景點的增減必須徵得全體客人(包團可由客人領隊代表)和全陪的書面同意。

11、應妥善安排組團方全陪導遊的膳食起居標準,若有不便之處請提前告之組團方,以便協調處理;要事先明確分配標準,並確保全陪導遊的應得利益。

12、未經組團方的同意,不得在組團方的團隊中另外安插其他的客人;

13、一旦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接待方應積極配合組團方,處理善後事宜,不得推卸責任;如需代付費用,應徵求組團方意見,按組團方要求處理。

六、結算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選擇以下_和_方式進行結算:

1、每團一清。組團方應在團隊出發前,將團款全部付給接待方(或在團隊離開目的地前付清),如果違約未付清,造成團隊運作受阻,必須承擔全部責任。若因故暫不能全部付清,必須事先徵得接待方的同意,按雙方新的約定時間付清團款。

2、接月結算。常規團隊、散客每月結算一次,但每團的機票款應先付清。團隊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接待方應將結算單傳給組團方確認,組團方核對無誤後即回傳確認。或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團隊彙總後與組團方進行核對;如無爭議,應在10日前付清上月全部團款。

3、三月一結。結算程序按第2條執行(如:4月10日前結清1月份內的所有團款)。

4、掛帳額度結算。即累計達到或超過此數組團方即作結付。雙方同意掛帳額度為 萬元,結算程序按第2條執行。

5、其他結算方式:

6、接待方收到團款後應在3日內將正式發票寄給組團方。

7、雙方團款核對無誤後,接待方應及時給組團方開具正式發票,組團方在收到發票後3天內付清團款。

8、其他提供發票的方式:

七、責任和處罰

1、接待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組團方與遊客所簽收旅遊費總額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款。

2、接待方擅自增加購物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組團方與遊客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組團方與遊客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接待方擅自改變住宿標準,應支付組團方和遊客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組團方與遊客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減低標準的費用差價。

4、接待方導遊在遊客旅遊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組團方團隊無人負責的,

接待方應承擔組團方團隊滯留期間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約定團費2倍的違約金。

5、接待方應在遊程開始前對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向組團方遊客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6、造成遊客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在明確責任前接待方應當協助處理,並及時報保險公司,明確責任歸屬後,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7、接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組團方相關人員行賄或返回佣金,一經查實,組團方可直接從應付團款中按回扣金額的10倍予以扣罰,並取消與接待方合作協議。

8、接待方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承諾標準造成客人投訴,由接待方承擔違約責任,組團方有權從應付團款中扣除相應的賠償費用。

八、其他約定

1、若接待方因服務質量問題被客人投訴累計達到2次,或提供的地接價格明顯高於同期同等的市場價格,甲方在付清全部團款後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

2、若組團方未能按時付清團費,接待方有權提出終止合作,協商未果可提前終止本協議,並採取合法程序追款。

3、獎勵方式:為更好的促進雙方合作、擴大市場,組團方所提供給接待方接待的團隊、散客按每人_______元獎勵給組團方,年底結算。

4、其他約定:

九、爭議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當地旅遊協會調解。

2、若還不能解決問題,雙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十、協議時效

1、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5年6月1日--2012年5月30日 止,期滿前經雙方協商後可續約。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另行協商。雙方均應妥善保管本協議,不得外泄給第三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肖義洲 授權代表:

簽定時間:2015年6月1日 簽定時間:2015 年6月1日

旅行社 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深圳 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很榮幸得到貴社的信任和支持,歡迎加入到 客户的行列,現就乙方介紹賓客至甲方消費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特惠價格(人民幣):

房 型

門市價格

平日優惠價

假日特惠價

( 間或以上)

團房

( 間或以上)

散房

團房

( 間或以上)

散房

備註:1.節假日包括國家規定的節日(指春節,五·一,國慶,元旦假期等節假日)

二,訂房細則:

1.乙方每一個團隊入住數在 間以上方可給予團隊特別優惠價;

2.乙方每團入住數滿 間可免費半間,滿 間則免1間;

3.訂房需將詳細資料通過雙方蓋章或業務負責人簽字傳真確認方可生效;雙方公章及業務負責人簽字式樣附後.

4.乙方應提前訂房,收到乙方訂房通知,甲方在30分鐘內務必回覆傳真確認.

5.甲方確認好的訂房,不得因為任何原因臨時取消,取消必須提前一週通知乙方,但所帶來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6.乙方將訂好的房間必須提前兩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要收取房費的30%作為賠償.

7.甲方不得降低乙方所要求訂房的標準,否則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8.甲方給乙方的酒店價格必須保證在同等條件下有競爭優勢的價格,否則乙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協議或者追索超額房費.

