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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關於庭前準備技巧的演講

演講稿2.69W

引導語:今天給我安排的叫“庭前的準備技巧”,實際上這個話題應該是一個非常大的話題,因為這裏面涉及到的內容非常多。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知名律師關於庭前準備技巧的演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知名律師關於庭前準備技巧的演講

如果要是用一個多小時時間,能夠把這些內容講透的話,應該説很難做到,或者説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我們今天就只能做一些非常簡單的和庭前技巧有關的比較基礎的,做一些簡單的介紹。

因為咱們在座的都是律師同行,在講之前想提一個小問題,你們認為庭前準備都需要做哪些工作?從庭前準備來講,説起來內容很多,但是這裏面的工作,具體也幾項,每一位做律師的都非常清楚,無論你是做民事案件還是做刑事辯護,其實庭前準備工作都是非常必要的一項工作,這些規律裏面,由於案件的性質不同,可能有一些工作的方法不完全一樣,側重點也不完全一樣,可是實際上從庭前的準備來講,這個工作是必須要做的,這個工作都包括了哪些方面?

一、為什麼做準備

如果談到這個話題,可能是一個比較籠統的話題,這個事情為什麼要做?我想提一個小問題,在你們去開庭之前,有沒有一種心態,説這次開庭我去,一方面是完成我的代理和辯護工作,另外一方面,有沒有這樣的心態,你去趕考去?所有做的準備工作,都是在為了考試而做的準備,如果沒有這樣的心態,你把這個工作完成當成你是在做一個律師,你做一個辯護人,僅僅是做這樣的一項工作的話,沒有把每一次開庭作為對你的能力是一個考核,你最後交出來的結果,是給法官的、給當事人的還是給誰的?有沒有這樣的心態?

我覺得如果我們要是談為什麼要做準備的話,這裏面確實要講可以比較簡單籠統的講,它有它的重要性和它的必要性。重要性有幾個方面:一是要出色的完成工作;第二就是有效的維護權利;三是力爭最好的結果;四是展現律師的風采。如果抱着趕考的心態去參加開庭,是不是一定要拿到一個好的成績。如果你想拿到一個好的成績,你是不是要做充分的準備。

如果你不做充分準備的話,怎麼可能在法庭上説我通過臨場發揮,我就能夠有非常出色的表現,能夠有非常好的表現。當然可能臨場發揮僅僅是其中的一方面,可是我們不要忘了,我們律師做任何一個案件的時候,從我們對案件一無所知,到對案件有一些瞭解,到最後非常熟悉這個案件,你才能夠做好你的辯護工作。

所以我想這幾個方面,能不能夠出色的完成工作,是你做庭前準備的時候,對它的重要性肯定要有這樣的認識。有效的維護權益、力爭最好的結果和展現律師風采,這些方面所謂重要性,這些肯定是從具體工作裏面,要體現出來的,從具體工作當中也能夠看出來。

第二個方面我認為有一些必要性,一方面是在出庭的時候是接受能力的挑戰和考驗,而且你必須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夠百戰不殆。

第三就是可以從容的應對意外的發生。

第四是能夠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因為我們任何一個做律師的,都是從第一天開始做,都是從沒有經驗開始的。我們書本上所學到的東西,每一個可能都差不多,再經過幾年的實踐之後,為什麼能夠拉開差距?當然這裏面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要有經驗的積累。這個行業是實踐性非常強的行業。

同樣的一個案件,有可能一個律師、兩個律師甚至十個律師,對這一個案件最後所做的方法可能不完全一樣,裏面一些基本的東西是一樣的,但是可能做的方法上有一些不完全一樣。這裏面從經驗所獲得的在執業當中的東西,應該從兩方面取得的:一方面是向前輩或者是同行請教和交流。第二方面是自己的積累。我認為自己積累最重要的,

十個案子做完了,最後在你自己所謂經驗方面,沒有獲得東西,當下一個同樣的案子拿到你手裏的東西,你還是從頭做起。

所以我覺得,如果講必要性的時候,我認為這裏面接受能力考驗或者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從中應對意外發生等等,如果不是最必要的話,我認為最必要的應當是從庭前的準備,當然還有後面的開庭,庭前準備之所以專門來講,是認為這一項工作是對律師非常重要的。

