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離職證明影響就業嗎
離職證明,作為一種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書面材料,對勞動者離職後再就業具有重要的作用。那麼不開離職證明影響就業嗎?不開離職證明會怎麼樣?大家快來看看吧。
開胃菜:案例呈上
不開離職證明影響就業
2009年7月20日,英語專業畢業的李豔被一家全國連鎖酒店錄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向李豔提出要求:鑑於公司業務遍佈全國,一旦入職,需要根據公司的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服務崗位工作。李豔當時還是單身,覺得可以接受這樣的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李豔的工作期限為2012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崗位為酒店服務人員。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李豔就做到了店長的職位,期間,她還結了婚。
2013年11月初,因李豔工作上的失誤,導致酒店遭到了嚴重的損失。幾日後,李豔被公司通知停職並被調離店長崗位,同時通知她去齊齊哈爾籌備新店。
由於齊齊哈爾距離北京太遠了,況且李豔已經成家。她便以“腿有舊傷,無法適應齊齊哈爾的氣候”為由,拒絕去齊齊哈爾任職。
兩天後,李豔再次收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其去上海一家加盟酒店工作。考慮再三,李豔再次拒絕了到上海的調任通知。12月,李豔以“個人原因,尋求其他發展”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了李豔的辭職請求。很快,李豔就找到了一份在雜誌社的工作機會。今年3月15日,李豔收到雜誌社的錄用通知,通知上要求李豔於三日後攜帶學位證、簡歷等多項材料到雜誌社人事處辦理入職手續,其中,李豔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了原公司的離職證明。
因離職一事,李豔和上一家就職的單位已鬧僵,但為了這份工作,李豔硬着頭皮再次撥通了原單位相關負責人的電話,果然不出所料,對方的回覆是“需要請示”。在耐心等了一天仍舊沒有回覆後,李豔給原酒店負責人宋強發去了短信,説明了事情的原委,並表示希望公司能夠配合自己開出離職證明,宋強雖然給了李豔回覆,但卻完全沒有答應的意思。
2015年3月25日下午,沒能順利拿到離職證明的李豔帶齊了其他材料,按照約定時間來到雜誌社。但因沒有離職證明,雜誌社擔心李豔會與原單位存有勞動關係,為避免可能會引發的糾紛,雜誌社拒絕錄用李豔,並錄用了一名後備應聘人員。
法律判決原單位賠償損失
2015年8月,李豔將原就職的連鎖酒店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因其不予出具離職證明遭受的損失11萬餘元。
庭審中,李豔向法庭提交了雜誌社向自己發出的錄用通知,以及雜誌社為自己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證明中顯示,李豔已被該公司錄用為“中英文文案策劃,基本工資為8000元/月”,因李豔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為了避免可能產生的勞動爭議,該公司未能錄用她。同時,李豔出具了她與原單位領導宋強索要離職證明遭拒的短信記錄。連鎖酒店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李豔后被雜誌社錄用一事為虛假的,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最終,法院認為連鎖酒店未及時應李豔的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對其失去工作機會,產生經濟損失的後果負有責任,應當予以賠償,故判決連鎖酒店為李豔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李豔經濟損失2.5萬。
"重點説法
離職證明對員工有何意義?
對於換過工作的人來説,“離職證明”應該並不是陌生的詞語。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從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另外,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多單位為了避免此類糾紛及賠償責任,對沒有離職證明的員工在錄用時會十分慎重。本案中,李豔就是因為沒有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被雜誌社拒之門外。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與原單位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離職證明 HR應這樣開!
既然離職證明對勞動者是十分重要的材料,那離職證明應該怎麼開呢?
首先,離職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應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在勞動合同中必須註明的信息,同樣也是離職證明的必備信息。
其次,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財務章、人力資源章、合同專用章等。這些公章雖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並不一樣。對於離職證明這種以公司名義發出的證明,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更大。
如果在離職時,單位並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索要。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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