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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法讀後感

校園1.46W

花了一早上的時間把《行政強制法(草案)》看完,該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1999年的醖釀開始,經過了2005年、2007年、2009年、2015年4月,再到2015年6月的五次審議,歷經12年最終得以出台,可見其中過程有多糾結。根據《立法法》規定,擱置兩年未再審議或付諸表決的法律案,將被終止。草案多次是在將被停止審議的關鍵點上又以再次提請審議的方式得以“激活”式延續、不致被廢。主因還是各種權利之間的博弈,尺寸的拿捏,在公權與私權之間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本來就是行政法的作用。對於公權法無規定即禁止,對於私權則法無禁止即可行。政府更應該做到“嚴於律己,寬於律人”。

強制法讀後感

近年來政府權力的不斷擴大,進而導致對私權空間的不斷壓縮,在一系列公共事件中,公民權利受到損害之事屢見不鮮,《行政強制法》中對行政強制執行做出各種限制,例如:第43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這主要是針對最近出現的一系列強拆事件,所謂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有漏洞就堵哪,沒有解決根本問題。強拆也不僅僅這麼幾個手段,規定不得晚上執行,難道白天就可以了?把人騙走了,把房子拆了,等人回來一看就剩一廢墟,給點補償就算完事了,這算違法麼?況且背後還有一個但書。這個“但是”是個大學問,只要相關法條中出現這個但書,你就得注意了,幾乎關於權利限制的都有一條但是,不是緊急情況就可以怎麼怎麼,就是法律另有規定。對於被執行者總是適用緊急情況,對於執行者總是適用法律另有規定。規定緊急情況可當場執行的,24小時內必須向負責人報告,但沒有説不報告怎麼樣。即使你報告了,傷害已然造成,就好比東西已經過户了你再去打申請有用麼?

第41條説強制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產;不能返還原物的,按市場價折價賠償。這個市場價是什麼時候的市場價卻沒有規定,是決定時還是執行後的市場價?這中間差異甚大。在很多拆遷補償中,規定的補償款的標準都是不低於拆遷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而執行往往在很久之後,這中間的差價讓很多被拆遷者都不能接受,所以才有那麼多所謂的“釘子户”。比如08年決定徵地的,但是10年才實施,賠償金就是以08年類似房屋的房價為標準。尤其在如今房價飛漲的情況下,中間的差價不是一點半點,容易造成很多負面情緒。為何有如此多訪民,細節處決定成敗。

有人評價説新法案看上去很美,我不懂這看上去哪裏美了?總共70來條的法案,只有最後10條是涉及法律責任,其中有大部分是關於金融機構的責任,而涉及行政機關的責任僅佔4條,多半是無關痛癢的説兩句處分,至於怎麼處分概不涉及。反正對外給你一交代,內部的事咱內部了。

規定造成損害的.可以申請賠償或者補償,問題是這賠補的你是否真的拿的到?你拿判決當欠條找政府要錢,羊毛出在羊身上,別忘了人可是你“媽”,他的是他的,你的還是他的,不小心還得烙的個“不孝”的罪名。司法不獨立,公正就無從談起。即使法院判你贏了,關鍵問題是如何執行,由誰來保障?由誰來監督?法院不敢得罪政府,最終受害的還是百姓。

由《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執行效果就可以想象《行政強制法》的將來,有句話叫你無法叫醒裝睡的人,希望這個《行政強制法》不僅僅只是夢話而已。古云: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風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風,必偃。我覺得改為:公民之權,風也,政府之權,草也,草尚之風,必偃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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