我相信任何國家的律師,如果想上法庭,都必須要做充分的準備,如果不做充分的準備,不可能説完全都靠臨場,而且也不可能説通過這樣的一些案件,能夠取得一些非常有價值的一些經驗,當然這裏面也包括教訓,當然教訓有一些是不是説沒有充分準備而造成的,這可能是一方面。也可能是另一方面是經驗不足造成的,或者是能力不足造成的等等,但是不管怎麼樣,你通過這一個案件能夠得到你所能夠得到的東西,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

二、做什麼準備

要閲卷、會見、取證,第四項工作我把它稱為彙總,第五項工作是寫辯護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能不完全一樣,再不一樣的工作,我相信閲卷的工作肯定是第一位的。律師得到這個案件,無論怎麼去做辯護的工作,閲卷的工作肯定是最基礎的工作。我不相信任何一個律師,在開庭之前能夠不去閲卷,就可以去開庭。如果你們就某一個案件就不同的工作方法,比如説有一些大的案件,有工作上的分工,也可能你不負責閲卷這一塊,你可能去做其他工作。但是我們今天要講的從一般的律師,要做庭前準備的話,閲卷工作肯定是最基礎的工作,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要做這項工作。

不管你是做了多長時間的律師,也不管是有沒有很多的經驗,或者説叫做一般律師還是有人把你稱作大律師,不管是什麼樣的狀態,開庭之前一定要閲卷,這是肯定的。由於現在我們刑事訴訟的體制決定的,閲卷工作實際上是分成幾個方面進行的。在偵查階段當中,我們看不到卷宗,閲卷是不是應該把它理解為更廣一點,不要把它只是侷限在你拿到了從檢察院或者法院,拿到了那本卷宗,這才叫閲卷,當然那個肯定是很重要的環節,但那不是唯一的。

也就是在偵查階段的時候,你可能會拿到一些和這個案件有關的一些材料,當事人親口向你提供的,或者你同其他地方獲得的,像一些有影響的案件,網上也能找到,這些材料實際上在偵查階段的時候,雖然那個時候我們的身份還不是辯護人,可是如果你要了解這個案件的情況,想要了解這個辯護或者代理工作的話,你一定要蒐集這些相關的信息和資料。這時候閲卷工作已經開始了。也可能有一些是你自己蒐集的,也可能是別人提供的。

現在從去年《律師法》修改之後,在北京這個地方可能大部分都能夠做到,在檢察院的階段就已經能夠看到全部的卷宗材料了。閲卷的工作比以前又提前了。原來是在法院階段,或者我們現在還有相當部分也是到法院階段以後,才能夠看到主要證據材料。

但是無論從什麼時候開始,總之我們把它稱為閲卷工作的,這是律師最基本的工作,甚至如果説我們從某種意義上講,我認為這項工作,應該是律師的能力高於低的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通過閲卷能不能發現問題。因為我們的工作性質應當是解決問題的,無論是什麼樣的糾紛或者刑事訴訟規律,我們是解決問題的。解決問題的前提是先要發現問題,如果發現不了問題,怎麼能解決問題?

閲卷需要有幾個方面:閲卷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我認為應當是有幾個方面:要了解案情、發現疑點、尋求依據、評估目的、協助審理。如果從法院審理的時候,我們來講這個階段的時候,閲卷工作更集中,目的也看的更清楚。

瞭解案情通過閲卷是一個方面,閲卷以後發現案件當中存在什麼疑點。尋求依據是指在閲卷的時候,對於閲卷當中所發現的問題,或者同時要考慮解決問題的時候,我們從哪個方面能夠找到這些。評估目的,因為我們辦任何一個案件,當你做閲卷工作之前,之前通過你瞭解這個案件的情況,和你在閲卷工作過程當中,你對這個案件或多或少

通過閲卷之後,原來可能僅僅是和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瞭解了一些這些案件的情況,那個時候可能設定的目的,或者你認為可能將來會達到什麼樣的目的或者是結果。但是對於閲卷的時候,你是在不斷的需要評估你原來想達到的目的,有沒有可能,證據上能不能支持?或者是不是還缺乏支持的證據?或者是這個證據本身是不是存在矛盾?怎麼解決這些矛盾?

