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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承諾書

書信函2.55W

本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自身真實意願在觀林園小區意向訂購房屋一套。本人對上述行為承諾如下:

開發商承諾書

1.本人同意並接受馬坊新村一期b區地塊住宅項目開發商——北京寶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建房承諾。同意訂購該項目地塊內的住宅,並對本人購房事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 本人自願向開發商交納誠意金,以求開發商為本人保留意向房屋。

3. 上述意向購買的房屋坐落為正式簽訂購房合同的最終房屋,本人不會向開發商提出換房要求。

4.如本人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提出更換購房人姓名的,開發商可視為本人放棄購買此套房屋,30日內退還本人已付款項(不計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5.如本人在開發商通知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前自願放棄購買此套房屋,本人憑身份證件及交款憑證申請辦理退款手續,開發商可在接到本人書面放棄申請30日內無條件退還本人已付款項(不計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6.如由於開發商原因導致最終無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開發商可在通知本人後30日內無條件退還本人已付款項並退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本人會配合其辦理所有手續,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7.本人應在接到開發商通知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十日內履行簽約手續。如有逾期開發商有權視同本人自動放棄此套房屋,可將房屋收回另行出售。開發商退還本人已付款項(不計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8.本人確保本承諾書的聯繫地址、電話準確可靠,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開發商,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問題由本人自行解決,與開發商無關。

9. 本人所購房屋的具體內容以及與開發商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開發商制定的購房合同規定執行,本人無異議。

10. 本人同意接受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單位對物業實施管理,不會對前期物業管理辦法提出異議。

11.本人對此次意向購買行為負有保密責任,不會向第三方提及、告知。如因本人原因造成本意向購買行為泄密或失敗,本人願承擔相應後果及責任,對開發商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12. 本承諾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直至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承諾人簽字: 聯繫電話:

郵寄地址: 郵編:

年 月 日

開發商在承諾書上蓋章了

房子會在6月30日之前交付的,昨天業主代表從開發商處得知的信息,檔案審核工作已經結束,下週一規劃局已經同意蓋章,蓋好章就可以交付了。現在這個階段是黎明前的黑暗,一切都快了!!

同時,我們從物業處弄到的《裝修管理規定》,開發商問物業要,物業不給。沒關係,我們會複印好送到開發商那邊去的,物業你可以繼續你們的圈錢計劃!!

我們此次和開發商交涉的目的已經達到,我們的要求很簡單,打破慣例,先交房後籤物業,堅持從開發商手裏接房,而不是先簽了物業合同後才可以驗自己的房子!!

物業的任何不合理規定,業主都不予承認,如果物業不端正態度,以為業主可以任你們拿捏,那麼你們被炒是肯定的!

物業你雖然是三流的公司收了業主一流的鈔票,但我們業主是講道理的,只要你能提供相應的'服務,業主不會因為你是三流公司而看扁你的。但你現在還沒開始就把自己當盤菜了,你們連自己本身的職責都沒有弄清,你是來服務業主的,不是來管理業主的,請不要以管理者的口氣和業主説話!!!!

辦理按揭開發商承諾書

房地產户籍管理所:

在我方購買房地產,並以該宗房地產進行抵押,為此我方願意向你處作出以下承諾:

一、購房人購買的房地產坐落於渭南開發區敬賢大街今朝馨苑項目 樓 單元 樓 户,房地產的具體情況見購買房地產合同。

二、我方出售的房地產具備合法的銷售條件,產權清楚,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在出售前未被抵押、查封或轉讓。

三、購買人購買的房地產擁有全部產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四、在房地產抵押期間保證該宗房地產產權不轉移,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同時保證將其直接交付你處。

五、在辦理完房屋權屬證書並交付你處之前,我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時,我方應提前通知你處,本承諾的全部義務有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我方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承擔。

六、我方若違反以上承諾,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及法律責任。 承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住所:

電話:

年 月 日

開發商籤放心房承諾書

面對觀望人羣,外地一樓盤率先簽署了“放心房承諾書”,隨後,該地陸續又有兩家樓盤也簽署了“

放心房承諾書”。這三家開發商就項目內的部分房源做出承諾,在接下來的一至兩個月內,提供的這部分房源是最低價格,如果開發商在承諾的時間內價格下調,則將對其間購買的購房者進行差額賠付。

專家點評:資深房地產專家謝逸楓認為,“放心房承諾書”就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追求暴利的貪戀心理,給購房者下的“套”,純粹是開發商老掉牙的營銷噱頭,幾年前就在各大城市曾出現過,後因開發商規定的時間短暫,或購房者無法認定開發商是否降價銷售,最後不了了之。其實,“放心房承諾書”裏隱藏巨大的“陷阱”,一旦開發商不認賬,已購房的人唯有隻認倒黴。

未拿預售證先圈定買家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記者投訴,稱位於芳村某樓盤還沒有拿到預售證卻已開始積極推貨,開發商要求買家交5萬元的定金,並要求購房者儘快交首期款。如果只交了定金而沒有交首付,就不能確保買家買到心水單位。隨後,記者到該項目瞭解,發現其的確還沒有拿到預售證,而銷售人員卻對外宣稱兩房單位已賣完了,目前只有少量三房單位可銷售。當記者質疑未拿到預售證怎麼可以賣樓時,該銷售人員則解釋説是買家交了定金定下來的房子。

專家點評:謝逸楓表示,開發商未拿預售證就私下收取買家的定金,此舉屬於違規。況且,未開盤選房和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就要求購房者繳納首付,並威脅購房者選不到自己想要的房,純粹是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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