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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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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都知道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大多數的員工對於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關係還是不太明白。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分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一、兩者在邏輯關係上具有統一關係

在勞動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後,勞動關係的確立開始更多地取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達成一致。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對於是否確立勞動關係、與誰確立勞動關係、確立怎樣的勞動關係均只能由勞動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場經濟國家產生勞動關係的一般形式是勞動合同。甚至可以説,勞動關係全部為勞動合同關係,二者具有統一性。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確定勞動關係最主要的事實。要注意的是這裏所指的勞動合同,不僅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還包括口頭等其他形式的勞動合同。

二、兩者在事實上的具有統一性

勞動合同關係體現了一種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認合同當事人的獨立人格、意思自由為前提。當勞動者有權訂立勞動合同時意味着他真正成為了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人,同理當用人單位有權訂立勞動合同時則意味着它真正實現了用人權(用工權)。但勞動關係這一概念則並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它只考察勞動者是否從屬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獲得了對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的支配權等事實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勞動合同關係但仍然會產生勞動關係。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確立勞動合同關係與勞動關係的統一性是有重大意義的,它體現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立勞動關係上的自覺精神,是對二者獨立人格的肯定。

  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1.勞動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關係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

3.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法律保護不同: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涉及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金等.而勞務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規範如合同法保護。

其次,法律後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法律關係、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單純簽訂勞務關係的,則由個人承擔。

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定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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