閲卷的目的是協助審理,我們都很清楚我們在訴訟請求當中扮演的角色,最後這個案件一個什麼結果,肯定是法官説了算,我們不是最終的裁決者,我們僅僅是要協助取得好的裁決的結果,我們有一些律師在法庭上,可能把我們的重點的東西給搞錯了,有的是隻要跟公訴人針鋒相對的幹,這就是履行了辯護人職責,我的目的就達到了。

另外一種就是一些有影響的案件,開大庭的案件,我怎樣對聽眾去説,只要聽眾被打動了,我的目的就實現了。這個是肯定不對的,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要説服法官,或者説我們的目的是我們的意見能夠讓法官接受,能夠在裁決裏面接納和體現,這才是我們的目的。當然針鋒相對的辯論是肯定需要的,可是辯論的過程是説理的過程,目的是要讓法官能接受,所以我認為在法庭當中,律師不能把自己的目的搞錯了,只是針對公訴人、聽眾,這個目的是錯誤的。

我們辯護要達到的目的是協助審理,協助這個案件怎麼能夠有更好的結果,怎麼能夠使我們的辯護意見能夠被法庭所採納。

閲卷的方法,這些方法是我自己做的簡單總結,方法當中也不一定都是對的,或者這些方法對每一個人都適用,我只是把我一些的方法向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如果這些方法對你們將來工作有幫助的話,這就是我們培訓想達到的目的之一。

在閲卷的方法上,我們可能接觸或者看到比較多的,可能有的人根本不做閲卷筆錄,尤其是簡單的案子,可能把這些材料簡單的看一看,用這種方法來閲卷。簡單的案卷能不能這樣做?當然就是這個案件簡單到什麼程度,咱們必須拿具體的一個案件來説話。我認為如果從做閲卷的這一點而言,這項工作確實是應該我們專門去做,既然專門去做,看這個案件材料的時候,裏面如果看出什麼問題了,或者是這樣一項工作,我們應當養成個習慣,用筆記也好,用電腦打也好,能不能把案件裏面的問題給單獨的列出來。

1. 傳統法

第一類就是所謂傳統法,就是我們拿紙把案件裏面的問題寫下來,在哪一頁裏面有什麼問題。這個方法簡單的案件,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就夠了,裏面的問題也並不是很多,材料本身也不是很多。如果是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或者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或者是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用這個方法簡單做一做當然也是可以的,但是我們要倡導的一種方法,至少是應該有閲卷的工作。

任何一個案件在結束之後,假如要是和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的話,當事人或者要投訴到律師協會之後,律師協會要看你的卷宗,這裏面就可能會看到,你做了哪些工作,你看卷的過程,如果是簡單的翻一番,上面做一些簡單的註釋,這也是工作,要避免律師在受到投訴之後,我拿出來我做了這麼多的工作,我專門看了這個卷。

傳統的方法裏面,無論是傳統法、列表法、圖示法、對比、並進等等,不管是什麼方法,每一種方法都應該有它的利和弊的方面,我認為傳統的方法,利是簡單、不受限制。因為你就是在做一個摘抄的工作,這裏面也不會設計篇幅的限制,你就隨便在這裏面怎麼寫都可以。

弊的一方面是缺乏直觀、條例性,複雜的案件用這種就很難適用,因為複雜的案件,至少是裏面涉及到案件的起訴多,或者是人數多,或者是涉及到的關係複雜。就是和一個人一起事實相比起來,如果是複雜的案件採用這樣的方

2、列表法

這裏面做了一些簡單的分類:

第一類叫總表:有材料的清單、分卷材料的清單。這就涉及到比較複雜案件的時候,我們使用這種方法,如果複雜案件,肯定卷宗就不止是一本,很多卷宗總的有哪些材料,每一個分卷有哪些材料?我們應當有一個表格列出來。這項工作在我們來講,面上看着肯是一個非常簡單的一項工作,如果一個人來做這個案件,做了這項工作以後,至少對這個案件裏面,都有哪些材料,心裏能夠非常清楚。

第二類表叫做分類表,我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材料來分類,也可以按照不同材料的側重進行分類。第三類表就是按照不同的類別對比,有按照不同的需求對比,或者按照不同的項目對比,或者是相通類別的對比,或者是按照人物關係對比,或者是按照主要事實對比。

