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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外國公務機在華飛行有關規定的通知

職場1.09W

為適應外國公務機在我國飛行安全、高效、便捷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外國公務機在華運行;提高外國公務飛行申請、審批效率;明確外國公務機在中國境內飛行的安全保障和相關責任,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關於明確外國公務機在華飛行有關規定的通知

一、關於機場起降時刻

1、外國公務飛行在北京首都、上海浦東、上海虹橋、廣州白雲、深圳寶安機場起降,同一架飛機一天中不能佔用同一個機場的兩個高峯時段時刻(0001-1400UTC為高峯時段)。

2、上述高峯時段,北京首都機場控制外國公務飛行起降日總量不超過15個(含),上海虹橋和上海浦東機場各控制不超過10個(含)。廣州、深圳、成都、昆明等機場暫不設限;

3、外國公務機進出中國國境一次被視為一次飛行任務。在一次飛行任務在中國境內原則上飛行不得多於8個計劃航段(從起飛到降落為一個計劃航段)。

4、北京、虹橋、浦東、廣州、深圳、成都、昆明等機場公共航班飛行繁忙,重要飛行任務較多,為維護公眾利益優先原則,可能對前往上述機場的私人飛行進行必要的時刻調整,外國公務飛行運行方應嚴格按民航部門批覆時刻執行。

二、使用機場和航線走向

1、C3類(含)以下航空器原則上不得使用北京首都、上海虹橋、上海浦東、廣州白雲、深圳寶安、成都雙流、昆明巫家壩機場執行外國公務飛行。

2、為提高上海終端區空中交通運行效率,減少飛行繁忙時段空中交叉穿行,從東北向、東向來往上海的公務機,在2300-1500UTC時段內不允許在上海虹橋機場起降。

3、佳木斯、牡丹江、海拉爾機場只對在俄羅斯註冊的飛行航空器開放,在其他國家註冊的航空器按未開放機場辦理。

4、延吉、牡丹江、威海、鹽城機場只對在韓國註冊的航空器開放,在其他國家註冊的航空器按未開放機場辦理。

5、起降機場都在俄羅斯境內時,不得在TELOK至BISUN兩個國境點之間執行飛越飛行。

6、考慮到繁忙機場空中交通運行效率,最大起飛重量小於7噸的航空器以及螺旋槳驅動的航空器原則上不允許在日平均起降200架次以上的機場起降。如確需執行飛行的,應在申請中説明原因並提交航空器續航能力、巡航高度、巡航

速度等航空器性能數據,經申請受理人研究後予以答覆。(急救飛行除外)。

7、申請在特殊機場(包括高原機場)起降的外國公務飛行,請參照民航局2017年4月2日頒發的《特殊機場分類標準及運行要求》(諮詢通告AC-121-2017-17R1)執行運行,特殊機場名單、構成特殊機場的原因以及飛行注意事項也可參照上述諮詢通告。按照國際民航公約要求,航空器註冊國應當對此類飛行的安全負責。

8、在台灣註冊的公務機可以申請使用兩岸直航航線執行公務飛行,在兩岸之外註冊的航空器不允許使用兩岸直航航線飛行。

三、外國公務機飛行申請時限請參照《民航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CCAR-73)中相關條款執行,申請電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航空器所有人和經營人國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及傳真;

2、航空器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

3、航空器無線電台使用的頻率範圍;

4、航空器的機型、最大起飛重量和座位數;

5、全部機組人員的姓名、國籍、護照號;

6、航空器無線電呼號或航班號;

7、航空器預計起飛和降落機場、日期、時刻(UTC時間);

8、各段飛行在中國情報區範圍內詳細的飛行航路走向;

9、最大起飛重量小於7噸(含),或者使用螺旋槳驅動的公務機應當説明計劃使用的巡航高度層和航程;

10、飛行任務的性質和具體的飛行目的;

11、航空器上是否載有武器、危險品等違禁和特殊物品;

12、中國國內接待單位的詳細名稱、地址、聯繫人和電話號碼;

1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四、中國國內接待單位應履行的責任

中國國內接待單位應按規定提供外國公務飛行相關證明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並對資料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信息發生變更,國內接待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民航局空管局運行管理中心。

中國國內接待單位證明函應使用中文書寫,幷包括以下內容:

1、接待單位名稱、地址;

2、接待單位的成立時間、主要業務範圍;

3、受邀人國籍、公司和來華目的;

4、使用航空器的機型、註冊號(或者航班號)和具體行程,不在接待單位駐地的行程應當説明具體原因,在中國境內超過5個(不含)不同落地站的行程,應當分別出具乘機人去往不同地點的當地機構證明函;

5、乘機人員名單,至少包括:所有乘機人的姓名、國籍、職務、證件號碼,如果不同航段的乘機人有變化,應當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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