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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礦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職場2.95W

羊場鎮駐礦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駐礦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一、負責記錄好當天每班工作情況,發現重大問題有權責令煤礦撤出井下作業人員,停止井下作業。並及時向鎮黨委、政府負責人彙報。

二、負責檢查煤礦隱患、領導帶班、特員跟班公示牌建設是否到位,礦井每班是否有一名礦級領導帶班,特種作業人員是否跟班(每一個掘進頭、回採面必須有一名瓦檢員跟班檢查瓦斯,每班有一名瓦檢員巡迴檢查瓦斯;放炮員配置是否滿足執行“一炮三檢”要求;安全員、電鉗工每班必須有一名巡迴檢查處理隱患;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職工出入井是否記錄清楚。未執行的有權責令煤礦撤出井下作業人員,停止井下作業活動。

三、負責檢查入井職工是否經過培訓、是否鑑訂勞動用工合同、是否購買工傷保險,未經培訓、鑑訂合同、購買工傷保險的有權制止入井。

四、負責檢查入井前是否召開班前會,未召開班前會的有權制止職工入井。

五、負責檢查主要通風井風機、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是否正常,是否有專人值班;檢查煤礦調度室的值班及工作情況,不能及時處置的有權責令煤礦撤出井下作業人員,停止井下作業。

六、負責檢查煤礦是否組織“三超”生產(超能力、礦井每班的出煤量必須作記錄;超定員,每萬噸能力每班不超9人;超強度,每班井下職工時間不超過8小時)。出現“三超”行為有權責令煤礦停止生產。

七、負責對未復產煤礦落實煤礦職工是否存在邊整改邊生產,是否擴大區域整改。

八、負責檢查未驗收恢復生產,未經批准整改的礦井,高瓦斯礦井,採礦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過期礦井,只允許進行通風、排水,嚴禁進行其他作業。

駐礦監督員:

駐礦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篇2]

駐礦安全監督員是政府向煤礦企業直接委派的,深入到煤礦生產一線的代表政府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生產的專職人員,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監督國家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監督煤礦安全管理規定、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層、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督促檢查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是否完善。

四、督查下列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並督促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放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的;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雙迴路供電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它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經營後,未重新獲取相關證照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瓦斯超限時、停電時和有水害危險時,作業人員沒有用時升井的; (十五)有其他作業安全隱患的;

五、檢查督促被責令停產整頓煤礦的停產整改工作。

六、檢查督促煤礦對管理有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檢查督促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七、督促煤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用各種制度制定、落實情況。

八、每週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負責人、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

九、督促煤礦主管部門對煤礦進行的現場檢查筆錄的整改意見落實到位。

十、駐礦安全監察員每週五上報一次安全工作檢查記錄,同時彙報上週查出安全隱患複查情況。

州反瀆職侵權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