這些對比的方法,這個方法非常簡單,或者按照不同的方法來分類,能夠把你的這些所做的工作,如果要和檢察官、法官交換意見,要是能把一些表提供出來的話,這樣也可能比你用長篇大論的文字更能説明問題。

分類有按照不同的類別進行對比,這就是列表方法的裏面,有三類可一類是總表、分類表、對比表。我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發現使用對比表能夠做閲卷工作,效果相對説起來會比其他的方法更簡單,而且也能夠更清楚的效果。對比可以在這裏面,這地方所列的按不同的類別對比、不同需求對比、不同項目對比等等這些的方法,都是由於某一個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

我們可能接觸比較多的,比如説像盜竊案件,如果起訴非常多,在這裏面肯定要有時間、地點、手段、物品、去向。有的時間和地點是全的,然後缺手段,也有的缺物品或者可能和事主所講的沒有能夠對應,或者沒有清楚所缺物品的去向。如果用這樣的表來做的話就會非常簡單。這種肯定會比傳統的方法,把這些所有的全部寫上,顯然用這種方法更清楚,而且這種方法也更簡單一些。比我們現在有了複印的技術、拍照的輔助手段以後,對以前閲卷的方法,要求就不是很嚴格了。原來是抄卷宗的時候要講抄寫卷宗當中的原話,一個字也不能差。但是現在可以沒有這種要求,因為現在的材料都已經複印過來。

做這個表的目的,一方面自己看的清楚,如果裏面真有問題,去和檢察官、法官交流的時候,拿出這個表就非常清楚,也非常簡單。這種對比表,我在辦案當中用這種表的情況非常多,幾乎每一個案件都用。每一個案件在用的時候,某一個表是什麼名稱,這是對比要達到的目的是,其中存在的問題。如果沒有這些情況存在,如果這樣講,時間、地點等都全部都能對的上,當然列的這個表會使你對這個案件看的很清楚,這也是一個目的。

但是從我用這種表格方法,來解決案件問題的時候,我最先看到的是通過這些的表,我們能非常直觀的發現當中的問題。既然是發現問題,我們是不是採取對比的方法就更容易發現問題,或者對比的方法能夠更清楚的看待這些問題。

3、圖示法

按照時間來分類,再一個案件裏面,需要採取什麼方式來閲卷,是用傳統的方法還是用圖表的方法,這是根據案件的情況不同,我們可以自己選擇,什麼樣的方法最能夠達到我們所説的閲卷的目的。

用圖表的方法,在做表的過程當中,其他的方法也可以同時來用,我是舉的我在工作當中的會用這些,這裏面有按照時間來分類的圖示、事件分類、按照關係,這些就是我們在某一個案件當中,通常遇到的問題,或者在解決案件裏面的某一個問題的時候,時間的方面、事件的方面和關係的方面,這裏面可能會一些主要的因素,就是基本是在這幾個方面。如果説還有其他方面,需要用這種圖示的方法去做的話,當然這個也可以是。

事件、關係,如果要是分還不能解決問題,還可以再採取其他的方法來分。就是我們採用列表或者圖示的方法,這裏面的是案件當中的問題,是通過閲卷要發現這裏面的問題,這才是我們的關鍵點和核心。

就是説所有這些的方法,並不是其中的一項工作,在這一個階段只做其中的一般工作。我認為一方面由於時間非常緊迫,所以我們很多工作必須要同時做的,二就是在做閲卷工作的過程當中,有很多工作也是需要是做的,這裏面的按列表的方法或者是圖示的方法,就在這一個案件裏面,針對不同的事實的時候,可能要用不同的方法去做。

並進的方法指的就是不同的方法,是根據工作進展的情況,可以同時來使用。這個過程當中就可以考慮,同時製作一些其他的文件,比如有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是我幾乎在每一個案件裏面,這項工作肯定是要同時做的。就是在看卷的過程當中,讓你同時有一個文件,是在這個案件裏面需要解決什麼方面的`問題。當然這些的問題不一定是考慮成熟了,這些問題也不一定要有非常細的歸類。但是在閲卷過程當中,發現那些問題的時候,隨時把它放到這個文件裏面。

