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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遼寧出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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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義務教育經費總體需求,制定有關經費標準。草案要求國家制定並適時調整適應義務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工資標準、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遼寧出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大家參考!

2017遼寧出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頒發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分級負責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依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生成。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特殊教育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户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學生的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行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户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向學區對應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接收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轉學:家長異地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造成上學困難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學生轉學按照《全國中國小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跨省轉學操作方法》規定程序辦理。

義務教育學段其他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學生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故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轉入相關學校,解除刑事處罰的,學籍轉回原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報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户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經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考核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修業證明,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憑證。義務教育畢業證書和修業證明由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負責頒發。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遼寧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