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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病預防措施

措施2.09W

一、目的

關於職業病預防措施

1、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範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 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2、 本制度規定了對生產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治理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 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及職業病診斷治療的管理要點、方法和內容。

二、要求

1、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總經理對公司勞動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生產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勞動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在任職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對產生作業環境中的有害因素進行治理,使其達到國家勞動衞生標準。

2、 技術部和各生產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規定;在推廣新技術、採用新工藝、購置新設備和使用新材料(簡稱“四新”)時,保證勞動衞生條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三、職責

1、 安監部是職業病預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負責委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 人力資源部是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到職業病防治醫院進行就業定期體檢,負責建立全職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 各生產部門配合完成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部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衞生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四、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1、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公司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2、 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人力資源部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4、各職能部門及生產部門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各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治理應本着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儘可能採用成熟、先進的智力技術和方法;對於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各部門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後,於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並上報安監部。

六、作業環境管理

1、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代表點由安監部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安監部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各生產部門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度實測值等內容。

2、 安監部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託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評價。安監部將評價與檢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台帳》。

3、 各生產部門對監測超標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區應進行治理,對於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4、 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車間設備佈局、物料堆放、車間通道以及生 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5、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區。

6、 各生產部門應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積極推行“5S”(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現場改善活動。

七、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1、 各生產部門必須建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每年1月底前填報《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上報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審核後下達年度體檢計劃,並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並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2、 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及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3、 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通知各生產部門,並會同生產部門根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衞生資料、病人的臨牀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後做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八、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1、 已被確診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後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在兩個月內將其進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半年內將其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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