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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制度範本

校園3.13W

幼兒園教師是孩子們的第一個啟蒙老師,因此良好的管理制度對幼兒園教師進行規範是很有必要的。以下是Sara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制度範本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篇1

1、 教師要熱愛學生,關愛學生,以正面教育,鼓勵表揚為主,以正確的價值觀引導學生,以自己的良好行為習慣潛易默化地影響學生。

2、 全體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無大事不隨便請假。

3、全勤的教職工每月發給全勤獎30元,有遲到、早退、曠工等現象的,無全勤獎,另外遲到、早退者在當月的工資中扣除5元/次,曠工者扣20元/次。

4、教師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中,要全面照顧幼兒,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5、工作中造成輕微責任事故,如磕傷、碰傷、擠傷、燙傷、扭傷等,有上述情況之一,教師本人負責向家長解釋,並承擔相應費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導致幼兒需要住院治療的,教師必須承擔50%的醫療費用。因看管不當造成幼兒轉學,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教師嚴重失職,教師本人負全責。扣發當月獎金,若無不安全事件發生,當月兑現50元安全獎。

6、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丟失或損壞,需及時報告,如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後果,按失職處理。

7、教師在校內、校外都應自覺維護教師形象和幼兒園聲譽。上班期間要微笑面對家長,對家長和來賓態度友好。

8、各班放學後,必須在離園前認真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將物品放在指定地點,整潔衞生,保證安全。 師生外出活動時,注意及時關燈、空調、電扇等。

9、同事之間應該團結互助,不斤斤計較,嚴禁同事之間鬧情緒,互相詆譭、有損教師形象的事件發生。(出現此類事件,批評、教育不改正者且情節惡劣者,為了維持教師隊伍有良好的師德師風,做勸退處理):

幼兒各班安全制度

①教師加強工作責任心,根據幼兒一日生活常規,精心照顧幼兒,確保幼兒安全。

②每天教師做好安全檢查、電門、插座、電燈等不讓幼兒接觸,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③幼兒吃飯時,熱飯菜不要幼兒接觸,熱水壺放到幼兒摸不着的固定地方,班上用的手工剪子、水果刀、針、釦子、別針、按釘、(火柴)等要放到幼兒拿不到的地方。

④教育幼兒不能吃的東西不往嘴裏放,不玩棍棒、樹枝或其他尖角的東西。

⑤下班前關好門窗、電源、水源、火源,保護幼兒安全、

⑥預防幼兒燙傷、觸傷、藥物中毒、食物中毒、預防異物進入耳鼻及氣管,預防幼兒走失等。

作息制度

1.認真組織好幼兒一日生活,科學安排好幼兒的一日活動,幼兒的集體活動時間(包括上課)。小班10--15分種,中班20--25分鐘,大班25--30分鐘或35分鐘,大班後期可延長到40分鐘。

2.幼兒的户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

3.保證幼兒充足的睡眠時間,幼兒每天午睡2—2.5小時(夏季午睡延長半小時)

4.保證各班幼兒的遊戲時間,要列入課程表。

教育教學制度:

l.教師應按照《幼兒園教育綱要》要求,每學期制定工作計劃(班級計劃、學科計劃)。

2.教師值班時間必須使用普通話,進班之前做好各種準備(玩具、教具和其它用具)。

3.觀摩公開課活動及其他教學恬動均要有計劃、有總結。

4.按時打掃衞生、保持桌面、地面整潔。

5.獨立完成備課任務,備課本要書寫認真,字跡清楚。

6.按課程表上課,組織遊戲。

7.以鼓勵、表揚,正面教育為主,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8.午睡時不睡覺、不離崗、不談笑打鬧,高聲喊叫,不出現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行。

9.要精力集中,注意幼兒精神,對幼兒細緻而寬鬆,隨時瞭解幼兒,如有不正常情況,隨時處理。

10.利用接送幼兒時間,向家長做好宣傳,適當説明幼兒一天在校生活、學習的情況。

11.要保持儀容儀表整潔、精神,不串班,不聊天,不使用幼兒任何物品。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本市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招收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方面和諧發展,併為幼兒家長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發展和人口分佈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節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教育事業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方辦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助興辦幼兒園。

第六條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兒園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幼兒園的行政管理工作,並對各類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幼兒園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設置幼兒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與住宅樓、單位用房等相連的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有幼兒活動室、廁所、盥洗室(或流動水洗手池)、保健室(櫥)、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並須有幼兒專用、每人一牀的獨立寢室,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家長接待室等。

(三)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衞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四)幼兒園的教具和玩具必須符合安全、衞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

第九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的建築面積和建築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的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並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實踐經驗;

