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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信息安全制度説明

職場2.96W

第一章養老保險中心物理和環境安全管理制度説明

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信息安全制度説明

為了加強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內部管理與監督,增強自我約束能力,規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完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某某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制訂信息安全責任制。本責任制為防範社會保險經辦風險,保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貫徹執行,業務活動的規範有序、基金的安全完整等目標的實現而對內部職能部門和其工作人員完成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及業務行為進行規範、監控和評價。

1、本責任制的目標:在中心內建立一個依法辦事、運作規範、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對本中心內各職能科(部)、各項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控制,準確地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完整安全,全面完成各項社會保險目標任務。

2、中心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經辦。建立科學民主、公開透明的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規程,健全有效的監督體系,切實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3、建立完善的組織決策控制制度和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領導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主任負責分管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職責處理,在職權範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職,定期向主任報告,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彙報;各科(部)科長(部主任)對各科(部)實行科長(部主任)負責制度,並向主任、分管主任負責。中心對內部機構、崗位設置與職責、決策程序、法人授權、授權範圍、權力監督、人員調配與使用、幹部培訓、定期輪崗、離任審計、考核與獎懲等作出有關規定。

4、中心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承擔第一責任,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對各項社保基金的管理的審批,主任對副主任實行授權審批,副主任對授權審批權限內的基金承擔全部責任。

5、印鑑的`管理。中心必須經中心領導同意方可使用,各業務科(部)的業務用章,一律不得以中心的名義對外使用。

6、嚴格劃分中心內部的各個不相容崗位,確保不相容崗位人員相互分離。不相容崗位包括:授權與批准、批准與執行、執行與監督、審核與記錄、記錄與檢查。

7、建立有效的內控考評制度,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對業務風險控制情況的評價、違反內控規定的處罰等內容作出規定,同時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管理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8、強化風險意識,實行政務公開。樹立風險管理理念,落實風險管理責任,制定風險應急預案,建立社會保險披露信息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監督。

第二章信息安全責任制及信息安全情況報告制度

社保登記管理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登記證件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中心為依法申報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申報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按規定出具的證件、資料的完缺及真偽由稽核科業務經辦人員驗證並簽署姓名,待無誤後再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在經辦人一欄署名,送科長(副科長)審核後辦理。

辦理社保變更登記的單位按規定出具的證件和資料的完缺及真偽由稽核科業務經辦人員驗證,待無誤後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在經辦人一欄署名,送交科長(副科長)審核後辦理。

辦理社保註銷登記的單位按規定出具的證件和資料,中心財務科出具的應繳納的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繳訖發票以及完缺或真偽由稽核科業務經辦人員驗證,待無誤後署名送科長(副科長)審核。

稽核科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按規定為參保單位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驗證的單位按規定出具的證件和資料由稽核科業務經辦人員審核,待無誤後署名送科長(副科長)簽署意見後存檔。

根據工作安排,稽核科對需要進行稽核的對象提出意見,報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同意後進行。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向被稽核對象説明身份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明;對稽核情況應做好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每一單位稽核結束後,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主任(分管副主任),需要進行整改的,稽核業務經辦人員要在《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上署名,送科長(副科長)審核報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後送達整改單位。

對發現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稽核科和養老待遇支付科具體業務經辦人員都應在調查取證的材料上署名,科長(副科長)簽署意見後,報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後執行。

稽核科根據工作計劃和有關規定,將內部審計內容報告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後實施,實施過程中要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並做好內審筆錄,筆錄由稽核人員和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內部審計檢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寫出內部審計報告,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送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後實施。

業務經辦人員根據上月發放基數和當月增減變動情況,編制當月養老金髮放計劃並簽署名送科長審核、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後轉養老待遇支付科。業務經辦人員對死亡退休人員的待遇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後送科長審核、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後予以支付。

第三章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徵繳業務的經辦人員,只能辦理本險種業務,生活待遇辦理其他險種業務。業務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參保單位申報的資料(含苞欲放增、減變動資料),簽署審核意見送科長稞後,分別編制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徵繳計劃。完成徵繳計劃送科長審核報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後執行。

每月末10個工作日內,各險種業務經辦人員必須和財務科對口業務經辦會計對帳,確認當期基金應收計劃(含補收)執行情況和上帳情況,結轉欠費記錄並向欠費單位催收欠費。上述計劃及執行情況均接受稽核的稽核和內部審計,並同時向主任(分管副主任)彙報。

養老、醫療保險業務經辦人員對轉移資料是否齊全、印章和個人基礎信息完整進行初審並簽註意見後,經科長審核,由經辦谷為轉入人員建立接續帳户。

業務經辦人對轉移申請提交的資料初核後,送科長複核後辦理帳户轉出手續。辦理基金轉出的須主任委員(分管副主任)審批,同時封存個人帳户。

養老、醫療保險業務經辦人員對死亡參保人的資料的真實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複審後,經主任委員(分管副主任委員)審批,同時註銷個人帳户。

業務經辦谷對繳費人員終止繳費前退費填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初審,送科長審核報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同時註銷個人帳户。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審核支付及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養老保險待遇審核支付實行初審、複審和審批制度。

一、正常退休人員審批:參保人員符合正常退休條件時,業務經辦人對參保職工提供的退休檔案進行初審,送科長(副科長)複審報分管副主任審批。

二、離退休(職)人員待遇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科業務經辦人員按規定錄入相關數據計算基本養老待遇,並打印、核對送科長(副科長)複核(同時需經過計算機系統複核通過),分管副主任審批。

三、離退休(職)人員待遇調整:由計算機程序管理員按國家調整養老待遇的規定編制程序由計算機系統統一調整,養老待遇業務經辦人員核對、科長(副科長)複核後送分管副主任審批。

因各種原因需要對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增減變動時,經業務經辦人員初審,送科長(副科長)複核報分管副主任審批。

養老保險支付科業務經辦人員對死亡人員資料審核並計算待遇,送科長(副科長)複核報分管副主任審批。養老待遇支付科業務經辦人員對當月發放的支付計劃(含代發)進行編制並複核,經科長(副科長)審核報主任、副主任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