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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意向書範本 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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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畢業生就業意向書

畢業生就業意向書範本 三篇

畢業生就業意向書

姓 名 學 號 專業名稱 用人單位

二0一四 年 二 月

經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向選擇,達成如下就業意向:

就業意向合同書

甲方: 醫院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醫院 (甲方)擬錄用 大學 專業 年應屆畢業生 (乙方)為本單位職工,乙方自願報名應聘甲方單位並已知甲方有關畢業生錄用的相關內容和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意向書如下: 1. 乙方自願參加甲方舉辦的崗前培訓,學習期滿後,正式上崗。 2. 培訓結束:

1) 乙方培訓期滿合格後,乙方將進入 工作,與 甲 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

2) 甲 方同意乙方進入 工作,簽訂勞動合同。 甲 方對此沒有異議 3. 工作地點和待遇:

1) 工作地點: 醫院。

2) 待遇:基本工資1200/月+績效工資。試用期考核合格後按醫院規定享受績效工資。

二. 協議的終止:

1. 乙方在培訓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本協議自動終止: 1) 乙方違反甲方的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2) 根據工作情況,甲方認為乙方不具備工作能力的 3) 乙方出現健康情況,不能繼續完成或勝任將來的工作的

4) 乙方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地方法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2.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取得畢業證,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到甲方參加工作,不得再到其他機構就業,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賠償甲方前期培訓等相關費用。 三.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 其他:

本協議一式 叁 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乙方學校一份,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醫院 乙方: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篇二:就業意向書

就業意向書

甲方:北京吉科英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學員): 身份證號碼:

丙方:北京恩梯梯數據系統集成有限公司

丁方(學校)

甲乙丙丁就丙方參加甲乙方舉辦的崗前培訓班達成以下一致:

一.背景:

1. 甲方和丙方是從事對日軟件開發的企業,目前雙方都缺乏人才,本次甲丙雙方合作,

共同招聘培養對日軟件開發人才。

2. 乙方自願參加甲方和丙方聯合舉辦的崗前培訓,學習期滿後,進入 方工作。

二.有關約定:

1. 培訓期間:

1) 乙方以甲方未來員工的身份,進行培訓,由甲方統一管理,丙方進行監督

2) 培訓期間:6個月

3) 培訓內容:參見招聘簡章

2. 培訓結束:

1) 乙方培訓期滿考核合格後,乙方將進入 方工作,與 方正式簽訂為期 年的

勞動合同

2) 方同意乙方進入 方工作,簽訂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 方對此沒有異議

3) 上述勞動合同應在培訓期滿前 周簽訂。

3. 工作地點和待遇:

1) 工作地點:北京。 方的所在地。

2) 待遇:第一年的税前年收入在人民幣30000元至45000元之間。在勞動合同中約

定。

三.協議的終止:

1. 乙方在培訓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本協議自動終止:

1) 乙方違反培訓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2) 根據培訓情況,甲方認為乙方不具備培養前途的

3) 乙方不認真學習,不能按時完成培養計劃的

4) 乙方出現健康情況,不能繼續完成培訓或勝任將來的工作的

5) 乙方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地方法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本協議一式 份,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協議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吉科英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恩梯梯數據系統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乙方: 丁方: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篇三:就業協議法律效應

三方協議的法律問題淺析

管理科學071班 鍾偉光 xx2636

摘要:三方協議是我國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產物。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我國的大學畢業生都是由國家統一分配的,因為是國家統一計劃分配就沒有必要簽訂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參與的就業協議。那個時期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起着至關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證。而隨着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的進行,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制度由原來的國家統一計劃分配逐漸向市場化方向轉變。政府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鼓勵和引導大學畢業生自主就業,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與用人單位就畢業後的工作問題達成一致。在畢業生就業工作從計劃走向市場的過程中,在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還沒有實現的情況下,政府和學校需要一個過渡性的手段來對大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監管,三方協議就是這種需要下的產物。

關鍵字:大學生就業, 三方協議, 法律問題

何謂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為了確定錄用或就業關係,依法協商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目前我省使用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是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統一印製發放的,一式三份,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份,也稱為三方協議。

時值應屆畢業生就業簽約之際,如何簽訂一份比較周全的就業協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是廣大畢業生共同關心的問題。畢業生就業簽約過程是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環節。簽約一時不慎,就有可能釀成大錯,為了切實幫助畢業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謹通過對就業協議書的三方淺談其相關的一些法律問題:

