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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鑑定

我國《憲法》規定, 公民在年老、疾並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最主要的一種途徑。國家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保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做了比較完善的規定。

職工鑑定

司法實踐中,對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糾紛,該如何處理,特別是哪些案件應該由法院主管,那些案件應該有行政機關主管,下面將通過對社會保險內容、社會保險關係主體的分析,力求用一種最簡單的方法來分辨因社會保險爭議產生的糾紛時,哪些案件由法院主管,那些有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

一、社會保險的內容

要解決社會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首要的問題是要懂得什麼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什麼內容。

1、什麼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疾並年老、失業、殘疾、生育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時,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或者補償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的憲法原則。社會保險的實現取決於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社會保險費的交付和保險待遇的給付

2.社會保險的內容。

社會保險的內容應該包括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兩個方面。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第1款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有(一)退休;(二)患並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

凡是因上述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社會保險金徵繳、保險待遇獲得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就是社會保險糾紛。

二、社會保險糾紛的常見種類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社會保險糾紛越來越多,最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有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

第四,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

三、社會保險關係內部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

以上所列的只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的幾種社會保險糾紛,而現實生活中遠遠不止這些,要具體分析,只能從社會保險關係各個主體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才能明確。

社會保險關係涉及到勞動者、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税務機關(以下簡稱社保機關)、銀行這四個主體。銀行不管是與勞動者、用人單位或社保機關之間發生怎麼樣的關係,實質上他都是受社保機關的委託,代理社保機關行使代收或付款的職能。因此在社會保險關係中起實質性作用的就只有勞動者、社保機關。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險關係中有三種關係:

1、勞動者與社保機關之間的關係。在這一關係中存在以下權利義務關係:對勞動者來説,有勞動者要求社保機關依法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和要求社保機關向用人單位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也有要求社保機關發放社會保險金的權利,還有主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針對社保機關來説,有向勞動者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有主動向勞動者或應勞動者申請向用人單位徵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還有應勞動者的申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義務。

2、用人單位與社保機關之間的關係。在這一對主體之間存在以下權利義務關係:對用人單位來説,有向社保機關申請建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係的權利,也有主動按時足額向社保機關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對社保機關而言,有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還有依法強制向用人單位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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