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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業病防治措施

職場2.52W

1、在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勵職業衞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職業病防治技術、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

十職業病防治措施

2、省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全省職業病防治工作,並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直屬、省直屬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有害作業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衞生行政部門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羣眾監督,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有害作業單位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負有直接責任,合理安排職業病防治經費,專款專用;應當設置有效的職業衞生防護投施,建立健全職業衞生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等指標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4、勞動者有了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後果和所採取的治理措施的權利,有接受職業衞生培訓的權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獲得職業病預防與治療的權利。

作業場所職業範圍因素的濃度、強度等指標超過國家衞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未採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須的個體防護設施的,勞動者有權向衞生行政部門檢舉、控告。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衞生制度,嚴格執行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5、有害作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有關機構或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並對所屬有害作業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6、有害作業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培訓和職業健康檢查,未經職業衞生培訓和職業健康檢查者不得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將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後果預先告知勞動者。

7、有害作業場所應當嚴格按國家規定,全面規劃、合理佈局,避免影響和污染其他場所。

8、易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緊急防範設備和醫療急救用品,確定急救人員,並制訂急救預案。

9、有劇毒、放射源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加強防範管理。

10、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全面準確地記錄生產工藝流程中職業危害因素的有關資料。

11、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等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有關規定,其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涉及有害作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衞生行政部門參加。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衞生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價,提出審核意見。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方可施工和投產使用。

12、禁止有害作業項目轉移給沒有相應防護設施的`單位和勞動者。

13、生產、引進或使用新化學物品時,應當附毒性評價和中毒救治等有關資料,並向省衞生行政部門備案。毒性評價等資料不齊全的,由省衞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進行補充評價,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14、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有害作業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監督,加強對勞動者的健康監護和職業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指導。

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員應當經省衞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由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聘任,持證上崗,依法履職業病防治的監督任務。

15、本省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測定機構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未經省衞生行政部門認證的單位,不得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測定。

實施資質認證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16、有害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對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定期進間檢測。無檢測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職業病防治機構定期進行檢測。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告衞生行政部門,並定期如實向職工公佈。

17、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有害作業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實施質量監督,指定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有害作業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

有害作業單位必須接受職業病防治機構的監測。

18、有害作業單位對監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時,由省衞生行政部門栽定。

19、衞生行政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有害作業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20、各級勞動部門與工會組織要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職業病情況的監督管理,受理職工對其職業病待遇問題的複議申請,及時作出處理,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職業病防治措施 [篇2]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用人單位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國家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9、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0、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2、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3、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標籤:職業病 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