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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交納養老保險比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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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交納養老保險比例

企事業單位交納養老保險比例參考

人社部、財政部4月聯合下發通知,要求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通知要求,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通知要求,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川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各級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另行制定。

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核定當年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當年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當年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整辦法。全省執行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組織實施,全省執行統一的`調整辦法。

統一編制和執行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組織編制年度基金預算,經省人民政府審定並報請省人大審議批准後,下達各地執行。經省人大批准的基金預算具有剛性約束,各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統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徵收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足額解繳到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户,納入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户管理。全省各級養老保險待遇支付資金,由省財政從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户撥入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通過支出户統一劃撥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户。

統一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由省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統一財政保障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按政策安排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補助和基金缺口補助由同級財政承擔。繳費補助資金撥付給單位,由單位按規定用於繳費;基金缺口補助資金專項上解省財政,由省財政通過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户統一撥付給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用於撥付各級待遇支付資金。

據瞭解,省級統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一種管理模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仍然是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主體,必須切實承擔起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確保本級養老保險費按月足額徵收、解繳和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基金嚴格規範管理、安全運行。對違反統一政策和規定,未按時徵收和繳納養老保險費,或擅自突破政策擴大基金支出的,除責令糾正外,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單位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個人繳費

(1)繳費基數與比例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户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户。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2)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的計算

月儲存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當地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領取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

(注: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

享受的待遇

A、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C、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D 、死亡待遇:

(1)喪葬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5000元);

(2)一次性撫卹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10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本人工資的20個月);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規定各不相同,詳細待遇情況請諮詢當地社保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