9.如因自然災害,地震,水災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團隊不能入住,甲方免收乙方客房損失費.甲方對乙方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10.甲方必須將酒店的真實情況告之乙方(如維修,周邊環境改變等),否則所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1.付款方式: (注:入住時還需適當交納一定的雜項及房費押金).

12.甲方開户行 :

甲 方 全 稱:

帳 號:

三,提示條款:

1.本協議中的合同價乙方不得對外泄露,若因違反本規定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利取消乙方的特種優惠待遇.

2.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合約,乙方不得給第三方使用,若違約,甲方有權利提出終止合約.

3.在高交會期間不執行此優惠價格,具體房價另議.提前15天書面告之乙方,否則視同以上優惠價格.

4.合約自簽訂之日起至xx年 月 日,期滿雙方同意可續約.

5.甲方提供的價格基本上不予變動,但甲方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本着與乙方協商的原則,在合約期滿後,可能對以上的房價作出一些合理變動.

6.由於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致一方或雙方不能履約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7.如遇合約未涉及具體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合約經雙方負責人簽署蓋章後方可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據.

代表簽署: 公章 代表簽署: 公章

職 位: 職 位: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電 話: 電 話:

旅行社 合作協議 [篇3]

甲方:舟山市朱家尖大青山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共同發展旅遊事業,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甲、乙雙方景區門票價格優惠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關於景區遊覽範圍約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大青山景區正式定名為“大青山國家公園”, 由於景區內個別景點正在建設中,目前正式對外開放的景點有:千沙、裏沙(浴場&生態園)、青沙、牛頭山、箬槽、筲箕灣漁村、青山峯;峭壁公園視天氣及施工情況局部開放,青山峯根據天氣及瞬間遊客量情況酌情開放,總票價不變。

二.關於景區內遊客接送及團隊自行接送責任約定:為了遊客的人身安全,鑑於景區路況複雜,氣候多變,甲方原則上要求在景區內,團隊遊客統一換乘景區巴士遊覽。如乙方要求在景區內自行運送遊客,在乙方車型符合遊路要求(車身長8.5米以下,含8.5米,33座以下)、駕駛員熟悉路況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景區遊人中心至筲箕灣漁村約10公里路段自行運行,但運送過程中如發生交通安全意外,導致乙方團隊客人或其他第三方遊客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其不納入景區遊客保險範圍,由乙方按(或參照)社會車輛保險自行解決,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及承擔,與甲方無涉。從筲箕灣漁村至青山峯路段禁止所有社會車輛進入,統一由景區巴士免費接送。

三. 關於景區門票優惠政策約定:從 2015年10月起,新的大青山國家公園門票價格(門票100元,交通費20元/人)正在由物價部門徵求相關意見,目前正在執行臨時定價:門票60元/人、景區巴士交通費20元/人。鑑於甲方還未最終確定價格,為方便乙方促銷,雙方約定:從2015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雙方合作期間,乙方團隊按門票60元/人、景區巴士交通費20元/人的價格體系操作。門票60元按8.5折優惠,交通費20元不列入優惠範圍。如經甲方同意,乙方在景區內自行接送遊客的,60元門票不再優惠。

門票及交通費其他約定:1.乙方的學生團隊(高中以下,含高中)憑有效證件享受5折優惠,隨團老師享受“20名學生免1名老師”優惠;

2.乙方的隨團兒童1.2米至1.5米購半票進入景區,1.5米以上購全票進入景區;

3.乙方團隊的60—70週歲老人,憑有效證件(老年優待證或身份證)享受5折優惠,70週歲以上老人免票;

4.乙方團隊中享受免票的遊客如需換乘景區大巴,除兒童外則需另行購買交通費20元/人;

5.乙方每團陪同導遊,可憑本人有效導遊證免費進入景區。

四、關於操作辦法

1. 乙方憑組團行程任務單及導遊證,到甲方景點門票銷售點購票,一團一清,現金支付;

2.換乘車輛或預約導遊需提前電話預約,預約諮詢電話:0580—6031226、0580-6031978;

五、其它約定:

1.雙方簽約時,乙方需將本社導遊報甲方備案登記,如有變動應及時告知甲方,購票時導遊需出具任務單、導遊證;

2.區旅遊局質監所或甲方有權對乙方所帶團隊進行檢查,若發現非本社導遊,或非組團客人以及與其它旅行社串併購票等違規現象,發現一次予以警告,發現兩次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享受的各類門票折扣等優惠政策;

3.乙方應維護甲方利益,不得將優惠票向外轉賣,一旦發現有上述違規行為,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享受的各類門票折扣等優惠政策。

六、本合作期限為2015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舟山市朱家尖大青山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電話: 傳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電話: 0580-6031226 傳真: 0580-6031226

標籤:旅行社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