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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宗教》的讀後感

校園1.6W

作者伯爾曼以時間為重要的緯度,以對西方“整體性危機”的解決為目的, 以法律與宗教的歷史、傳統、發展、延續等實現了其基本觀點的論述:法律與宗教並非二元對立;法律與宗教的關係辨證統一;真正健全的社會是以健全的法律和健全的宗教為要的。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開演講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然而彼此相關的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領域。儘管這兩個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面對着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社會問題,伯爾曼認為西方人所面臨的危機並非法律的過度神聖化或宗教的過度律法化,即二者過分一體化的危機;而是相反,是它們過於分裂化的危機。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

《法律與宗教》的讀後感

西方的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我們並不陌生,當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時,決不可忽視宗教的重要意義。韋伯在其《儒教與道教》一書中,分析了中國的宗教與西方的不同,並指出這是中國何以無法滋生現代資本主義及法律觀念的重要原因。然而,伯爾曼則認為世界各國在宗教與法律的關係本質上並無不同, 即使在中國,法律也曾被信仰(或者程度不同),而這種信仰藉助的乃是儒教及傳統的倫理。

伯爾曼強調法律不僅僅是規則和概念化的'存在,法律還應是人們之間一系列關係;法律不僅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一部分。法律不應只落俗與懲罰性和救濟性手段的工具論,而應成為一種信仰,如其所言:法律若不被信仰則形同虛設。如果只片面強調法律的懲罰性,在中國這個法制還不健全的又崇尚因果報應的社會,當一種不利行為得不到相應的不利處分,則人們轉而會對超驗價值抱以希望,長此以往只會使社會退而求其次地形成一種對犯罪的憎惡以及對痛苦的漠視的慣常心理。這種法律神聖性的缺失,無疑使中國及其中華法系的法律系統、法律制度存在一種固有的實用主義價值,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法律與宗教過分趨向一體化所致。對於這種一體化的趨向還得結合西方社會整體性危機的實質來分析。這種整體性危機的實質是宗教與法律的二元分裂;而我們所面臨的具體情況卻與其大相徑庭,法律與宗教的功能與價值經常發生紊亂與挫位。因為宗教總和信仰有涉,而我們國家的國民信仰從存以功利主義心態對佛教和道叫的所謂信仰,以及當今以實用主義心態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無不透漏着這樣一個信息:法律的令行禁止並不意味着法律以內化成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一部分,而只是出於方便之需或行事之要的功利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