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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廠與豬場合作協議

書信函2.2W

合作協議書

飼料廠與豬場合作協議

甲方:國森公司 乙方:興發養殖場 為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實現雙贏目的,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 致,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協議期限從 第二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根據乙方需求在協議期限內負責為乙方提供一名

經乙方認可的飼養員。 第三條 在協議期限內乙方使用甲方生產的符合行業標準的

混料(仔豬預混料除外) 。 第四條 甲方所提供的飼養員在管理、培訓上有甲方負責,乙

方只管使用。在其臨時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甲方需負責安排臨時 人員頂崗。 第五條 甲方所提供飼養員的工資按照每月基本工資伍佰元和

每出一頭符合標準的保育豬提伍元的方式,由乙方按 70%負責發放, 餘額在工作滿一年後,一次性補齊。甲方所提供的飼養員須在乙方處 工作滿一年,未滿一年的,餘額款項不予清算。 第六條 甲方所提供的預混料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不得有過期、 變質、含量不達標或因預混料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情況發生時,需 對乙方的損失提供相應賠償。 第七條 在協議期限內乙方必須使用甲方生產的符合行業標準

的預混料(仔豬預混料除外) ,如有不履行協議的情況發生,甲方可 追究乙方責任。 第八條 為保證乙方的權益,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元的

信譽保證金。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不返還甲方的信譽保證金: 1.甲方所提供的預混料發生質量問題對乙方造成損失時; 2.甲方所提供的飼養員由於個人原因對乙方造成損失時。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

後生效,兩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飼料廠與豬場合作協議 [篇2]

甲方:國森公司

乙方:興發養殖場

為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實現雙贏目的,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協議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乙方需求在協議期限內負責為乙方提供一名經乙方認可的`飼養員。

第三條 在協議期限內乙方使用甲方生產的符合行業標準的預混料(仔豬預混料除外)。

第四條 甲方所提供的飼養員在管理、培訓上有甲方負責,乙方只管使用。在其臨時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甲方需負責安排臨時人員頂崗。

第五條 甲方所提供飼養員的工資按照每月基本工資伍佰元和每出一頭符合標準的保育豬提伍元的方式,由乙方按70%負責發放,餘額在工作滿一年後,一次性補齊。甲方所提供的飼養員須在乙方處工作滿一年,未滿一年的,餘額款項不予清算。

第六條 甲方所提供的預混料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不得有過期、變質、含量不達標或因預混料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情況發生時,需對乙方的損失提供相應賠償。

第七條 在協議期限內乙方必須使用甲方生產的符合行業標準

的預混料(仔豬預混料除外),如有不履行協議的情況發生,甲方可追究乙方責任。

第八條 為保證乙方的權益,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元的信譽保證金。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不返還甲方的信譽保證金:

1.甲方所提供的預混料發生質量問題對乙方造成損失時;

2.甲方所提供的飼養員由於個人原因對乙方造成損失時。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兩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