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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制度彙編

職場2.53W

為了加強監控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充分發揮監控設備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監控中心制度彙編

1.監控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面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嚴格遵守監控系統的操作規程,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不得隨意調整監控目標。

3.在監控過程中,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準確地通知巡邏人員前去進行處理、跟蹤,必要時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要對當班的.監控情況認真登記,做好值班記錄;在交接-班時,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不得塗改、缺頁,物品交接要清楚。

5.監控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擅自調班,嚴禁脱崗、睡崗。

6.在監控室不得看書報、雜誌、玩遊戲,不幹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7.應保持監控室清潔衞生,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物品帶入監控室內。

8.自覺加強監控室的管理,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非公安人員查詢監控記錄的,必須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並做好登記記錄,未經批准一律謝絕查詢。

9.監控人員對監控到的打架、鬥毆、盜竊、火險、交通事故、突發羣體事件,以及其它有價值的監控資料等要及時保存,並做好記錄。

10、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維護,保持設備清潔衞生,確保設備正常運轉;如果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上報並做好文字記錄。

11、監控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祕密,不得對外宣揚議論有關監控錄像的內容

監控中心制度彙編 [篇2]

為確保監控中心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監控中心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監控中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雙人值守,值守人員憑指紋系統進入監控中心,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關閉或解除門禁。

第二條 監控值守人員不具備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協查工作職能,不得擅自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監控中心。凡外部人員進入中心必須有安保部門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記手續,並有市局安保部門人員陪同;監控中心夜間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確屬必要進入,應由所在單位保衞部門負責人批准和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監控中心必須遵守監控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局其他人員因公進入須填寫《錄像查看工作申請表》,由中心負責人審查,報安保部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方可進入。

第四條 上級、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對監控中心進行檢查時,須出示身份證、工作證(或檢查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等部門頒發的“介紹信”和“協助查詢通知書”,並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保部負責人(指定人員)陪同,由中心負責人審查後放行,並在《監控中心外來人員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第五條 聯網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維護人員以及本局

執行維修維護工作的人員進入時,需由所屬單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負責人陪同進行,並嚴格落實維修維護審批、登記制度要求。

第六條 內外審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要求監控中心提供相關錄像資料時,必須提供《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由中心負責人向所屬單位安保部彙報經批准後,方可配合辦理,並要求調取錄像資料人員在《監控與報警系統錄像資料調閲登記表》上登記簽字,同時,拷貝錄像資料者必須書面承諾不得將錄像資料擅自上傳互聯網。

第七條 在監控中心借(調)閲或複製錄像資料,必須由值守人員和中心負責人兩人在場,嚴格審查錄像內容,報所屬單位安保部負責人批准後,並且借(調)閲或複製錄像資料者、值守人員、中心負責人、安保部負責人都應按規定在《菏澤市郵政局監控中心監控與報警系統錄像資料調閲登記表》上簽字。

第八條 錄像資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U盤、移動硬盤等外部存儲介質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務器、流媒體服務器中。監控資料的拷貝、刻錄、保管、登記和銷燬等統一由中心負責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網絡傳輸、存儲介質、二次錄像等)外借或帶出監控中心。值班人員不得隨意將監控錄像資料及相關信息提供給客户或其他個人,不得擅自將錄像查看工作底稿等帶出監控中心。

第九條 中心繫統採集的信息、監控範圍、輪巡方案及有關係統設備、網絡配置、軟件資料、記錄媒體等機密資料均屬行業祕密,任何人不得通過抄錄、複製和擅自帶出中心等任何方式外傳,更不準向無關人員介紹相關情況,不得在監控值班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

標籤:彙編 監控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