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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化養殖場養殖環節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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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疫制度

規模化養殖場養殖環節監督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臵和要求,認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藍耳病、豬瘟等強制性免疫病 種的免疫工作。

2、嚴格按場內製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關於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於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並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臵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並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後,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並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二)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於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生豬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 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採購和保管記錄。

(三)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生豬在本市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閬中市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 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生豬遷移出市外,應將生豬運至指定地點,向閬中市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並取得《出縣 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宰自食生豬,在屠宰前向閬中市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公、母豬,在引進之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衞生監督

機構申報備案並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引入。引 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羣。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生豬,在引進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 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羣。

(四)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屍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羣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牀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五)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並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 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 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週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餘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 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週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 生後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 進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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