這個工作都是隨時做的,需要解決問題,這裏面無論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只要認為這個問題存在,就可以把它放到這裏面去。在看卷的過程當中,這個工作都是同時做的,所以也避免看完這個卷,説這項工作現在不做,然後我有充裕的時間,我第二次做工作的時候,我們專門做一項需要解決的問題。那個時候有可能有一些問題是你在第一次看到的時候,也可能那個時候你注意到了,也可能在你第二次看的時候,如果你沒做那工作的話,這個問題也可能就忽略了。或者沒有再發現。所以這些應該是同時做的。

再有就是製作需要補充的問題,或者還有就是可以製作代理和辯護的方案。因為在看卷的過程當中,後面還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所以這時候不可能已經把完整的代理和辯護方案形成了,也就是説在做閲卷工作的過程當中,這一類的案件,可能從哪方面做代理工作,或者從哪方面做辯護,這個時候會有一些可能是不成熟的看法,或者是不成熟的觀點,但是這個時候可以把這樣的方法,非常簡單的羅列出來,如果再繼續做工作的時候,也可能這裏面有一些就被否定了,當然也有一些可能還需要新的補充。

可以同時製作各類的提綱,包括會見的、調查的、法庭發問的提綱或者是質證的提綱。我認為在閲卷的時候,如果這些要是同時來做的話,一方面能夠效率非常高,第二方面是非常容易發現問題。第三方面是會為你將來能夠比較好的辯護,把基礎工作做好。

我看卷有一個方法,刑事案件看卷一般的律師,不先看犯罪嫌疑人的筆錄,甚至有的案件裏面,整個的案件做完了以後,肯定根本就不看他的筆錄,我只看他的證據,我看完這些證據情況,如果是已經起訴的案件,已經有起訴的事實,有了指控的證據,這時候在我沒看材料之前,我可能已經會見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那個時候因為我還沒有看材料,所以我對他的無論是供述或者是辯解,很難説哪個是對的,哪個是錯的。

可是當我看完這些證據材料之後,後面要做的工作,有兩大方面的工作要做:第一是和他核實這些證據的情況。這項工作現在究竟怎麼做?在實踐當中我們還有很多障礙。現在很多法院審理的經濟案件,都是在開庭之前把被告人從看守所提到法院去,安排專門時間讓他一個一個看證據,如果從這個角度而言,我認為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或者和被告人核對證據、核實證據,這應該屬於我們的工作允許的範圍。

在閲卷的時候,要為下一步的會見去做準備。所以這裏面的第一個要完成的工作,肯定要合適這些證據。第二方面是這些證據當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一方面可能有犯罪嫌疑人來做解釋和辯解,或者是他給你提供一些,可以蒐集證據的思路或線索。這個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後面的蒐集證據工作,我們可以通過兩個方法來解決:如果是以前偵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蒐集過的證據,沒有找過的證人,法律人沒有禁止,我們可以去搜集。另外我們有一定難度的工作,從律師的角度,我們做不了的,我們就可以採取有檢察機關去搜集,或者提請法庭去搜集。

綱、調查的提綱、法庭發問的提綱等等,肯定都在這個階段同時需要做。我的體會是這樣的工作同時去做,效率確實非常高,而且確實很容易發現其中的問題。

5、製作分類代理或辯護文件

一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或者這裏面涉及多的事實比較多的時候,這裏面有一些工作,可能在一個集中的時間寫代理詞和辯護詞,如果集中去做的話,一方面工作量會很大,另外可能就要去是翻閲一些其他的文件。但是如果認為有一些工作,可以採取分類的方法來做,這個方式我認為也是比較可行的。

因為我做過的案件當中,有一些寫的辯護詞的字數會比較多,有的可能是幾萬字。這樣的辯護詞如果要做起來,很難説集中一個時間做這些工作。也許這裏面涉及到某一類問題的時候,因為你看卷的過程當中,當然這裏面有一些事實可能是可以單獨成立的,合乎説有一類問題可能是單獨的問題。就這一類問題,如果在閲卷過程當中,在做了會見或者其他工作之後,分類性的工作也可以同時來做。

