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職場

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策劃方案

職場1.66W

為加快××新城區開發建設步伐,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政xx63號)精神,結合××新城區的實際,制訂本方案,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方案。

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策劃方案

一、參保範圍、對象及認定程序

1.範圍:××新城區規劃範圍內,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徵地後人均擁有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承包户為單位計)且無法給予異地移民安置的農業人口。

2.對象:徵地安置基準日時年滿16週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民(包括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

徵地安置基準日:在新城區規劃範圍內,凡於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間,由國土資源部門與村委會簽定徵用土地補償協議的,以xx年9月1日為徵地安置基準日;凡於xx年9月1日以後,由國土資源部門與村委會簽定徵用土地補償協議的,以簽定該協議時間為徵地安置基準日。

3.認定程序:凡符合上述範圍和對象的被徵地農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被徵地農民個人申請;

(2)村集體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並登記造冊;

(3)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研究後交××新城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4)由管委會統一交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公安管理部門審核

(5)審核後,由管委會向社會公示30日;

(6)公示無異議的,管委會將人員名單統一交市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7)市社保局向被徵地農民發放《被徵地農民養老補貼卡》,規劃方案《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方案》。

二、個人賬户的建立

1.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建立與否,由參保的被徵地農民自主決定。

2.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的繳費標準分為a、b、c三檔。a檔6500元、b檔9000元、c檔13500元。

3.被徵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在××新城區管委會社會事務處辦理參保手續(市社保局予以指導協助),由市社保局為其建立個人賬户。各類檔次採取一次性繳納的方式,一經選定不再變動,並全部計入個人賬户。

4.被徵地農民應在公示後180日內辦畢個人賬户繳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享受條件、標準和發放

1.享受條件:被徵地農民從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且必須在徵地安置基準日之後(含徵地安置基準日當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享受標準: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達到享受條件的人員,憑《被徵地農民養老補貼卡》領取基礎養老保險金,每人每月100元。

選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達到享受條件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金根據所選的檔次分為:a檔每人每月150元、b檔每人每月170元、c檔每人每月210元。其中,100元為基礎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户a檔每人每月50元、b檔每人每月70元、c檔每人每月110元。

3.發放方式:由市社保局、××新城區管委會社會事務處共同負責,實行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月發放、社會化發放。

四、資金籌措

1.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資金,由被徵地農民按選定的繳費標準繳納。××新城區管委會社會事務處負責收繳,交財政專户。

2.當參保的被徵地農民選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時,其所在村委會可視集體經濟能力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村委會自行決定,資金可從土地徵用補償費和村集體經濟積累中列支。

3.政府出資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以下簡稱政府補助金)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方面籌集。資金籌措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4.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設立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財政專户,並負責資金管理和撥付。個人繳費的資金和政府的出資實行分賬管理。

5.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不計徵税、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户管理

1.當被徵地農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基礎養老保險金之外的部分,按月從其個人賬户中支付,個人賬户資金用完不足以支付時,由政府補助金支付。

2.被徵地農民在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遺屬應在30天內到市社保局辦理有關保險中止手續。對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3.被徵地農民死亡時,其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中的本息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其中當年繳納的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其他

1.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保險終止,並一次性退還其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賬户本息。

2.市社保局在辦理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時,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3.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4.本辦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