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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和社保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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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職證明用途

離職證明和社保有什麼關係

1、去勞動就業保障局辦理失業證,需要提供解除離職證明;

2、勞動者去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手續,需要出具離職證明;

3、勞動者重新找工作,入職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

4、勞動者創業,那麼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那麼會享受優惠政策。

5、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二、 主要是以下用途關係着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在很多時候大家都忽視了這一問題: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勞動則失業後,需要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書寫格式離職證明

(居中對齊)茲有***(姓名)同志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公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月**日

注意事項

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標籤:離職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