三、閲卷的原則

(一)條理清晰

(二)做精細劃分

(三)格式完整

(四)全面概括

(五)化繁為簡

(六)注重實用

這樣的原則和前面所列的這些,沒有矛盾的。注重實用也應當是要具備這些條理清晰、精細劃分或者格式完整的原則。可是我們這項工作最主要的是,能夠達到實用的目的。如果做了閲卷工作,只是為做而做,如果閲卷的工作做完了之後,對你將來的辯護策略的方案制定、調查工作等等這些如果沒幫助的話,我只能説這個閲卷工作肯定是做的不成功的。

我們在座的也可能有在律師事務所裏面是協助其他律師工作的,可能你的目的是什麼?我做閲卷工作,就是我把這項工作完成了之後,我把這個工作就交給主辦律師,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只能説現在這個階段,如果在做這項工作,我只能説你真的是非常幸運。

我1987年剛做律師的時候,我們也是為那些老律師做一些輔助性的工作。那時候做起來這些工作,很繁重。因為全部都是手寫,抄卷要去做,做表格也好,從工作量來講,確實非常繁重,但是我自己覺得,在那一兩年時間裏面,確確實實是為我以後的工作,能夠打下非常好的基礎。

如果現在你在幫某一個律師做案頭工作的話,我建議應該把目前這段時間的規律,應該看的非常重要、有價值,應該看的對你將來的發展非常有好處。閲卷的工作如果現在專門要做的話,這個工作真的是非常重要,非常有價值。你就會知道什麼是最實用的,如果你沒有出過一個庭,你要是做閲卷工作,這裏面可能比較遺憾的,是你不知道到法庭上很多材料怎麼用,或者應當提供什麼樣有用的材料。

隨着你的工作時間長了以後,慢慢的協助做一些其他工作,包括上庭的工作,那個時候就會知道,我們每一個單獨辦案的律師,肯定都非常清楚,這一個案件裏面,哪些材料是將來在法庭上要用的,或者一定會用到,或者用的最多的。

這個材料我們不是把它做的很漂亮,是做一個單獨的法律文件,這裏面要講究板式、字斟句酌等等這些,可是閲卷這項工作,是你在法庭上,這個庭能不能開的好,能開到什麼程度,或者你能表現到什麼程度?對你的材料能不能實用,關係非常密切。

這個工作在做的過程當中,這個工作是為了出庭服務的,當我們説到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就會非常清楚的知道,每個表和表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每個表裏面解決的是什麼問題?哪部分解決的是證人證言,蒐集的主體是存在問題的,或者是哪一個機關介入到偵查、調查工作是在主體方面存在問題。我認為用這樣的方式,來做這個工作的話,會有非常實用的效果。

(七)保守祕密

(八)其他的事項

補:做什麼準備

會見的方法:我在很多的看守所會見的時候,也看到一些律師同行在會見的時候,沒有事先做成提綱。再有就是在會見過程當中,一些語言方面,涉及到的一些內容不太規範。現在絕大多數看守所,律師會見是採用電話的方式,這個電話方式實際上都是被錄音的。有一些可能是全程錄,有一些是選擇性的錄。

我的體會是我們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謹慎。我們是做辯護工作的,基礎的肯定是案件的材料、證據。律師本身的職業規範也不允許我們所謂把黑的説成白的,而且我們也沒有這種本事。我在會見的時候,不止一次的聽到過有的律師,就會跟犯罪嫌疑人這樣講:到法庭上的時候,你要這樣説。

這個方法肯定是錯誤的,也許你想表達的並不是這個意思,是你可能看完證據材料之後,你認為被告人以前供述的部分,可能有一些是不符合事實,或者是不符合證據的。你想把這部分通過這樣的方式糾正過來,但是這個方法肯定是不對的。如果從辯護的角度講,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按照現行的法律,它僅僅是證據的一種,還有其他的證據。

在和被告人會見的時候,可以和他核實證據當中的一些問題,即使不給他念這些證據,可以提出一些問題來,所以在提問的時候,我們説律師發問的方法,一種叫開放式的方法,一種叫封閉式的方法,很多律師在會見的時候,一方面是時間所限,想在比較短時間內,能夠把自己的工作做完,在去的時候就問這幾個問題,其他的問題我認為和這個案件沒有什麼關係。

