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職場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介紹

職場2.07W

假冒註冊商標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介紹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註冊商標,而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目的一般是營利或者謀取非法利益,但個別案件也可能是為了破壞他人註冊商標信譽

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商標權的保護

一、保護商標專用權概述

保護商標專用權,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保護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責任

行為人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以處以罰款。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刑事責任

以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3、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四、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是指在廣大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一)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使用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二)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1、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措施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如果另一商標系複製、偽造、或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並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易於造成混亂時,成員國應依職權,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或應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的主要部分抄襲馳名商標或者導致造成混亂的仿造者,也適用此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該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員國規定。對於以不誠實的手段取得註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限制。

《知識產權協議》第16條第三款也規定::“巴黎公約(1967)第6條之2的規定應準用於與已註冊的商標的商品和服務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其條件是與這些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標的使用應能夠表示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已註冊商標所有者之間的關係,而且已註冊商標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這樣的使用而受到損害。”

2、馳名商標的國內保護措施

我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註冊商標的存續、變動及商標的管理

一、註冊商標的期限及續展

註冊商標的期限是指註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稱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之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將商標的有效期續展。註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法律程序。註冊商標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的,應依法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商標法對於註冊商標有效期的續展次數沒有限制規定,到期的註冊商標是否續展以及續展多少次均應由商標權人自己決定。

三、註冊商標的變動

註冊商標的變動方式有兩種:一是註冊商標的轉讓,二是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訂立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註明產地和被許可人的名稱。

三、商標的管理

(一)註冊商標的管理

使用註冊商標必須遵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對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註冊商標必須使用的義務

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的目的在於使用商標和受法律保護,當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註冊申請被核准後,便享有商標專用權,同時商標註冊人就要承擔註冊商標必須使用、不得長期擱置不用的義務。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商標所有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則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2、不得擅自改變註冊商標

商標一經核准註冊,商標註冊人在使用商標時就必須嚴格按照商標局核准的商標使用,不準擅自改變核准的商標。如果商標註冊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組合、三維標誌,擅自改變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3、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轉讓註冊商標是商標權主體的改變。商標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因此,轉讓註冊商標,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權主體的資格。轉讓的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否則,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二)未註冊商標的管理

我國《商標法》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商標所有人慾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申請註冊。商標所有人如不申請註冊,即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但其商標仍然可以使用。依現行商標法,不僅不禁止非註冊商標的使用,而且是允許使用的。為此,未註冊商標所有人創設了商標並將該商標用於商品上,隨着商標的使用,未註冊商標所有人取得了一種事實上的權利。

依照《商標法》第48條的規定, 使用未註冊商標應遵守如下義務:

1、不得違反禁用條款的規定

《商標法》第10條就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規定,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的商標不僅不能被核准為註冊商標,而且也不得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2、不得冒充註冊商標

未經核准註冊的商標使用上述註冊標記,即冒充註冊商標的,不僅是一種擾亂商標管理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3、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無論是使用註冊商標,還是使用未註冊商標,商品的質量必須保證,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大特徵。

對於違反《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的上述三種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於罰款。

商標權的取得

一、商標權的取得方式

按照商標是否由取得商標權的人創設,可將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標由商標權取得人創設的,其取得的商標權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於他人已存在的權利。在國際上,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大體採取以下三種方法:

1、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是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商標必須經過註冊後才能取得商標權。為此,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必要程序,商標權屬於該商標的首先註冊人所有。採取註冊原則的國家又可以分為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原則。

2、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是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根據這一原則,商標權屬於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人。通常是誰先使用該商標,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實,該當事人即享有商標權。有些實行使用原則的國家也辦理商標註冊手續,但它在法律上只起聲明作用,而不能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採取使用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不利於商標的管理工作和爭議的處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的商標法採取使用原則。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是上述二原則的折衷適用原則。依這種原則,商標權需經申請註冊才能取得。但是在核準註冊後的一定時間內,給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為由提出撤銷與自己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的機會。只有經過一定期限後,無先使用人主張權利,核准註冊的商標才取得穩定的商標權。