(二)幼兒園的教師必須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三)幼兒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並經過一年以上保健專業培訓;

(四)幼兒園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保育職業培訓。

第十一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三章 設置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註冊:

(一)在市區、縣屬鎮、獨立工業區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區(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在郊縣鄉(鎮)、村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區(縣)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准予辦理登記註冊;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不予登記註冊,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准予登記註冊的幼兒園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區(縣)教育局應當將准予登記註冊的幼兒園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需要停辦的,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註冊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局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衞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

第十七條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衞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

(一)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須檢查幼兒身體狀況並及時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衞生習慣。

幼兒園應保證幼兒飲水,兩餐間隔時間不少於三小時半,對幼兒大、小便的次數和時間不得限制。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幼兒園的一日活動應動靜交替,並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非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户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户外活動的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三小時。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編制幼兒營養平衡的食譜,定期進行營養素攝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須嚴格執行衞生消毒和隔離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空氣暢通,廁所無異味;

(二)幼兒餐具、玩具必須定期消毒;

(三)對患傳染病的幼兒必須及時隔離,實施必要的衞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和各種遊戲中,必須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該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五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培訓幼兒園教師,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數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護制度,教師與家長交接幼兒制度。

幼兒園規定的幼兒到園和離園時間,應當適應家長生產、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不實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國小的寒假、暑假期間,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輪流休假。

第三十條 幼兒園的幼兒膳食經費必須建立專門帳户,並定期向家長公開帳目。幼兒園幼兒的膳食製作和用膳必須與工作人員分開。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內禁止吸煙。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之外,有條件的應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出租、出借園舍和場地,必須經所在地的區、縣教育局批准,並不得妨礙幼兒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必須按照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

收取的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經費來源:

(一)國家舉辦的幼兒園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按規定收取的管理費作為補充。

(二)集體性質幼兒園的經費以收取的管理費為主,財政適當補貼。

(三)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的經費由設置者自行籌措,並按規定收取管理費。

幼兒園可接受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捐資,作為幼兒園經費的補充。幼兒園接受的捐資應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使用。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遵守財務制度,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辦園水平評估和定級的標準,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衞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舉辦幼兒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或停止辦園。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或停止辦園。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非法所得,必須出具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按國家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 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篇3

一. 幼兒園教師必須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無大事不得請假,一個月內允許請假一天(按基本工資扣除)超過一天(按基本工資扣除雙倍),注:請半天假(在中午十二點前算半天)

二. 全勤的教職工每月發給全勤獎50元 ,有遲到.早退.曠工等現象無全勤獎,另外遲到.早退者則在當月工資中扣除10元/次。

三. 教師要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不帶情緒進園,上班期間,不隨意換班.替班.更不能串班閒談一切無關工作的事情,避免孩子發生意外,嚴格做到:視線絕對不能離開孩子,不允許讓孩子替教師做事,堅持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打罵孩子。

四. 孩子在園內發生責任事故(如磕傷.碰傷.燙傷.抓傷等)有上述情況,有當班老師自己負責,接送期間孩子在園內發生責任事故的,則有值班老師負責。

五. 班中所有物品保管好,如有變動.丟失或損壞等及時報告,如隱瞞不報造成後果有老師負責,老師和孩子離開教室期間必須關掉所有電器,另外物品或工具不準隨手亂放,用完後必須放回原處。

六. 教師在園內.園外都應維護教師形象和幼兒園聲譽,對待家長態度友好,避免與家長爭吵。孩子在室內外活動娛樂期間(如滑梯.蹦牀等玩具)必須有老師陪同看護,絕不能讓孩子自己玩耍,在午睡期間,各班孩子睡覺時,必須有老師值班。

七. 每天記錄孩子出勤情況,對全勤的孩子給予獎勵,缺勤5天以上的孩子,老師必須主動與家長溝通詢問孩子的情況,家長意見不得隱瞞不報,否則按失職處理,同時要對家長意見做好書面記錄,每月的月底查看記錄情況,以便我們改進。

八. 飯前.飯後做好桌面地面衞生工作,注意孩子衞生,教室和宿舍每天必須消毒,每週六將被褥晾曬一次,午睡後必須做到被褥整齊,地面乾淨,被褥有污染及時拆洗,下班之前教室和宿舍全部打掃乾淨,今天的事不能拖到明天來做,查到則按失職處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當班老師10元/次。

九. 在午餐和午睡期間,避免孩子發生意外,老師必須隨手關好大門並上鎖,才能進教室,老師離園前認真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將所用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整潔衞生.保證安全.方可離園。

為使本園辦得更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環境,以上管理制度,望全體教職工嚴格遵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舉辦的幼兒園,應在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註冊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