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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職場3.13W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羣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國家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女職工55歲。其中原為國有或集體企業正式職工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可根據本人自願,選擇50歲或55歲退休。

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規定,40、50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具體業務辦理機構為市勞動就業局。

新政策還規定只要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就可以購買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一部分錢,以後按年繳費至退休,繳滿15年,以後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崗職工享受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篇2]

關於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問題:

一、關於窮困問題:對於賦閒的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會救助有關政策規定,家庭人均收益低於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業職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區或者村委會申請。對於解除勞動關係職工中的低保人員,憑有關證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請暫時封存養老保險關係。

2、關於無力交繳養老保險金問題:國度、省有關文件對社保費交繳和封檔停繳等養老保險政策都有明確規定,應按政策規定執行。考慮近年來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較快,2017繳費年度,個別工商户和靈活參加工作人員仍可按不低於去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申報繳費基數。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除國度政策規定可以封存養老保險關係外,其它人員仍應接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費。辦理了賦閒證的人員,在原領取賦閒佈施金時期未封存養老保險關係的,可申請順延封存時間。但辦理封存手續時,應繳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費、利錢,所欠社保費的滯納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考慮。此後要是國度對改制企業出台了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是否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根據原勞動部下發的《勞動工作配合國有企業改革規劃》(勞部發〔1998〕59號)規定,下崗職工無論是否實現再就業,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行個人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比如,下崗職工鄭麗是1986年6月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是1992年4月開始的,此間,工作無間斷,這22年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繳費年限,兩項合併計算,便可以計算出自己的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是否繼續繳費?根據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問題解答〉中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渝社險〔1998〕241號)文件規定,參加了重慶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下崗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均可按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説,只要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下崗職工,以後無論其中間是否間斷,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即可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7年7月,國務院發佈[1997]26號文,決定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這個文件裏,規定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提出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求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許多職工特別是下崗失業職工片面理解"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個概念,認為繳夠15年(含視同繳費)就不必再繼續繳費了,而個別企業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誇大這種説法,無形中加深了職工對這一概念的曲解。一些30至40歲左右的下崗失業職工,他們距離退休還有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對這種説法心存疑惑:我們已經有15年以上的繳費或視同繳費工齡,還需要繳費嗎?答覆是明確的: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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