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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誠信缺失的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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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誠信缺失是一個廣泛存在的問題,不利於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會計誠信缺失的表現,希望對你有幫助。

會計誠信缺失的表現有哪些

  會計誠信缺失的表現

1.原始憑證失真。有些單位的原始憑證填寫不完整、不規範,甚至採取製作假原始憑證的方法進行“變通”,使一些非法的收支變成“合法”的收支。

2.原始憑證的要素填寫不全,使收支的資金渠道不能明確地劃分,混淆了成本和專項基金的界限。

3.財務賬目管理混亂,在會計賬簿設置和會計科目的使用上,沒有嚴格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來設置,會計核算缺乏系統性,賬目混亂,賬證、賬賬、賬表、賬實嚴重不符。

4.會計報表虛假,具體表現在撇開賬簿,人為地調整報表數字,甚至編報兩套報表,一套自用,一套對外提供,導致報表使用者不能瞭解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5.收入、成本、費用、資產失真。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現是截留、轉移、坐支收入;成本失真的表現是多列或少列成本,甚至通過人為方式調整損益,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費用失真的表現是該進專項資金的直接進了生產成本;資產不實主要表現為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不能反映企業各項資產的實際擁有數額,資產管理混亂,造成家底不清、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將給國家和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一是給國家的資產造成流失,影響和破壞了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宏觀調控措施的執行;二是相關部門不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做出科學正確的判斷,在宏觀管理上使企業陷入被動;三是會計信息失真降低了會計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影響了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四是會計信息失真也助長了腐敗行為,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會計誠信缺失的原因

隨着各項法規的健全,我國會計誠信缺失問題有所緩解,但未能根治。筆者認為會計誠信缺失問題的產生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制建設不到位

法制建設不到位是會計誠信缺失問題出現的關鍵原因,一方面,我國該方面的法律不夠細化,相關的法律條文過於籠統;另一方面,我國對於會計誠信缺失的懲處力度不夠。法律只重視單位的懲罰,忽視個人懲罰。很多情況下,都是運用單位內部懲罰的辦法,缺乏威懾力。

(二)監督機制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會計誠信方面都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現存的監管部門獨立性不強,相關工作人員也缺乏責任意識。內部監管受到上級領導的干預,很難獨立,即便是發現問題,也無法糾正;外部監管機構多運用以繳代罰的機制,這使得很多人鋌而走險,大肆進行會計信息造假。

(三)過分追求經濟效益

儘管我國市場經濟已經運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各方面仍不夠完善。很多企業領導者為了達到經濟利益目標,喪失原則,未能按照法律要求來記錄會計事項,人為控制成本費用。這樣做,同時也給企業自身的發展帶來很大危害。

(四)企業職權劃分不科學

在很多國有企業中,董事長與總經理對企業負有決策職能。但是這些人往往是政府所任命的,企業監事會無法實現應有的價值,難以發揮監管功能。很多企業領導人為了更好地完成上級指派的任務而對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對會計信息造假。會計賬面上出現利益虛增的.情況,嚴重危害了企業的長遠發展。

  會計誠信缺失的治理措施

通過上述有關內容我們可以確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監督機制的不完善、過分追求經濟利益目標及企業職權分配的不科學都是導致會計誠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從這些原因出發,依據當前我國的實際發展狀況和戰略目標,提出有效的治理路徑是非常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基於上述有關原因,應當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一)創建良好的社會環境

治理會計誠信缺失需要依託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來進行。良好的社會環境能夠提升會計工作者的思想覺悟,有效地減少會計誠信缺失問題。一是加強誠信教育工作,為整個社會的誠信機制的構建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對企事業單位加強誠信教育工作,減少其造假衝動;三是對政府公職人員提出更高的誠信要求,令其堪當表率;四是對會計從業人員加強教育,使得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得到提高。

(二)推行責任委派制

責任委派制能夠提升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從而對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企業構建合理的委派制度,明確主體職責,並且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隨時加以調整。與此同時,會計委派制的範圍也應該進一步擴大,從而為會計誠信提供長久的制度保障。

(三)構建完善的會計行業審計制度

會計行業審計制度的構建應從兩方面進行,一是註冊會計師方面。全面完善註冊會計師法,進一步提高會計師的誠信標準;二是會計事務所方面。健全外部審計制度,提高對會計事務所的監管力度。除了這兩方面,政府部門應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推進行業協會的發展。相關監管部門應與行業協會保持良好的關係,雙方共同構建起註冊會計師與會計事務所的誠信檔案體系。這樣一來,會計誠信缺失現象必然會減少很多。

(四)構建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

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能夠為執法人員的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能夠有效地減少會計誠信缺失現象的出現。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具必要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同時,還應加強執法力度,提高會計誠信缺失的成本,運用法律的威懾力來減少該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除此之外,還應該加大公開與公示的力度,起到教育與警示的作用,從而減少會計誠信缺失問題的出現。


標籤:缺失 誠信 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