所以在這項工作做的時候,他問的這些問題,我們不説叫誘導性,但至少是封閉的,是讓被告人來回答是或者不是。認為這樣幾個問題只要把這些話問完了之後,能夠把問題鎖死了,然後上法庭的工作就可以做了。我覺得不是這樣,應該在會見被告人當中,我的體會是,一定要讓他自己非常自由的狀態下,儘可能多的去談案件的事實,包括談一些和案件有關的事實。

因為我們無論接觸這個案件,還是會見犯罪嫌疑人,實際上我們接觸這個案件,我們現在的方法是非常的窄,而且非常有限。在非常有限的工作裏面,怎麼有可能挖掘這個案件當中很多背景的情況?為你下一步的辯護或者開拓思路,或者能夠有新的證據蒐集,這些工作怎麼做?不可能憑空產生的。肯定都要有所謂基礎,因為被告人,除非非常特殊的案件,這個案件和他完全無關的,所有的其他案件,被告人本身是當事人,他對這個案件情況,肯定是瞭解的。背景情況也可以給提供,如果我們能夠了解一些更多這些方面工作的話,我相信對辯護肯定是有利的。

我曾經辯護過一個案子,是五個外國人犯罪,這五個外國人裏面有説英語波斯語、馬來語的,我在一審辯護的時候,我給第四個被告,因為中間有一個被告是印度人,被印度回國了,還有四個被告在庭上。第四被告是伊朗人,他自己的辯解立業是,當時在第一個被告和第二、第三被告進行交易的時候,他聽不懂他們説的英語,這是他的一個理由。

我在會見他的時候,他也給我講了一些和案件沒有關係的,因為我也問了他一些其他問題,在裏面的一些生活方面的問題,或者在裏邊對於接觸中國法律等等,可是他給我提供的一個信息,後來在法庭質證過程當中,這個問題是因為當初我聽到他説了,我把這個問題也記下來了,所以就非常有用了。

就是在法庭調查到這個事實的時候他説我對第一和第二被告之間當時做的交談,看到他們有動作,拿了一個菜譜在那翻,但是我不知道他們講的是什麼內容。後來公訴人就講,在法庭上我通過他對英語翻譯的反應,我認為他對這些話當時是能聽懂的。

我就説了我在跟他會見的時候,他跟我講在他的一個監室裏面,還有一個外國人,也是説英語的,而且那個人也會他的語言,他們兩個人一起生活了18個月。所以那個時候不能以他現在英語能不能懂,説明他那個時候肯定能聽懂。這樣的一些細節的東西,是不可能閲卷能看到的。在會見的時候,如果不要注意蒐集一些和這相關的信息,當公訴人如果提出這些問題的時候,你很難去反駁這個問題,或者也可能是這個被告做的辯解,可能是虛假的辯解。

如果在會見的時候沒有關注到這些問題,你認為這些問題和案件根本沒有關係,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來。我們應該知道,我們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時候,我們的目的肯定是圍繞着將來的辯護進行的。我們就應該知道怎麼去更多的獲取信息,從被告人的方面,無論是供罪還是作其他的陳述和辯解,我們怎麼從這個當中,能夠獲得將來在法庭上使用的東西。

另外一方面,很多律師強調,辯護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怎麼配合,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談一點我的認識,我認為在法庭上有沒有辯護人和被告人之間的配合問題,這個確實是有的。但是配合裏面,我認為應當注意兩方面的問題:我們不能夠和被告人叫所謂上法庭上表演,為什麼有的律師説上法庭以後就按照我説的這個,把這個記住了就按這個去説,我認為這是不太可行的。

如果律師和被告人之間,我們所講所謂配合的話,應該是從你對這些證據裏面存在的問題,被告人怎麼能夠幫助你來有利的進行質證和辯論,如果這樣做的話,應該是對的。相反,如果僅僅是兩個人在配合,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被告人要不要知道你的辯護是什麼?有的律師在開庭之前,根本不把辯護觀點、思路、方案不和被告人交流,我的經驗認為,這是一個錯誤的方法。一方面我們所謂辯護權,是基於委託而產生的權利,尤其是被告人如果不認罪或者有一部分提出辯解的情況下,作為律師,你做的是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以什麼樣的觀點去辯護,以什麼支撐你的辯護,如果這些不和被告人進行交流的話,你作為委託人來講,是不是認可你這樣做。我們在實踐當中,發生什麼問題,也可能這個案件被告人本人是認罪的,但是律師認為是無罪的。這是按照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

