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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考察信訪證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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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部考察信訪證明報告

為進一步加強村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力度,督促村幹部遵紀守法、照章辦事、務實有為、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建立並實行村幹部誡勉制度,現制定意見如下:

幹部考察信訪證明報告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從教育、關心、愛護村幹部出發,實事求是,立足教育,防微杜漸,幫助村幹部及時有效糾正廉政建設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村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拒腐防變的能力,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為建設和諧趙棚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誡勉對象

誡勉對象為達到誡勉條件的村“兩委”成員和計生專幹。

  三、誡勉條件

經組織考察、黨員和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民主生活會、總支督查、信訪舉報或其他途徑發現,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為期1-3個月的誡勉:

1、在班子中拉幫結派,鬧不團結,影響工作的;

2、違反財務管理規定,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

3、不按“四權”機制程序決策重大事項,獨斷專行的;

4、不按招投標程序出售或租賃村集體資產、資源的;

5、黨員羣眾威信比較低,在民主評議、民主測評中不滿意或不稱職票超過40%的;

6、執行有關紀律和規定不嚴格,自由主義嚴重,隨意傳播小道消息以及泄漏、傳播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的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7、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屬於本人分管、能夠解決而久拖不決,造成羣眾上訪的;

8、不經村“兩委”集體研究,擅自動用手中權力審批屬集體管理事項的,如貧困救濟、計劃生育、户口、公章等;

9、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識不健康,或生活不檢點等有損村幹部形象的;

10、長期不參與村內工作,不參加村“兩委”會議,或對“兩委”決議不支持、不參與甚至無理阻撓的;

11、黨委認為應當誡勉談話的其他情形。

  四、誡勉程序

1、提供證明材料。通過羣眾信訪舉報、幹部考察瞭解、工作業績考核、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等渠道,獲取並證實村幹部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辦向黨委提出書面誡勉建議。

2、事實認定。黨委對擬誡勉的村幹部,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研究決定是否予以誡勉。

3、黨委談話。對被誡勉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由黨委主要領導與其談話;其他村幹部,由分管領導與其談話。誡勉談話時,談話人應向被誡勉對象指出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誡勉對象可進行説明,並作出表態。誡勉談話應做書面記錄,並填寫《村幹部誡勉談話登記表》,經談話人和被誡勉人雙方核實簽字後,由組織辦留存備查。

4、情況通報。對確定予以誡勉的,黨委書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村黨支部,村黨支部接到通知後,應在村 “兩委”會議上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向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進行通報。

5、限期整改。被誡勉的村幹部要限期整改,在自被誡勉之日5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鎮黨委。誡勉期滿後,誡勉對象寫出書面整改報告,向村黨組織彙報整改情況。

6、綜合考評。組織辦負責牽頭會同總支對被誡勉的村幹部進行綜合考評,考評採取召開黨員、村民代表大會和走訪羣眾等方式進行。根據整改情況和綜合考評結果,對被誡勉村幹部作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村黨組織。

  五、誡勉處理意見

1、受誡勉的村幹部,誡勉期間扣發績效工資,並取消本年度評先樹優資格。

2、誡勉期滿後,鎮黨委對誡勉對象進行考察。經考察,問題已經改正的,解除誡勉。問題未改正的,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責令辭職;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勸其辭職,不整改又不辭職的,繼續誡勉或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程序予以罷免,期間不享受一切工資待遇;其他村幹部直接免職或解聘。

3、受誡勉的村幹部的誡勉情況記入本人的幹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