三方協議是我國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產物。其內容包括了學校對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內容,例如移轉學生檔案、發放派遣證等內容,也包括用人單位和學生平等自願協商的內容,其中關於違約金的內容就是這種雙方平等協商後約定的內容。違反這些內容的行為就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後,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後果。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通過對與畢業生就業協議有關的一些案例的研究,發現大部分的案例都是由於違約引起的。一方面這是由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籤協議時沒有沒有事先注意這方面問題謹慎簽約,另一方面目前使用的就業協議書也存在一些問題,按照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都統一制定了在本轄區內使用的格式協議書。但這樣的協議書隨着形勢的發展愈來愈顯示出其存在的問題:1.協議的內容簡單 協議內容過於簡單,基本上沒有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2.沒有違約責任條款 比如:雙方各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什麼情況屬違約?違約後誰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責任等均沒有規定,易產生糾紛,而且產生糾紛後也不易解決。

3.協議書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 該協議書只能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當事人違約而另一方無法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如有的單位,特別是有些大型企業集團(包括私營企業)在供需見面會上與學生大量地簽定協議,從而造成一種轟動效應,但事後卻設置種種條件,限制一部分學生進入;另外,一部分學生同時和多家單位籤協議書,最後只能選擇一家。這種問題的出現,歸根到底是協議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下面我們簡單的分析一個典型的案例,來簡單剖析這些問題:

案例:小王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1月開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當一名公務員,但由於國家公務員的錄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結果,而北京公務員的錄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結果。為了“保底”,小王於去年12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今年5月,小王被某國家機關通知錄取。於是小王決定與原先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小王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

以上案例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違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而引起的對違約後果的疑問,而在實際中大部分圍繞就業協議發生的爭議都是由於違約引起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交納違約金。在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也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

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近幾年,違反三方協議的現象一直處於上升趨勢,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一大難題。在實踐中,學校作為就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其責任集中於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畢業生的情況、組織畢業生體檢以及及時進行檔案和户籍的有關移轉手續,這些責任雖然對於大學畢業生的順利就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學校往往是正式的單位,有專門的負責上述事宜的部門和規定,所以學生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的情況極少發生。違反三方協議的主體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給各方當事人都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對於用人單位,畢業生違約不僅會使單位為錄取該畢業生花費的精力和費用付之東流,還會打亂單位的用人計劃。對於在就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畢業生而言,遭遇用人單位違約損失更大,畢業生往往會因此而錯失就業的時間和其他機會,嚴重影響畢業生的順利就業。對於學校來説,學生違約會影響用人單位對學校整體信譽的評價,可能會導致對其他畢業生就業的不良影響;而用人單位違約會損害學生的利益也給學校的就業指導工作帶來困難。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學[1997]6號)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託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基於就業協議的不完善之處,這就要求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1、認真審查協議書的內容,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審查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具體意見,協議的形式要合法,簽訂協議要合乎程序;2、寫清補充協議內容,由於現在使用的格式協議書內容簡單,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原協議書中未能體現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用補充協議形式表達出來;3、寫明違約責任,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後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於以

後違約糾紛的解決。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籤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崗位報到之時,對畢業生來説,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所以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就勞動報酬、試用期、住房、服務期限等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體現在就業協議中,為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做好鋪墊。

上面是對畢業生為防止在簽訂協議時發生法律糾紛提出的幾點建議,而作為三方協議,為儘量減少協議的違約等法律事件,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一下幾點來減少給自身帶來的傷害:

一、學校加強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從畢業生違反三方協議的各種原因出發,一方面提高畢業生對三方協議的重視程度,讓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的時候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慎重簽約。另一方面,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明白違約行為是對自己誠信度的降低,而不僅僅是雙向選擇的問題。同時,在大學生遭遇用人單位違約的時候,切實的保護畢業生的利益,幫助畢業生克服困難,繼續就業。另外,學校可以利用自己在資金、設備、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幫助畢業生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畢業生上當受騙。

二、畢業生自己應多瞭解有關就業的法規和政策,準確定位自己的求職方向,以誠實慎重的態度簽訂就業協議。面對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一方面要大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要及時調整心態,尋找別的工作機會。

三、用人單位,特別是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熟悉大學生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和學校的交流合作,減少因為對大學生就業政策的不瞭解而造成的違約。同時,用人單位秉着誠實守信的態度如實的向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和對員工的待遇情況可以減少違約情況的發生,但是對用人單位這一要求的實現還有賴於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

這是在目前大學生就業方面法律法規尚未健全,三方協議自身內容還不夠完備的情況下協議三方所可以採取的一些對策,從長期來看,我認為,解決就業協議的相關法律問題還有賴於相關就業方面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大學生就業體制建設、改革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