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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養殖場監管總結

職場2.29W

規模養殖場監管總結

根據自治區動物衞生監督所《關於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衞生監管的通知》(桂動監)【2017】38號文件精神,我所高度重視,紮實開展畜禽規模養殖場監管工作,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規模養殖場的產地檢疫

1—10月共實施產地檢疫生豬17萬頭,家禽40萬羽。保檢疫申報點嚴格按自治區動物衞生監督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範的通知》(桂動監【201】16)的規定使用《動物檢疫申報單》和《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彙總表》,對檢疫責任區域內養殖場的檢疫申報情況應逐一登記建檔,如實記錄養殖場檢疫申報的日期、數量、檢疫人員、檢疫出證日期、檢疫證明號碼等情況,準確掌握養殖場的產地檢疫申報情況。通過養殖場的《動物 檢 疫 申 報 單》數據與日常監管或管理統計中掌握的養殖場畜禽飼養、出欄銷售等數據相比對,發現未進行檢疫申報的,及時督促整改,甚至立案查處。養殖場檢疫申報情況數據作為養殖場誠信經營、國家項目扶持補貼評定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按照《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漁牧發〔2011〕42號)的要求,監督檢查規模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使規模養殖場做到佈局合理、人畜分離、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離,並具有必要的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畜禽隔離圈舍等設施設備,完善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規模養殖場管理水平。1—10月共辦理2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切實落實動物防疫和檢疫監管責任制

落實區動物衞生監督所、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以及動物檢疫申報點對規模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檢疫以及無害化處理監管責任。一是摸清底數,逐級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進行登記造冊。我區有規模豬場176個,牛場14個,禽場20個,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豬場103個,牛場3個,禽14個。二是建立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責任狀(或告知書)制度,監管責任單位要與養殖場簽訂動物防疫責任狀(或告知書),明確場方的'職責和義務,共簽訂(發放)130份。三是落實動物防疫分片包乾監管工作責任制,以掛牌獸醫、動物防疫掛牌監管責任人等形式將每個規模養殖場的監管責任明確到人。四是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1—10月共查處10件案件,處罰金8445.2元。其中動物衞生案件5件。經營假劣獸藥案件5件,查封扣押假劣獸藥16種,500多支(包)。

港北區動物衞生監督所

2017年11月7日

規模養殖場監管總結 [篇2]

一是明確責任。畜牧局與養殖場簽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畜產品安全等責任書。規模養殖場要自覺接受畜牧局的監督管理,對不服從監管的將依法作出處理處罰。規模養殖場死亡的動物一律在畜牧局或鎮畜牧站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焚燒深埋),對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的,經查實,將處以同類檢疫合格動物收費標準的1-5倍罰款。嚴禁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和飼料添加劑,對違法違規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生物製品的養殖場法人將依法追究責任。

二是嚴格落實監管人員制度。對規模養殖實行動態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及時派駐產地檢疫員,實施生產全過程監管。畜牧局監管人員和產地檢疫員對所監管的規模養殖場隨時檢查巡查,指導提高飼養管理水平,規範生產經營,並做好監管記錄。

三是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興辦規模養殖場必須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依法應當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而未辦理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是建立健全養殖檔案。指導監督規模養殖場建立完善養殖檔案,養殖檔案應按國家規定時間保存,對不按時填寫養殖檔案和保存不當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