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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威海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社保未繳滿15年怎麼辦

職場1.29W

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職工馬上就要退休了,可是他的基本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離開工作崗位後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於是,職工找到人力資源部門,希望企業能夠幫助解決。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企業HR應該如何指導職工操作呢?

山東威海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社保未繳滿15年怎麼辦

根據現行有效的政策,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有三種辦法可以解決,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意願,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一、繼續繳費,至滿15年止,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發佈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允許繼續繳費,是後延繳費呢,還是一次性繳納?

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繳費方式,是“由於各地差別較大”,而把此項權力賦予了地方。

二、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説明:

1、根據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國務院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以上規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出台(不排除我看漏了)。根據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一書的解釋(第74頁),“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各項制度之間的統籌銜接,在缺乏充分的論證和取得足夠的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馬上就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一次性取出個人賬户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這款規定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

1、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後果。

首先,職工既可以申請終止,也可以不申請終止,即選擇繼續繳費或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其次,申請終止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

再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書面申請後,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後果,職工本人書面確認後,方可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户儲存額給職工本人。

2、只支付職工個人賬户儲存額給職工本人,不支付社會統籌賬户儲存額。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被國家“統籌”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