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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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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面證件和證明材料:

結婚登記證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3、申請人雙方兩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a)結婚登記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b)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領取結婚證就共同生活的,不屬於合法婚姻,一般建議補領結婚證,不要因為一些瑣事鬧的感情不和,如果確實不願意共同生活、有孩子有彩禮和共同財產的,建議就孩子的撫養費、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以及彩禮問題協商,達成協議的直接分開就可以了;協商不成的可以就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以及彩禮問題起訴到法院。如果自己覺得可以解決,就不需要委託律師。如果覺得不熟悉法律以及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委託律師解決。

我國《婚姻法》中,未婚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法律不予保護,也不予禁止。如若感情已破裂,你們可自己協商解決。

但如果因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而協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法律規定,2週歲已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撫養

一、受理部門: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1、依法辦理居民與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的婚姻登記;

2、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四、登記條件:

1、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2、當事人雙方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雙方必須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並領榷結婚證》。

五、當事人應出具下列有關材料: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

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到登記機關填寫統一格式的聲明表)。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三)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四)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五)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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