我國立法確定以註冊方式取得商標權。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商標權人取得的商標權是基於他人已存在的權利而產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繼受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轉讓合同,出讓人向受讓人有償或無償地轉移商標權;二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一繼承程序取得商標權。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的原始取得,應按照商標註冊程序辦理。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須依照轉讓註冊商標的程序辦理,方能取得商標權。

二、商標註冊的原則

(一)註冊原則

我國對於商標權的取得采取註冊原則,商標權通過註冊取得。不管商標是否經申請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申請人便可取得商標權。反之,如果商標所有人不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即使其商標經過長期使用,也同樣不能取得商標權。對於商標所有人是否申請註冊,我國商標法則採取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自行決定是否申請註冊。我國現行法在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同時,對涉及人們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實行強制註冊。《商標法》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

(二)申請在先原則

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准予最先申請者註冊,駁回後申請者的申請。我國現行商標法實行的就是申請在先原則,但對於無法確定誰是先申請人的,則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我國《商標法》第29條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三)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所確立的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它主要體現在工業產權保護的申請程序上。優先權,是指任何一個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向任何一個公約成員國就工業產權保護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請後的一定期間內,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的,該成員國應當將申請人的第一次申請日視為在該國提出申請的日期,即優先權日。我國《商標法》第24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三、商標註冊的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是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及服務的提供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標局提出的註冊商標的請求。

(一)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及代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務,可由申請人直接辦理,也可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

(二)申請文件

1、商標註冊申請書

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2、商標圖樣

3、證明文件

與申請書一同附送的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及一些特殊行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

(2)國內的報刊、雜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發給的全國統一刊號的報刊登記證。

(3)提交相關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得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

(4)辦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還應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必須提供肖像權人授權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6)外國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須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步申請國、初步申請日及申請號,並在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證明文件,其優先權請求無效。

四、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

商標審查是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商標審查是決定授予商標權的關鍵。

(一)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是對商標註冊申請的文件、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主要就申請書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和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通過形式審查決定商標註冊申請能否受理。

(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的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能否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取決於是否通過了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是否違背了商標法禁用條款;

2、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顯著特徵;

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混同;

(三)商標註冊申請的初步審查及公告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四)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核准註冊

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公告期屆滿,無異議的或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書,並予公告。

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商標權的主體

(一)商標權主體的概念

商標權的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人。在我國,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註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所以,商標權人也稱為註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商標權主體的範圍

商標權主體的範圍是指可以成為商標權主體的主體形式。各國商標法一般都規定了在本國可以成為商標權主體的範圍。通常情況下,凡是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或具有真誠的商業意圖,需要獲得註冊商標權的人都可以成為商標權的主體。

我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或者提供服務項目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從而成為商標權的主體。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並應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二、商標權的客體

商標權的客體,就是商標權人所擁有的商標。在我國只有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才能成為商標權的主體,也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是商標權的客體。未註冊的商標,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標權,因此,也不能成為商標權的客體。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具備顯著特徵,便於區別

(二)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1、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標志,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三)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混同,不能獲准註冊。而徑行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構成侵權。

商標權概述

一、商標權的概念和特徵

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商標權具有以下特徵:

(一)專有性。商標權的專有性表現為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時間性。註冊商標只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時間性。

(三)地域性。商標具有地域性特點,即在一國核准的商標,其商標的專用權只限於授予此項權利的國家領域內發生效力,而在其他國家則不發生效力。

二、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的內容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專有使用權

這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專有使用註冊商標是商標權人註冊商標的主要目的。商標作為區別同類商品的不同生產者、經營者的標誌,只有商標所有人享有專有使用權,才能達到表明自己區別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這一商品是自己生產經營的,才能更好地體現商標權的價值。

(二)禁止權

商標所有人在享有專有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還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一經註冊,就受法律保護,他人就不能在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商標權人有權制止,並可以通過商標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法律保護。

(三)商標轉讓權

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是可以轉讓的,轉讓商標是商標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商標所有權人轉讓商標的權利是商標權的重要內容之一。

(四)許可使用權

商標作為一種知識財產,其所有人不僅可以依據法律所授予的權利自己專有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行使許可權而獲得收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商標所有人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保證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責任,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標籤:註冊商標 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