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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

職場1.88W

商標是我國三大知識產權之一的一項重要內容。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人都是以故意的主觀心理實施侵犯他人商標的權利的。是要受到處罰的。下面小編推薦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

 對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的理解

案件:

被告人涉嫌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該案中涉及兩個商標——“永久”文字商標和“永久”藝術字圖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2類,商標權人均為上海永久自行車有限公司。

有意見認為雖涉及兩個商標,但因兩個商標均與“永久”相關,且權利人為同一家公司,故應認定為“一種”商標,且符合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另有意見認為,司法解釋規定了“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的量刑標準,此處的“兩種以上”應指兩個以上的商標,即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商標註冊證,故不能認定為“一種”商標。

分析:

第一,“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的行為表現

假冒註冊商標,是指“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假冒兩種註冊商標,一般是指:

在同一種商品上,同時使用與兩個【不同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如,在一個自行車上同時使用兩個不同的商標,一個是永久,一個是捷安特,這種情形比較罕見,】;

在同一種商品上,分別使用與兩個【不同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如,在部分自行車上使用永久商標,在另一部分車上使用捷安特商標,這種情形比較典型】;

對“假冒兩種註冊商標”的解釋還有一種可能產生的情形是:

商標權人擁有兩個不完全相同但又實質上相同的商標【如“永久”宋體字商標和“永久”藝術字商標】,如果假冒企業僅僅使用其中一個商標,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規定的“相同的商標”,不僅僅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還包括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由於假冒商標與一個商標完全相同,與另一個商標實質相同,那麼,這是否可以被認為是“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呢?

就是説,侵權人雖然假冒的是完全相同的“永久”文字商標,但是又因為該商標與“永久”藝術字圖案商標實質相同,是否可以説“一個侵權使用行為,假冒了兩種商標”?

我認為,“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必須是使用兩種商標的行為,僅僅使用一個商標,即使這個被使用的商標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註冊商標是實質上相同的商標,也不能被認為是“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永久”文字商標既然是和“永久”藝術字圖案商標實質上是相同的商標,那麼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商標而已,那麼,説使用一個“永久”文字商標就侵犯了兩個註冊商標權,假冒了兩種商標,顯然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如果侵權人假冒的只是某一個註冊商標,但該商標又與另一個註冊商標實質上是相同的,並不能認為這是假冒了兩個商標。

另外,即使假冒者確實使用了與兩個不同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否一律可以認定為“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還應該看如何解釋“兩種(個)註冊商標”的'意思。

【補充一點: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的另一個特殊情形也許是:在兩個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假冒同一個註冊商標——比如,假冒海爾牌冰箱,並假冒海爾洗衣機。這個究竟是算假冒一個商標,還是假冒兩個商標?是否可以説:這兩個商品的商標是在一個註冊證上的,就必然是假冒一個商標;而分屬於兩個商標證的,就屬於假冒兩個商標?我認為,這時仍然不能簡單地以商標證是一個,還是兩個來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如何解釋“兩種(個)註冊商標”的意思。

在商標法中,所謂商標相同或不相同,是有很多種情形的:

(1) 兩個商標相同:包括(1)完全相同,也包括(2)雖然不完全相同,但實質上相同(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

(2) 兩個商標相近似:指不相同,但近似(在視覺上雖然有一定差別、但仍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以為是同一個商標);

(3) 兩個商標不相近似和不相同:不相近似是指在視覺上有較大差別、不會對公眾產生誤導。

在認定商標侵權時,實際上是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都作為是對同一個(種)商標的使用的。為了取得法律邏輯上的一致【刑法甚至應該更為嚴格和謹慎】,所謂“兩種(個)註冊商標”,應該是指第三種情形:兩個商標標識不相同,包括(1)完全不同,也包括(2)不相近似;而如果兩個商標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就不應該被認為是“兩種商標”。

所以,在這個案件中,首先要看是使用一個商標還是使用兩個商標?如果是使用了兩個商標,再分析“永久”文字商標和“永久”藝術字圖案商標,是兩個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還是兩個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商標。如果結論是兩個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標,那麼就不應被認為是“假冒兩種商標”,如果是兩個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標,就可以按照“假冒兩種商標”來處理。

 假冒多個註冊商標的事實認定

案例

甲以生產、銷售仿冒蘋果牌手機為業,其生產、銷售的所有手機都未經蘋果公司的授權,但外形和原產手機極為相似,手機後殼上印有蘋果公司的商標“蘋果圖樣”和“iphone圖樣”。因遭人舉報,公安機關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將甲抓獲,後檢察機關更改罪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甲只是假冒了一種註冊商標,另一種觀點認為,甲假冒了兩種註冊商標。

評析

深圳市知名律師馬成同意第二種觀點。區分侵犯幾個假冒註冊商標的意義的在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個數決定了被告人應受處罰的等級和輕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被視為假冒註冊商標罪條文中的“情節嚴重”。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蘋果圖樣”和“iphone圖樣”的商標常以組合的樣態出現在蘋果手機後蓋上,從而形成事實上的組合標識,而不能簡單的把其認定為兩個獨立的註冊商標。而馬成律師認為:從立法原意來看,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的法益客體是合法主體的知識產權,認定侵權商標個數的標準應堅持形式解釋,每一個具有自己編號的商標都應該被視為獨立的個體,而不能因為它和另一獨立商標的使用方式和出現場合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甚至被曲解為一個“組合商標”。一個註冊商標號對應一個商標,每一商標都是都是刑法保護的對象,因此,判斷假冒註冊商標的個數應看他假冒了多少個獨立的商標,而非其使用方式。在該案中,甲分別假冒了蘋果公司的“蘋果圖樣”和“iphone圖樣”商標,上述兩個商標都具有自己獨立的編號,應認定甲假冒兩個註冊商標,而不能僅憑“其經常被聯合使用在手機後蓋上這一事實”實質推斷出它屬於一個組合商標。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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