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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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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層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在加強基層政權、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鄉鎮人大職責,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閲讀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通用8篇)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1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根據上級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2

1、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2、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3、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4、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調查、視察和對本級人民政府評議等項工作。

5、辦理人民代表的來信來訪、受理人民羣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6、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羣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7、做好召開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籌備工作。

8、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3

一、檢查、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民政、民族、社會治安等工作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

五、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評議和視察。

六、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接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七、受理人民羣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八、受理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鄉(鎮)長、副鄉(鎮)長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九、在人大主席辭職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主席團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在鄉(鎮)長辭職被

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鄉(鎮)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的,通告該代表的原選區選民,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一、主持選區罷免和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據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下屆當選代表和本屆補選代表的資格,予以公告,分別向下屬和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十三、決定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十四、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4

(一) 組織代表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並檢查瞭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二) 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彙報、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上級國家機關派駐鄉鎮單位的工作;

(三) 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聯繫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和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助代表組成代表小組並開展活動,及時反映代表和羣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 檢查主席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組織辦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彙報;

(五)做好代表和羣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受理人民羣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申訴和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彙報處理情況;

(六) 依法組織選區選民辦理罷免或者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有關事項,掌握各選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

(七) 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工作;

(八)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5

一、模範地遵守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會議日程安排,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依法履行會議期間的各項職責。

三、根據鄉鎮人大主席團和所在代表小組的安排,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學習、調查、視察、評議等各項活動。

四、密切聯繫人民羣眾,經常聽取羣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主動地為民代言、敢於為人民利益説真話,實事求是地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

五、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積極宣傳國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羣眾工作,協助本級政府和自己所在單位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敢於與社會腐敗現象、違法行為、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

七、忠於職守,廉潔自律,關心羣眾,團結同志,堅持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選民監督。

八、積極完成鄉鎮人大主席團、所在代表小組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帶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依法下達的各項任務,在生產、工作和各種社會活動中起帶頭作用。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6

一、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相關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二、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三、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等,努力行駛好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

四、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組織的培訓學習、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評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代表向選民述職等各項活動;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的各項活動。

五、保持與選民的密切聯繫,積極參加全市人大代表的“統一見面日”活動和“民情綠色通道”活動,通過接待選民日、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收集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積極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和代表作用,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進工作。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7

一、監督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重大事項,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

三、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通過相應的決議、決定。

四、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主席,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鄉(鎮)長。

六、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八、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各種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九、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篇8

(一)檢查、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聽取和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民政、民族、社會治安等工作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工作進行評議和視察。

(六)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接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開展活動。

(七)受理人民羣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根據鄉長的提名,決定副鄉長的個別任免,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九)受理鄉人大主席團成員、鄉長、副鄉長的履職,決定接受辭職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在鄉辭職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副鄉長中決定代表人選。

(十)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的,通告該代表的原選區選民,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一)根據本級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下屆當選代表和本屆補選代表的資格,予以公告,分別向下屆和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十二)決定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十三)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待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