還有的情況是對於案件當中的某一個事實,律師因為是看到證據,律師知道在這個問題上,被告人到底説的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這要不要和進行交流。

我曾經做的一個案子也是這樣,在開庭之前的很多次會見當中,他一直對所有指控的事實全部否認,可是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出現了一個意外的情況,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宣讀其中一份證人證言,被告人是一個省監獄局的局長,而提供這份證言的人是一個監獄的辦公室主任。可是他提供的證言的情況,因為我對這個證據情況在開庭之前根本沒拿到,根本就不瞭解。

他的證言説這個局長很便宜賣給他一輛車,然後這局長又怎麼給的他一張卡,如果從一般角度去聽的話,我就覺得這個很難可信,所以就對這個簡單的提了一個質證的意見。可是公訴人馬上説了一句,辯護人知道不知道他和被告什麼關係?他説完了以後我確實是不知道,所以這問題我沒法應對。

在中午休息的時候,我問他的兒子,他也跟我沒有直接説,但是我聽他話的意思,可能這個人和他父親之間有不正常的關係。我在法庭上我才知道這個人是一個女證人,因為證人的名單裏面只列了名字,只有職務,沒有性別。我和被告人在談事實的時候,也沒有談到過這個事實。

後來我把這些情況瞭解以後,在第一次休庭之後,我又去見被告人,在這幾小時時間裏面,我大概可能有四分之三的時間是我在説就通過這一個事實,反反覆覆的從很多方面講,我也不直接的跟你説你要認罪,或者説你要把以前的謊話怎麼樣,我內心已經比較清楚了,是他跟我説的事實,我認為是存在問題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堅持原來的無罪辯護,還是讓被告認罪以後,能夠去上法庭。後來通過這一件事情,我跟他幾個小時的工作,最後做完了之後,他後來跟我説,説他以前説的那些如何,為什麼要那樣講,也就是説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他跟我會見的時候,通過這個事就全認了。而且他自己也講,從被抓到現在這麼多個月以來,我把這點事情全説完了,我今天終於能把它都説出來了。

有了這個情況之後,我再給他講的時候,我不可能到法庭上還堅持做無罪辯護,一方面是和被告人,你做無罪辯護或者是做有罪辯護,要不要取得他的同意。所以我認為在會見被告人的時候,律師和被告人之間需要做這樣的交流和溝通。

從我們很多案子的經驗當中,也能夠看到,取證的工作確實非常的重要,但是在實踐當中,我們做起來確實非常難。所以我們除了謹慎小心之外,一般來講,如果為了能夠想比較有效的質證,往往就是在開庭的時候,建議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可是在實踐當中,這種效果也是非常有限,因為絕大部分的申請來出庭的,要麼就是不被批准,或者就是證人自己拒絕出庭。這種情況是屬於司法解釋當中一個比較大的問題。這個問題也確實不是我們今天的講座來解決的問題。

就這個案子來講,這種做法可能就太奢侈了,而且像我們在座的有的律師,一個人在做這個業務,可是從這種方法來講,假設你一個人在做業務的話,我認為也不妨把你做的案件,在不違反保密原則的前提下,和律師的同行,和你所裏面的人,做一些溝通和交流。我認為這也是很必要的一個方法。

當這個案件從你自己接手、看材料、瞭解情況,到你準備出庭,你做的所有文件,都是你一個人在做,有沒有必要聽一聽其他同行的意見,或者這裏面可能涉及到的哪個問題,是你自己很難解決或者把握不了的。一方面是需要自己去怎麼努力把問題解決,但是我認為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就是能不能進行同行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如果從方法上講,如果你自己單獨執業,然後在你們所裏面也沒有案件包括的制度,或者你所做的案件也很難拿到所裏面,和其他律師一起做這個討論和交流。

因為你再一個事務所裏面,總要有一個兩個關係好的同事,你們之間我覺得可以做一些交流。哪怕是一些小案子,如果這種方法能夠形成一種習慣,這對你的工作,我認為幫助應該是非常大的。

在彙總之後,在對這些案頭工作、閲卷工作或者是會見工作,在結束之後,或者是準備要去開庭之前,能夠對這個案件有一個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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